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三次修订,其中有多处具体的修改,意义重大;第一次具体又详细地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该原则的指导下规定了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新增的速裁程序使得刑事一审程序更加多元化,也落实提高刑事程序流程的繁简分离,注重审判效率,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也得到相应的体现。
早在1974年,美国便有相似的制度出台,即辩诉交易制度。望文生义,我国的大众在解读“辩诉交易”一词时,在非法学科班或非从事法律职业的相关人士,一般会以朴素的情感认为“交易”便是不公平、不平等,带着某种贬低色彩的意味;其实不然,许多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注重契约精神,“交易”一词便是对契约精神的体现,国内许多学者将辩诉交易理解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合同。“Plea bargain” 即被定义为:刑事被告人在作出有罪答辩时, 通常其为了获得较轻的刑罚,或要求检察官改变、撤销其他罪名指控的条件下, 与检察官通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
因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历时较短,仍有不足与有待考虑之处,需要改善与发展;对比、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前车之鉴便变得尤为重要,相同之处可继续发展深化完善,不同之处便可进行反思,故选此题目进行研究。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我国速裁程序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
1、我国速裁程序之定义及具体规定
2、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定义及具体规定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杨万正在《辩诉交易问题研究》一书中提到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在有关圣女贞德的传说中,有一则与辩诉交易存在模糊关联的传闻。1431 年的法国法庭在审判圣女贞德时允诺其承认有罪便可换取减轻惩罚,贞德不堪重负而同意了。有学者论证此可为辩诉交易制度的起源。”而我国一些学者认为,“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其形成与发展与美国的本土文化密不可分。19 世纪初美国几个大城市的基层检察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与被告方达成庭外协议——以被告自愿进行有罪答辩为条件换取公诉方对其在罪名、罪数、量刑等方面的宽宥。辩诉交易制度由此在百年的时间内占领美国刑事诉讼程序,并逐渐在全世界形成影响。” (肖冰颖,《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辩诉交易制度适用的理论前提是沉默权,沉默权的确立推导出无罪推定制度,即在法院正式审判前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其应享受无罪的待遇,而沉默权也即其一项固有的权利。在控诉机关不能掌握确凿的证据,将证明标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就不能对被告人提起控诉。在重庆大学李先宇的文章《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建构》中,其提到“在我国简历辩诉交易制度, 也应该确立与之相配套的沉默权制度。”笔者并不认同,在研究借鉴外国的制度下,也应将是我国的基本原则以及思想理念加以考量。我国在对刑事犯罪案件的打击上注重实事求是、有罪必究,沉默权制度并不能符合我国现阶段相应的国情与制度理念。
沉默权、证据开示与辩诉交易制度都反应了其法制所代表的自由与民主精神。“证据开示制度即通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或者审判过程中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或控制的诉讼证据和有关资料, 充分调动了控辩双方参与的积极性。刑事证据开示的发展史显示, 不论是始于1963年布雷迪诉马里兰州案的美国证据开示制度, 还是在20世纪90年代才发达起来的英国证据开示制度, 都有着下列两个基本共同点, 即:其一, 都确立当事人的证据开示责任;其二, 证据开示由单方开示向双方开示发展。” (冀祥德,《证据开示沉默权辩诉交易关系论》)。我国关于证据开示制度也有相应的规定,但其中一些制度的规定并不尽相同,比如我国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庭前的证据展示,而英美法系国家之规定并非如此,一般为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展示;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证据需要强制出示,我国的证据展示制度并未作详细规定,整个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负有向被告方展示证据的义务,而对于被告方,只对几种特殊情况作了证据展示义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出于当事人自愿。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18-11/24 查阅收集选题相关文献及资料、撰写开题报告;
2022/11/25-2022/3/12 阅读相关文献材料,研究课题,形成论文初稿;
2022/3/13-3/27 修改论文;
5. 参考文献
[1]王睿.检察司法实践视角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6):22-24.
[2]李先宇.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的建构[j].法制博览,2019(17):102-103.
[3]魏晓娜.结构视角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j].法学家,2019(02):111-123;194-1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