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已出现破产原因时,在司法程序主导下对无力清偿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公平清偿或对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的总称。
破产受理,是指法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破产条件的破产申请予以立案的司法裁判行为。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开始,而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发生一系列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及人身的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会因破产案件的开始而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所有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管辖、执行程序没有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的中止执行、民事保全措施解除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的研究重点和分析角度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原因审查及问题;二是分析破产案件受理分别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关第三人等的效力;三是分析破产案件受理对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管辖等的效力。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概述我国破产法关于破产受理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分析这些相关规定在案件不同阶段的不同适用,如对于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案件的处理、对破产案件受理时尚未审结的案件的处理;第四部分通过分别分析破产受理对债权人、债务人、相关第三人的效力;五部分是关于破产受理对于程序的影响;第六部分是本文的结论及政策建议。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德国的《支付不能法》,支付不能计划程序是支付不能法上企业整顿的核心,他主要效仿美国破产法第11章规定的重组程序构成。以美国法为蓝本的指定频繁遭到学者的批评,就德国破产法改革而言,放弃了欧洲大陆破产中传统的制裁功能而向公司利益妥协。
从美国破产法的实际操作来看,无论是清算程序还是重组程序,都会造成一定的价值损失。清算程序的价值损失来源于融资问题和竞争问题,重组程序的价值损失来源于价值确定问题。此外,重组程序还会导致对APR的违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了提高破产法的效率,学者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建议[12][13][14],但是这些改革建议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批评,对应当如何改革破产法并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在导师的指导下查阅国内外相关的文献,结合所学的专业知识认真研究所选课题,写出具有一定学术参考价值的毕业论文。
研究计划安排如下:①2022年11月,与导师见面交流,确定论文题目。
②2022年12月,与导师进行讨论,撰写开题报告。
5. 参考文献
[1] 韩长印.美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变革及现实走向--写在《美国破产法》译后[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4(06)
[2] berkowitz,jermy,michelle j white.bankruptcy and small firms#8217;#8217; access to credit. the 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 2004
[3] 叶甲生.中国破产法理论研究的现实状况与未来路向[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