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人格利益的保护机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1-11-22 09:1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1研究目的

社会生活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促使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进而催生出“亲吻权”、“被遗忘权”、“悼念权”等一系列新生人格利益。而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09条与2019年出台的《民法典(草案)》第990条第2款均通过开放性的规定为新生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留下空间。本文旨在通过对新生人格利益保护机制的研究,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新生人格利益,通过一定机制纳入到民法的保护中,以达到协调人格利益范围扩张性与法律稳定性之目的。

1.2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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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2.1研究(设计)的基本内容

本文内容分为四部分:一是概述新生人格利益的概念与产生背景,简单介绍新生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二是介绍一般人格权的历史发展与功能,从其补充功能的角度讲述其对新生人格利益保护的重要作用;三是列举并对比国内外新生人格利益保护的现状,重点介绍德国的保护模式;四是总结归纳,对我国未来新生人格利益的保护模式提出建议。

2.2研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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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9.12.26-2020.01.12,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20.01.13-2020.03.06,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20.03.07-2020.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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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姚辉.权利的民法典表达[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2):50-62 160.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j].中州学刊,2016(02):48-54.

[3]尹田.论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技术障碍[j].政法论丛,2016(01):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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