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开题报告

 2022-07-22 09:46:2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现如今,公司作为主体对外担保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公司的担保制度在公司 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公司担保,即公司用自己的信用或财产来保障担保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行为,事实上,公司担保是一把#8220;双刃剑#8221;,一方面可以有利于资本更加快速的流通;另一方面,公司滥保的现象也愈发频繁,对市场的交易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其中,公司作为法律拟制出来的法人,与自然人有着与生俱来的区别,体现在对外担保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可能会滥用职权,为公司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滥保。而这将会损害公司本身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基于此,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十六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8220;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8221;第十六条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然而第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无具体的法律后果,对违反该条款的担保合同的法律效率并无准确的界定,这就导致在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实际司法操作中,出现了#8220;同案不同判#8221;的现象。本文将针对这一现象,从现行法律、规范的历史进程、国内外立法现状以及背后的法理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针对公司法第十六条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具体规定,以及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最高院近年来公布的关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具体典型案例,以及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讨论具体情况下公司违反禁止性规定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后,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并给出相应的解决途径。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确立了一套新的规则,废除了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以第16条为核心对公司担保决策的授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特别决议机制以及上市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审议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范。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所订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有效论,以律师实务界人士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是从公司内部关系上提出对担保决议的程序要求,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法定审查义务,也没有设置保障债权人履行审查义务的行为规则,不能以担保人内部决策意志来决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公司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提供的担保,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担保的事实,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第二种观点持合同效力区别论,以司法实务界和部分学者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应区别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第1款是关于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立法原意是保证交易安全,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性质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属于效力规定,担保合同有效。 第2款关于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为关联担保,则为效力规定。

第三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无效论,以赵旭东、叶林和刘俊海教授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对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担保事项上的代表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这种法定限制应当推定交易相对人是知晓的,因此不应区分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 对于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应推定交易相对人知晓代表权有瑕疵,担保行为无效。由于担保属单务行为,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显著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危及公司资本充实,故新《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向担保接受方分配程序上的更高注意义务也是符合公司法原则和一般法律原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且视为债权人亦具有过错, 要求担保人承担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全部损失的1/2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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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有:

文献检索法: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需要阅读大量的文献资料,首先通过中国知网、万方、维普等知识服务平台和图书馆等途径,收集大量相关文献资料,以了解国内外学术界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形成一般印象,从中确定本文的研究方向与主题。在了解我国现有的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规定与实践操作中遇到的障碍,深层挖掘可研究的内容。

比较分析法:包括横向分析与纵向分析。横向分析即将现行法与外国法律的制度规定进行比对,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国内外公司法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建设进行对比,重点分析我国现行的制度建设,从而提供有益启示,提出对策。纵向分析指对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公司担保制度(以《公司法》第十六条为核心)的历史进程与演变进行梳理,总结发条背后的立法原意与法理基础,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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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吴飞飞.公司担保合同行为的最佳行为范式何以形成--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逆向思维[j]. 法学论坛. 2015(01)

[2]贺少锋.公司法规范性质的司法识别[j]. 人民司法. 2014(11)

[3]高圣平.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中国法学. 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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