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做为一类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与成年人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心智也不够健全。这样差异直接导致我们不能要求他们在认识和控制力方面达到和成年人一样的高度。而且主观恶性和罪恶程度、刑事责任能力、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期待可能性等理论,也均构成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罚制度的理论基础。由此可见,给予他们刑法上特殊的保护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
今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也涉及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不过内容较少,规定也相对简单。
第五条: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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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见另附文献综述。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1、研究内容:笔者将沿着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这一主线行文。
在犯罪方面,将研究犯罪未成年人的概念。
在刑事责任方面,将首先研究未成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然后再研究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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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1、在未成年犯罪中缓刑制度的适用
2、建立我国犯罪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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