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自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但高投入低产出的发展模式和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问题已经迫切影响甚至破坏了正常的生产、生活。
然而现阶段由于制度上的不够健全,针对环境问题政府作为不足,在环境侵权案件中,遭受侵害的个人又难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更为显得突出。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在很多国家得到确立和运用,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和救济对公共利益包括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
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发展迅速,他们从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公民社会公民权利的司法保护论及私人检察长理论等多方面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构架提供有益的尝试,现在主要形成了美国的公民诉讼制度,欧洲的环保团体公益诉讼制度和日本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这三种模式。
第二,国内学者依据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结合了外国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找出了在实践中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的四大主体:环境行政机关、检查机关、环保组织和公民个人。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在充分了解和分析案例,然后总结前人知识的基础上,本文的总体研究思路如下: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州1.6亿元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案立案难的现状,被公认具有破冰意义,极有可能打破环境公益诉讼实践在我国的僵局。
该案例将被载入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发展之路的史册。
因此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研究对案件进行分析。
4. 研究创新点
本文的特色在于从典型案例入手,以案例分析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现存问题及其原因,结合国外理论并借鉴他们的经验,探索我国未来发展的方向,提出完善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