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帮助犯开题报告

 2021-08-14 17:50:4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论文立意:帮助犯实质上是一个法理学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并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明文规定,导致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帮助犯的认定过于宽泛;其次在主观故意的认定上很模糊,帮助犯中是否存在过失帮助犯在法理学说上也存在很大争议,帮助犯的认定与特定法条相冲突;最后,刑法中有许多条文对明知是犯罪的人或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实施相应行为,规定为具体的犯罪如窝藏罪、销售赃物罪等,这些行为都是明知主犯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却都没有比照主犯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而是规定为新的罪名,这从法理上就否认了此类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理论,而对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就一概认定为帮助犯,显然不妥。

由于我国在刑法总则中并未明确规定帮助犯,而是将其笼统的概述为从犯中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而并未将其从相似的罪犯概念中抽析出来,而关于帮助犯的法理学说又可谓是百家争鸣,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帮助犯的认定标准又截然不同,以过去台湾法为代表的帮助行为成立即帮助犯成立说,以陈学良的以帮助故意为主观要件的学说与现在帮助犯的新兴学说之间又存在着差异,这就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帮助犯认定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本论文意图从对比各个学说来得出较为理想的帮助犯的主客观认定要件,并对帮助犯立法中的疏漏及其修正做出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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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本文试图解决现今中国刑法中帮助犯的认定过于宽泛、认定的主观故意标准模糊、认定与特定法律相冲突等问题,通过中外相关法律法规的对比,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帮助犯与相关概念的不同点,再以侵害法益说为出发点,得出帮助犯的主客观要件,并将此要件论证到司法实践中,最后提出帮助犯立法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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