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刑法规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4 09:35:5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在我国民间借贷和官方借贷同样有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功能。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民营经济借贷的苦难局面,弥补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得问题。然而,民间资本的活跃通常伴随着非法借贷行为,这无疑阻碍了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存在着巨大的金融风险,会对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造成危害,因此需要用我们需要用法律予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8.6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性质。

民间借贷在社会上却饱受非议,其核心原因在于民间借贷的“高利贷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民间借贷率作出了“两线三区”的划分,以 24%的年利率作为合法利率上限,年利率24%到 36%的部分作为自然债务,而年利率高于 36%的部分则认定为无效。即便如此民间借贷更多的是民事纠纷是民法所需要的讨论的问题。那么民间借贷刑法规制的边界在哪里才是我们所需要研究的重点。

伴随着“高利贷”往往会出现一些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或者人身伤害之类的刑事犯罪,以及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和非法经营这些金融类犯罪问题的讨论。我认为这才是民间借贷在刑法规制研究上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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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民间借贷刑法规制首先要明确刑法在民间借贷问题上的边界,即民间借贷的罪与非罪。法律对民间借贷进行规制,核心问题是如何对所谓“高利贷”进行规制。本文的研究目的,即是通过透视民间借贷的成因,剖析其次生社会问题的背景,通过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为规范民间借贷、解决客观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伴随着民间借往往会产生高利转贷罪,非法集资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非法经营罪,而我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确定这些罪名在民间借贷行为过程在的认定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性质,明确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其次我们再来讨论刑法进入民间借贷的必要性和边界问题。然后我们在再来分析我国民间借贷在刑法规范上的问题,最后寻求和解决民间借贷刑法规制的完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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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刑法》对于民间借贷规制是从从借贷双方分别予以考察的,对于债权人而言,其非法放贷行为可能会被定性为高利转贷行为和民间高利贷行为,具体罪名表现为高利转贷罪以及非法经营罪。为了将普通的民间高利贷行为与犯罪区分开来,2015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 26 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超过年利率 36%,超过部分无效。”而对于借款人而言,刑法则设置了较多的关联性罪名,例如《刑法》第 176 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 192 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且量刑较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对于民间资本流动的管控较为严格。我国刑法学者邱兴隆教授就认为:“应当给予民间借贷资本运行的充分空间,刑法对此应当克制。”

李腾在《论民间高利贷不应司法犯罪化》中表示,对于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以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规制。该条款要求,“违反国家规定,有其他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这里涉及到的国家规定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然而李腾认为,民间借贷并不属于该办法规制的范畴,并不应当适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而龚振军在《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及路径探讨》一文中则认为,高利贷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也相当严重,因此应当对其中一部分高利贷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而不是对高利贷完全放任不管。同时他认为,现有刑法规定无法有效规制高利贷行为,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存在诸多不妥,应当单独设立高利贷罪。陈志武在《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一文中认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紧密相关,高利率是对风险的合理补偿,通过刑罚手段打击高利贷并不是好的方法,而是应该保护放贷者的合法利益。

相较之于我国对于发放高利贷定罪的“一刀切”现象(绝大多数将其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或者非法集资罪),英美各国则是区别对待。具体而言,从法律上认可发放高利贷在部分地区的合法性,但同时也在部分地区予以限制,甚至是严惩。美国很多州都倾向于为高利贷设置例外情形而不是推翻该高利贷法。我国香港地对于发放高利贷的行为规定有着自己的特色。我国《香港放贷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 24 条及 29 条将将高利贷的法定利率设置为 60%,这明显高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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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本文采用案例分析方法。通过“吴英案”、“孙大午案”的在个罪分析过程中,尤其注意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罪与非罪、罪与罪之间认定时存在的分歧,从而分析我国民间借贷刑事立法的不足。

第二采用实证分析法。在保持价值中立的前提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检验知识性命题的真伪,进而对特定规制方法是否可行得出结论。

第三采用比较研究法。通过查阅域外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了解其立法现状,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参考我国国情,为我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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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李腾:《论民间高利贷不应司法犯罪化》,《法学杂志》2017 年第 1 期,第 112-120 页

龚振军:《民间高利贷入罪的合理性及路径探讨》,《政治与法律》2012 年第 5 期,第 45-53 页

陈志武:《反思高利贷与民间金融》,《新财富》2005 年第 8 期,第 1-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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