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法中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2022-08-05 09:41: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证券市场的稳定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息息相关。信息披露作为现代证券市场的核心原则之一,要求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及交易过程中,有关主体公开的资料或信息在内容上必须符合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的要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目的主要在于向投资公众提供公平合理的投资判断机会,使其免受证券发行不实陈述行为的危害。

虽然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是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我国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而发生的案例不断增多,是在我国近些年来的经济发展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它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严重破坏了市场的透明度,同时更加阻碍了证券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它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准确和公正。我们必须严格规制证券市场中的虚假陈述,扫清证券市场发展的障碍,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论文通过剖析证券信息披露虚假陈述的几种违法形态和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制度及我国在规制虚假陈述行为方面的实践和效果,指出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对架构规制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法律制度提出完善意见。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制,诱空型虚假陈述。

首先,介绍虚假陈述的几种违法形态,分析造成当事人进行虚假陈述的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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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在21 世纪初期,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虚假陈述行为一直都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这四部法律所规制。

随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恶性爆发,法律规定的不健全导致许多中小投资者被法院拒之门外,2002 年1 月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但该通知只是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诉讼方式、管辖范围和前置程序等程序问题,并没有涉及如何审理案件等实质性问题。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诉讼的若干规定》。对证券虚假陈述做了概念界定,该规定以加强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为出发点,对如何判断因果关系、怎样进行民事责任归责、如何认定侵权等实质性问题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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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下旬,理解论文题目的内涵,初步拟订查阅文献的计划;

2022年12月中、下旬,查阅文献,写出开题报告; 2022年1月—2月,熟悉论文中涉及到的预备知识,掌握论文的写作方法;

2022年2月—3月,研究论文的主要内容,接受论文的中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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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罗凌云.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j].商界论坛,2016,13:227-227.

[2]厉潇逸.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研究[j].中国市场,2016,37:19-22.

[3]耿利航.美国证券虚假陈述的“协助、教唆”民事责任及其借鉴———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为分析对象[j].法商研究,2011,5:126-135.

[4]夏丽华,鲍刚.证券公司虚假陈述案件的裁判思路[z].人民司法,2018,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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