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开题报告

 2022-08-05 09:41:1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用发起人表示公司设立者。相对于完整独立的公司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是公司成立的基石,直接决定了公司能否成功设立并健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制度是公司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公司法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司法93条规定了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它既要求出资人或发起人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求其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其内涵不仅限于公司发起人互相担保他人出资。公司法94条规定了发起人对于设立行为中所有的债务以及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成为研究热点,对本课题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加深对整个公司法的理解,也有助于完善相关公司法制度。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关键问题:

1、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类型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理论来源和现存争议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即有公司设立股东违反了出资义务时,未尽出资义务的设立股东及其他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设立股东所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发起人出资是形成公司资本最重要的途径,规范的公司资本制度是实现公司法制度目的的支柱。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原则上不再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进行强制性要求,但是公司的发起人仍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我国理论界认为,瑕疵出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瑕疵包括形式上的未出资即不履行出资义务和实质上的不出资即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狭义上的瑕疵不包括抽逃出资。因为抽逃出资是对已经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的财产权的侵犯。公司发起人未尽出资义务也包含形式未出资和实质未出资两种基本形态,抽逃出资不属于未尽出资义务。未尽出资义务发起人的出资补缴责任兼具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的双重责任属性,但不属于对公司违约。所以我国理论界现在多认为发起人的出资补缴义务,即资本充实责任,是指实质出资不足的情况。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阅读多部国内外论文、期刊、专著,尽可能多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的研究现状。

2、做笔记,将一些重要的观点记录下来,加以研究。

3、纵向学习,加深对整个公司法的学习和理解。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5. 参考文献

[1]严若水.论公司发起人的责任[j].法制与经济,2018,(56):31-27.

[2]覃景爱.公司发起人侵权责任研究[d].湖南:湖南大学,2018.

[3]尤克琼.论认缴制下发起人的资本充实责任[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7,(88):22-26.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发小红书推广免费获取该资料资格。点击链接进入获取推广文案即可: Ai一键组稿 | 降AI率 | 降重复率 | 论文一键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