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环境犯罪的立法比较开题报告

 2021-08-14 17:50:4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关于论我国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的文献综述

当前环境犯罪事件层出不穷,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从微观上来说,诸如2014年兰州水污染事件和日本核电站核泄漏等事件屡见不鲜,从宏观上来讲,自然资源的短缺、环境污染的恶化也使得各国的经济发展陷入了瓶颈。我国目前环境问题突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我国当前关于环境犯罪问题的立法显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足以应对当前环境犯罪变化发展的趋势,因此对于我国而言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迫在眉睫,国外各国环境犯罪立法起步比我国要早,对于环境犯罪问题的研究也更为深入与透彻,通过将中国同外国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进行比较,找出我国现存的环境犯罪立法问题,向国外各国借鉴先进立法经验,以便更好地完善我国环境犯罪的立法。

环境犯罪,在我国当前理论界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犯罪既包括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也包括破坏环境和资源的犯罪;而狭义的环境犯罪仅仅指的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多年来,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学术界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也日趋深入,有学者认为,环境犯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环境犯罪不像其他的刑事犯罪,能够轻易以肉眼和嗅觉直接发现,而且周期性比较长,执法部门人员很难发现并予以解决,但是对于这一犯罪的定罪量刑又是以最后严重后果为定罪标准,例如:刑法第338条、第346条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对于环境犯罪而言,其隐蔽性是研究与立法时所必须考虑的重点。2、环境犯罪的复杂性。一般情况下,环境犯罪同其他的刑事犯罪相比,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因为导致出现环境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多种生物原因的共同作用,所以其复杂性很难让人把握。3、环境犯罪的耗时性。环境犯罪大都都涉及高科技的背景犯罪,因而对于一般人而言这种犯罪的较难把握。此外,环境犯罪的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往往很少出现直接相关性,所以使其环境犯罪的侦查上所需要的时间更长。4、环境犯罪的反复性。环境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反复性特性较为明显,诸如污染环境犯罪,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地方执法部门的利益考虑使得其不能得以真正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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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问题及目的

我国环境犯罪的法律发展起步较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其实并没有关于环境犯罪的刑法规范,有的仅仅是一些涉及环境保护的经济、行政法规和规章。后来虽然在刑法中对其有了一些规定,但是条文太过笼统,其中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并且体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因此不具备一定的指导性。在我的论文中,我意图通过对中外环境立法的比较分析来阐述中国环境犯罪立法的不完善之处,希望能够从国外环境犯罪立法中寻找经验,能够推动我国关于环境犯罪立法走向完善。

二、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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