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选题前半个月,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孩的新闻引起了大众对未成年犯罪的关注,在此之前湖南12岁少年杀母案,也引起了轩然大波,通过对未成年的调查研究表明很多未成年表示知道满14周岁才负刑事责任,所以选择在13岁的时候“大干一场”,越来越多的人关注未成年犯罪,认为我国现行的刑法存在不足,尤其是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修改。
关于此类未成年恶意犯罪的案件,英国早在1338年就在法案中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之后传入美国,并在美国延续发展下去,但英国进入21世纪后废除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而是选择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恶意不足年龄制度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它的适用仍存在许多待研究讨论的问题。
刑法最直接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而犯罪是刑法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上述提到的13岁大连少年和12岁湖南少年的行为都对社会有极大危害的行为却不能按照刑法被惩罚,因此引进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可以更加全面的处罚犯罪行为,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特点及适用规则。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英国于1338年颁布法案确立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并将7周岁作为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年龄底线。之后英国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适用年龄底线被不断提高至10周岁,最终英国上议院于2009年颁布法案废止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但是由于目前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由14周岁降低至了10周岁。
美国各州立法不同,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一般在应用普通法的州适用,且适用的年龄段也并不相同。如内华达州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年龄段为8至14周岁,而俄克拉荷马州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年龄段为7至14周岁。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英美法系刑法有着较长的历史渊源,但是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适用发展并不是--帆风顺的。进入20世纪后,少年法庭在美国各州广泛设立,对青少年越轨现象采取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成了美国的主流思想,恶意补足年龄规则在美国大部分州被停止适用。但是恢复性司法并没能有效遏制美国愈演愈烈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20 世纪80年代后,美国多个州逐渐恢复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要求未成年人对其违法犯罪行为适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英美之外,新加坡、印度、马来西亚等国也采用了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了解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研究现状,提出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思路和方法,分析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影响。
第二阶段,选取合适的研究内容,比较不同国家适用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具体规则。
第三阶段,得出结论,分析我国适用应遵循的规则。
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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