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61条规定:#8220;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8221;专家辅助人制度伴随着证据规定的出台被引入我国。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中专家证人制度的产物,体现我国近些年在司法理念转变上所做出的积极尝试。若该制度能切实应用于司法实践中,将有效弥补法官在案件所涉及的专业性知识上的不足、弥补法官迷信鉴定人、迷信权威的不足,也能一定意义上削弱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上的强职权色彩。尤其是在如今鉴定结论作为诉讼中#8220;证据之王#8221;的背景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引入将有助于使鉴定结论得到充分质证,改变鉴定人出庭率过低的现象从而避免质证走向形式化。可以说,由于鉴定人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具体见于研究内容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曾被许多人寄予厚望,希望它能为鉴定人制度提供一种补充和修正。然而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专家辅助人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这很大程度是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的。现实让我们意识到61 条此类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能说点燃了建立专家辅助人的希望,但是无论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上看还是从规定的内容上看,专家辅助人制度目前在我国并不具有广泛实行的条件。如何使专家辅助人具有实务价值、使之能切实地为公正的民事诉讼做出贡献尚须多角度、全方面的论证和探讨,这也是本篇论文研究意义之所在。
本论文旨在通过在法院进行实证调研, 在了解专家辅助人制度实施现状的基础之上,对于如何使该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切实可行、具备可操作性进行探究,并提出在我们看来具有建设性及现实可行性的方案。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研究内容
对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研究源于我们对于现行鉴定制度乃至于说是我国司法理念的一些思考。在新中国成立前后,我国的民事诉讼受到苏联和解放区独创的#8220;马锡五审判方式#8221;的影响,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审问制诉讼机制。改革开放以后,为适应经济制度的变革,我国的民事立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借鉴、移植了较多大陆法系的司法理念。这两派法律体系虽然存在很多差异,但是它们共同突出的一点是法院的强职权主义。近年来,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出现了弱化法院强职权的做法的呼声与尝试。但是长久以来的定例难以骤然改变。在民事诉讼的证据采纳方面,职权主义的倾向即表现为对于诉讼过程中遇到的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法院仅仅采纳其所认可或有国家资格认证的少数部门所提供的鉴定结论。依《民事诉讼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鉴定的启动、鉴定人的选任、关于鉴定结论的采纳,完全由法院自行决定。也就是说,鉴定权是法院所专属的一项权力,这反映了职权主义在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体现。但是如此重视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就有可能忽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从本质上来说,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形式而不是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认定。证据是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而不应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77条对于一些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作出了明确之规定,其中特别值得注意之处是鉴定结论之证明力高于其他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这也就意味着鉴定结论在法官的自由心证过程中充当着#8220;证据之王#8221;的角色。由于鉴定结论通常为法官直接所采纳,其往往是诉讼成败的决定性因素。然而与鉴定结论在形成判决过程中的重要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院在审查鉴定意见时所表现出的职权化、形式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6 条规定:#8220;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8221;但从实务中的现状来看,绝大多数鉴定人并不出庭而是以鉴定意见书的形式进行质证。由于鉴定人往往不在场,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时,法官由于自身缺乏相关专业性知识的背景对于疑问无法给出令人信服的答复,甚至会去维护鉴定人的结论。这样做不仅使法官偏离了其作为裁决人的中立性,更使得质证程序流于形式,质证的目的及效果得不到实现,进而可能损害到程序正义甚至影响案件的实体结果。若要避免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就必须弱化法院在诉讼程序采纳过程中的强职权色彩。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学界目前对于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应在立法上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将《民事诉讼证据规定》61条的规定制度化,使专家辅助人在实务中具有可操作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学者在论述构建中国专家辅助人制度时大多提倡借鉴英美法系尤其是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然而相关论述往往忽略了中国语境下专家辅助人应如何建构。
尤其是在如今司法鉴定制度存在诸多弊病的的大背景下,专家辅助人制度被给予了太多的期待。因为按照我国如今的法律规定,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包括专家辅助人的资格条件、意见效力、证明范围、专家辅助人的责任以及专家辅助人何时参与诉讼程序)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务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很难保证其科学性。学界对于中国语境下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于比较法层面的理论研究, 对于周边配套制度建设的可行性探究不够深入。同时对法院实务操作中的实证研究也比较欠缺。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研究思路与创新
--思路
a. 进行比较法视域下的理论研究。
主要针对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和大陆法系中专家辅助人的区别与类似之处、中外司法理念、司法环境的不同之处以及中外鉴定人制度的实施现状以及社会评价等问题,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一双重背景之下的理论地位。
b. 注重实证研究。
在研究过程中走访一些法院以及相关的统计机构,查阅相关的资料,从而分析鉴定人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在中国现在的实际操作情况。
c. 对涉及到专业性问题较多的诉讼进行重点研究。
民事诉讼中医疗纠纷诉讼以及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专业相关争议出现较为频繁的诉讼,将成为我们的重点研究对象。
--创新性:
a. 具有较强的实证色彩,以司法第一线所获得的第一手材料为起点。目前学界在专家辅助人问题上研究的学理性较强、强调比较法的研究方式,而少有实证研究。在研究方法上,我们强调以实证与比较法相结合。
b. 对专家辅助人的配套制度建设提出具有可行性的设想。我们意识到专家辅助人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与之相匹配的周边制度不完善,而学界对此关注并不够充分。
c. 具有前瞻性、超前性。我们会在研究中对将来可能出现的专家辅助人广泛运用于实务的情形下所可能产生的问题,结合英美法系学者所总结的司法经验与教训,提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解决路径。因而我们的研究也将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二)研究计划
起止时间 |
主要研究内容 |
预期效果 |
2014年12月 |
阅读有关美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文献以及国内学者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著述,并查找国外相关法规。 |
进行比较法研究,对国内外理论研究进行总结、归纳,形成框架性认识。 |
2015年1月-2月 |
在前阶段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有针对性地查找实务中相关案例,从司法实务中总结出目前专家辅助人的实施现状,对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建立起初步认识。与此同时初稿。 |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在理论与实务间初步建立起联系,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全面,为日后的实证调研打下基础。 |
2015年3月 |
与导师充分沟通、探讨并在导师的指导与建议下准备中期检查。 |
通过准备中期报告理顺前两个阶段的研究成果与思路,对不适当、不合理之处进行调整和修改。 |
2015年4月-5月 |
根据导师意见,并结合前一阶段研究成果对论文进行补充修改。 |
修改论文,定稿。 |
2015年6月 |
整合各方资料与意见,对文字和内容进行必要修改或调整,并在导师的建议下完成终稿。 |
完成论文最后修改,准备答辩。 |
5. 参考文献
a. 著作类:
1.毕玉谦:《民事诉讼判例实务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年版
2.季美君:《专家证据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