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不孕不育患者数量激增刺激代孕市场日渐繁荣,简单粗暴禁止代孕的结果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代孕行为野蛮生长,引起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游离于中国法律边际的代孕,处在一个道德与法律的灰色地带。简单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禁令并不能在现实生活中阻止代孕的进行。相反,在技术可行情况下,拥有自己血缘的孩子的渴望足可以使很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生育孩子的人甘于冒险去进行毫无保障的“地下代孕”。滥用代孕技术的地下代孕产业所导致的社会问题渐出端倪,并逐渐形成恶性循环,利用法律手段来约束代孕行为已经迫在眉睫。与其一禁了之,不如适当开放,允许代孕合理使用,引导需要进行代孕的当事人签订书面代孕协议,通过对代孕协议的规制来规范代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从理论和现实双重视角探讨有限开放代孕这一立法趋势, 表明中国在立法中对代孕应持的态度,借鉴有关域外的代孕立法经验,分析开放代孕的合法性,梳理中国在开放代孕中需民法调整的问题,构建相对完善的代孕合同内容,促进中国代孕技术的合理应用以满足不孕夫妻的基本权利。
第一部分从理论层 面上指出代孕是拥有妊娠能力的女性依靠现代医疗技术(人工受精或体外受精及其衍生技术)为他人生育子女的行为,分析其特征与.“借腹生子”的区别,并依据基因来源、是否支付费用对其分类。
第二部分点明域外代孕的三种主要立法模式:一是完全禁止型即在立法层面上完全禁止代孕,二是有限开放型即放开特定类型的代孕而禁止其他类型代孕,三是自由开放型即国家对于各类型的代孕都不加禁止。通过评析各种模式优缺点,引出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第三部分论述我国有限开放代孕符合法理.上的正义与无伤害不禁止原则、保障公民基本的生育权和个人自主权、与公序良俗并行不悖、有现代医疗科学技术支撑等方面论证其合法性。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现状: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明确做出过规定,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禁止代孕条款被删除的谣言来自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删除了“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没有涉及关于代孕的相关条款,但会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行政许可方面的规定,禁止代孕。
完全禁止型:完全禁止型是不论代孕类型为何,统统禁止。即立法和司法层面都全面否认代孕行为。德国、日本、意大利、瑞士、新加坡、奥地利、爱沙尼亚、巴基斯坦、圣地亚哥、塞尔维亚、挪威、波兰等都对代孕持完全禁止态度。
有限开放型:即根据代孕的方式、条件决定是否开放某些特定代孕类型,而对其他类型进行禁止。特定开放的代孕类型需经过谨慎研究、立法规范和保障,并严厉惩治打击非开放代孕类型。英国、荷兰以及中国香港特区、台湾地区都采取这一规制模式。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5. 参考文献
1、李鑫鑫.我国代孕问题的法律规制探讨[j].西部学刊.2019(10).
2、刘长秋.有限开放代孕之法理批判与我国代孕规制的法律选择 [j]. 法治研究.2016(3).
3、周婉露,叶明鑫,杨芳.试谈对代孕的法律治理——兼析我国代孕是否合法之争[j].医学与法学.201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