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我国产品大举进军国际市场并以价格低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对进口国同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这使得不少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认为我国扩大出口是在倾销商品。因此,我国遭受反倾销的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中国已经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之一,成为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根据这一情况,我国应尽快加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措施,以减小反倾销所带给我国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中国的入世导致各类产品关税大幅度降低,这必然导致大量国外产品涌入中国市场,为了保护我国幼稚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避免外国产品对这些产业的冲击和损害性的破坏,加强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也日益显得迫在眉睫。为了尽可能防止外国向我国倾销商品, 以减小实质性损害, 以及保护国内产业, 促使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我国有必要不断完善反倾销法, 特别是在损害认定方面。
损害的确定在反倾销法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反倾销法上的“ 损害” 概念具有相当的弹性, 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 有的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争议;因此为了更加合理地在反倾销案件中确定损害,则需加强对损害确定的研究。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第一部分,反倾销损害确定的概述,主要涉及反倾销损害确定的概念,意义和作用。第二部分,国际社会有关倾销损害确定标准的立法与实践。这一部分主要论述《反倾销协议》、美国、欧盟等国关于损害确定标准的立法规定及其实践。第三部分,我国有关反倾销损害确定标准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反倾销立法关于损害确定标准的规定。然后,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我国机构在反倾销实践中如何确定损害。第四部分,主要通过国内外反倾销损害确定规定的对比,发现我国反倾销法损害确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完善我国反倾销中的损害确定规则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石其宝(2008)提出在反倾销损害界定的实践中,损害客体的界定是一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他对wt0《反倾销协议》、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法律中损害客体的界定方法进行了比较,为研究我国应对反倾销奠定了理论基础。
吴哲(2007)提出并非所有的损害都构成实质损害,显然只有达到相当程度的损害才能称得上“实质性”的损害。另外,因为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行为,而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行为,所以一般都会认为wt0《反倾销协议》中的“实质损害”不如《保障措施协定》中“严重损害”的要求高,不要求达到对一国内产业造成重大全面减损的程度。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方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进行研读;查阅有关反倾销损害确定的具体案例进行思考和分析
研究计划:
第一阶段: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1日,每天阅读相关书籍和资料,完善论文题纲及写作思路
5. 参考文献
中文类:
7姜向阳.对反倾销法中损害认定的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
8.林莹.论wto 反倾销协议之损害确定[j], 载《法学评论》,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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