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内幕交易是与证券市场相伴而生的一种现象,自证券市场建立时起,内幕交易就伴随着证券市场的成长与发展,是证券市场难以根治的毒瘤。对于公司而言,基于不当获利的巨大诱惑,在公司内部,内幕消息知情人可能延迟甚至阻碍消息的上达,不利于公司作出正确的商业决策,在公司外部,内幕消息知情人可能迟宕与公司相关的重大消息的披露,影响市场有效地调解资本流向优质的公司。对于投资者而言,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反“三公”原则,极大地损伤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侵害一般投资者正当权益。在证券市场为现代文明带来诸多便利与益处的同时,构建并完善与之对应的法律规制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构建的重要任务在于协调和平衡相互冲突的价值目标。在证券市场还不充分发达、理论研究仍有欠缺的情形下,我国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的规制虽然相对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体系矛盾、不尽合理以及诸多理解适用上的争议。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证券法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加大了对内幕交易惩处力度,传达出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理念。
本课题将从对内幕交易构成要件有关的规制入手,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法与新法对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制,研究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认定。并试从比较与借鉴的角度出发,分析美国、英国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及实施情况,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现行的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并提出完善建议。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围绕“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规制”的论题,研究主要讲围绕以下内容展开:
(一)我国内幕交易法律规范分析
判断内幕交易是否成立,首先要分析法律对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的规范,包括: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本文对内幕交易有关规范概念进行梳理和讨论,着重分析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法律对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的规范,包括内幕交易的客体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具体来说即内幕信息、内幕人员以及利用内幕信息的行为三个构成要件。另外,内幕交易主体在进行内幕交易时持有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还构成内幕交易的主观要件。国内外对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观点:
1、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
欧盟及英国立法规定内幕信息具有未公开性、准确性、相关性以及重大性四个要件,这是对内幕信息所作的最为全面的界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内幕信息采取了具体列举的规定方式,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但相比于美国的抽象模式仍显得不够全面。从主要资本市场法域的相关规定分析,“重大性”和“非公开性”的内幕信息认定标准已被普遍接受,但“确定性”是否应当作为内幕信息的认定标准仍存在争议。2008年“杭萧钢构案”引发了学者们对内幕信息的确定性是否同非公开性与重大性问题同样重要的讨论。吴弘、张鑫在《证券民事赔偿的司法难题及解决思路》提出,内幕信息除应具备非公开性和重大性之外还应具备确定性要素,早期持同样观点的学者还有胡光志、李有星、井涛、贺绍奇等。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16-11/28 查阅收集选题相关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与开题;
2022/11/29-2022/3/12 深入研究,形成论文初稿;
2022/3/13-3/27 修改论文;
5. 参考文献
[1] 胡光志.内幕交易及其法律控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 2002.
[2] 刘宪权.金融刑法学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陈国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质量与知情交易[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5,(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