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官责任“三个规定”的局限及其完善开题报告

 2021-12-12 14:01:5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2021年1月起三个规定新的记录报告平台上线运行,但在实践中,三个规定其实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规范作用,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

就三个规定下的法官责任而言,其设立的规定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的作用可能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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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课题要研究的问题法官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围绕法官制度进行的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法官责任的问题越来越被重视,三个规定就是一个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官责任制度的尝试,但三个规定的局限性也很明显,其在实践中往往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难以有效执行,主要是其并未触及到更深层次的司法运行体制和诉讼模式问题。

为了达到法官的权责统一以及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我们应予更深刻的省视,三个规定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局限,对于法官责任我们需要怎样才能有效规范和约束法官行为,怎样才能够弥补法官责任在三个规定中的不足,怎样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法官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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