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介入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1-10-22 21:43: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监察法》出台后律师参与监察调查的困境分析2019年3月《监察法》颁布并生效后,原隶属于检察机关的两反部门职务犯罪调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 职务犯罪由原先的检察机关侦查变为监察机关调查,侦查与调查的一大区别就是律师介入,《监察法》发布之前,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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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文从《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入手,发现《监察法》出台后律师参与监察调查过程的困境,从法治现代化与人权保障的角度,阐述律师参与到监察调查程序中来的必要性,并查阅多位学者的论文,尝试设计一条律师参与监察调查的可行性路径。

本文着重解决以下问题:1、监察调查程序的性质;2、律师参与的困境分析(理论及实际)3、律师参与的正当性论证以及参与的可行性分析4、律师介入监察调查程序的具体程序设计(二)研究方法:1、文献分析法:笔者通过知网,万文网等文献资料库,搜集与本文相关的文献,对这些文献进行阅读,掌握本文研究理论基础。

2、比较分析法:对中外在反腐案件律师参与程度的差异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总结值得借鉴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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