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20 10: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由于目前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智能机器人逐步应用于社会中,并且由最开始严格按照人类设定程序执行任务,到智能机器人开始具有自主学习能力和具有决策能力,开始具有了近人性。智能机器人不仅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而且也在极大地推动着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伴随智能机器人发展出现的“达芬奇”手术机器人侵权的产品责任与医疗事故责任;“微软小冰”诗 集的著作权归属;Uber 无人机动车致人死亡的责任归属与责任承担,智能机器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等法律问题的出现,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不仅决定了这些法律问题的结局方式,更将会改变现有的社会格局,是一个十分重大需要被谨慎考虑的问题。所谓民事主体资格,就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智能机器人属于人工智能的一个部分,而目前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具有代表性的学说有三,一是主体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被赋予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已经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目前人工智能已经发展到可以在人类设定的框架进行自主学习;二是有限人格说,认为人工智能应当具有主体资格,但是被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因为人工智能毕竟与人类还是有差别的,人工智能目前很难拥有像人一样意志和复杂的情感;三是客体说,认为智能机器人不应当赋予民事主体资格,人工智能并非有机的生命体,人工智能不具有目的性,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由目的的生物,而人工智能只能被认定为工具。同时还有学者在主张应当赋予人工智能资格的同时,还需要对人工智能进行分类,一般是分为三类,较多的是分为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对应的就应当可以将智能机器人分为弱人工智能机器人、强人工智能机器人和超人工智能机器人。其中弱人工智能机器人被一致认为应当视为客体,不必赋予主体资格,另外两类则还是存有争论。确定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被赋予主体资格,不仅有有助于目前因人工智能引起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同时也促进法学的进步。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目前有关智能机器人民事主体资格的研究现状,相关的代表性学术观点,分析智能机器人的特点,对所认同的观点分别从可行性和必要性两方面进行论证,与法人进行比较来论证其合理性。并且分析应当是设立民事主体资格,以及机器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分配。最后对该观点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研究方法是:归纳分析法,文献法,探索性研究法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20.02.20-03.01 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2020.03.01-03.25 完成开题报告的修改

2020.03.25-04.10 完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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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唐辰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问题的思考[j].云南社会科学,2019(06):120-127 183.

[2] 包成成.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文献综述[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9卷 总第19卷)——上海市法学会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文集.:上海市法学会,2019:191-198.

[3]石冠彬.人工智能民事主体资格论:不同路径的价值抉择[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9,40(12):9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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