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开题报告

 2021-08-14 06: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其是在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把争议解决在企业内部的一种活动。调解工作者身在企业,对争议发生的经过比较清楚,能够对争议双方进行正确引导,有利于及进化解纠纷,阻止双方矛盾激化,和谐劳动关系。调解虽然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但却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线,对解决劳动争议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它具有及时、易于查明情况、方便争议当事人参与调解活动等优点,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现状,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发现,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实际功能并未得到理想的发挥,在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中也没有充分的尊重与一致的认同。而出现这一现状的原因,笔者总结如下:

首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在劳动者争议处理机制中缺乏明确的调解规则,使得调解的合法性遭到质疑。学者何平在《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功能缺失之反思》中指出,规则的缺乏既包括在实体规则方面也包括在程序规则方面。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劳动争议调解的实体规则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达成调解协议依靠的是法规、政策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现实中由于调解行为的特殊性,主要运用的是道德、民约、习惯等作为调解的依据,而这些依据在法律上并没有被认定为合法的依据。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中,仲裁、诉讼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各自按照程序来执行,而调解则到目前还没有对于程序有法律上的具体的规定。其次,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机构没有发挥实际效力,包括没有独立的地位和统一的调解组织。学者刘俊洁、张艺龄在《浅析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现状及完善》中具体提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在经济是上受制于用人单位,在人事上也受制于用人单位,其中立性和独立性受到了影响,故难于取得劳动者信任。此外,还有不少学者指出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范围和调解书的效力存在问题。目前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范围和劳动争议仲裁保持一致,范围过窄。而通过调解达成的调解书的效力问题未做明确规定。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研究问题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制度设计上未体现着重调解原则;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缺乏独立性;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角色定位错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用难以发挥;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缺乏制度保障;调解人员素质不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劳动争议调解能力尚待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明确;支付令形同虚设;政府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本文将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通过国内外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比较研究,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基本立足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建议,以期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劳动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研究方法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