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对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条款分析开题报告

 2022-07-06 10: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前我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存在诸多缺陷。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停留在间接的司法审查层面,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价、判断,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适用力,仅可以通过司法建议的形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者撤销。随着实践的发展,这一制度己受到学界的批评。新行政法的修改,确立法院审查违法性规范性文件,将间接的转变为直接有效的监督,使隐形的审查权不再变得遮遮掩掩。为防止违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妨害行政法治建设,在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应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司法审查

2.各国关于司法审查的对象

3.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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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全书从英国行政法的概念、基本性质人手,对行政机关权力的根据、行使方式和程序以及各种救济手段逐一进行了深入的论述,并对英国的行政组织作了精辟阐述和独到的见解。在《英国行政法》中作者还针对行政法的研究和学习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和方法,这对于行政法的研究和学习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其中关于英国司法审查的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论述:

法院行使上诉权的根据是成文法的规定。司法审查没有成文法的规定,它是根据普通法的原则进行的。概括地说就是普通法的越权原则。越权行为必然侵害公民的权利或利益。公民主张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政裁判所的裁决出现越权情况时,可以根据普通法的规则向法院请求救济,救济的手段应诉讼目的不同而不同。公民否认越权行为的效力时,可以在两种诉讼中提出:一、在其他诉讼中涉及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判的裁判的效力时,可以主张这个决定和判决无效作为抗辩的理由。由受诉法院附带审查该决定和裁决的效力。二、针对越权行为本身,请求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决定或行政裁判的裁决的合法性。宣告越权的决定和裁决无效,撤销及禁止执行越权的决定和裁决,或命令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执行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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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1月底前:选择论文题目。

12月:根据选题收集各类期刊中与选题有关的文章,结合有关学习知识,在阅读大量资料文献的基础上,撰写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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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3.罗豪才.中国司法审查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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