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四十余年,创造了经济快速增长的奇迹,在与世界各国频繁经贸往来中,仲裁为国际国内商事纠纷的化解提供了专业公平高效的服务。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分别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国际合作倡议,国际商事活动往来愈加密切。 至此,仲裁这一诉外纠纷解决机制凭借其专业、高效、保密、灵活性,已引起政策制定者、企业家以及社会普通民众的强烈关注。通过仲裁机构解决的案例在亚洲乃至世界范围内飞速增长。
仲裁中运用第三方出资制度可能发挥的作用有以下几点:有助于转移受资助方败诉风险和减轻受资助方经济负担,缓解商事主体选择仲裁的经济压力,提高申请仲裁的选择率、较好解决当事人的经济包袱;也可以利用其自有的案件评估机制简化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审查,有效防范虚假证据对仲裁审理的扰乱,提升仲裁质量和公信力;有利于保障受资助方当事人的胜诉可能性,也可提升争议双方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可能性。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第三方出资制度(third-party funding以下简称tpf)狭义地讲是指仲裁当事人(受资者)通过与投资者达成第三方出资协议,第三方出资人承担了被投资者仲裁请求的法律费用,同时也享受按协议分享胜诉利益的权利。广义地讲是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第三方(案外人)达成各类涉资协议以保障仲裁顺利进行的制度模式。
仲裁创新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随着一带一路的建设,国内仲裁机构与国际仲裁机构的竞争势必日趋激烈,如何通过改善我国国际民商事仲裁的程序制度结构来提升其国际竞争力已迫在眉睫。
从世界各国第三方出资制度现状以及国内第三方资助制度的实践情况来看,第三方出资制度亟需解决的问题有: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截至目前,澳大利亚、英格兰、美国等主要法域的司法审判中,已经认可第三方出资的合法性。第三方出资机制在中国内地尚处于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的起步阶段,国内立法对于第三方出资活动没有禁止性规定,但也没有肯定、支持的司法(监督仲裁)裁判先例,未立法确定其合法性。
周艳云,周忠学(2017):第三方资助仲裁与“一带一路”承认和执行等层面存在诸多非兼容之处。优化受资方披露规则之设计成为解决诸问题的关键。优化受资方披露规则必须对受资方披露义务的属性、披露的合理时机、披露的应然程序、披露范围及其基准、资助信息披露形式、受资方未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合乎程序正义的设置,并通过仲裁立法实现设计与实践的对接。
侯鹏(2018)中国内地仲裁事业快速发展,争议解决融资市场需求巨大。在肯定第三方出资机制具有合法性的同时,中国内地应当鼓励该机制在企业重整及破产清算、“一带一路”投资保障、险种开发及险资应用等领域适用,并参考域外立法例与商事仲裁国际理事会相关报告建议,对第三方出资者的经营资格、资金来源、强制披露、有限干预等问题加以规范,确保当事人权益与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 。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阐述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通过分析已经合法化第三方资助制度的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已有的相关实践及理论研究现状,寻找当前我国引进第三方资助制度所需未雨绸缪的国际仲裁中现已存在的问题
5. 参考文献
[1]章曦.论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融资及投资人的自我监管[J].北京仲裁,2015(3):111-125.
[2]应晓,张建.刍议国际投资仲裁第三方融资披露问题[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6(4):98-102.
[3]张建,张蓓蓓.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的费用分摊问题— 基于 essar 诉 norscot 案的分析[j].荆楚学刊,201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