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160;开题报告

 2022-01-19 10:01

全文总字数:6601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本课题的意义
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融合,地理标志的经济价值日渐凸显,对其加强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另一方面来说,因为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理环境和气候环境具有多样性,农、林、牧资源富饶,造就了十分丰富的富有地域特色和人文因素的地理标志产品。作为WTO成员,我国有义务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相关条款。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农业大国,农产品产地等基本属性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以农产品地理标志为指针,不断为农产品增加附加值,成为发展地方农业经济、切实增加农民收入的“科技新元素”。综上所述,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对我国的农业和国际贸易来说都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理论意义 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使得许多现实中新兴的法律问题不能完全被既有的法律规范所囊括;但由于法律的稳定性,导致其无法对某些法律问题产生及时的反馈。此时,对于某些暂时无法受到既有法律约束的现象,就容易滋生一定的“法律空白”。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同时存在着两个部门、两种模式的保护,即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与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及原产地标记的保护,较为不统一。而通过总结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历程,对国外已经成熟的三种地理保护保护模式进行研究,从而提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建议。(二)实践意义 首先,有利于使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减少法院之间观点的分歧,达到“同案同判”的效果。其次,在经济上,对于可能依赖地理标志带来附加值的出口国来说,对地理标志商业意义的承认,尤其是涉及到农产品和食品的地理标志,会带来经济上的明显增长。以法国为例,在2000年,法国拥有113000个农产品原产地标志。仅法国使用原产地标志的葡萄酒价值就达156亿欧元,或在价值上代表了法国年产量的85%,并且这些标志还涉及价值达15亿欧元的白兰地。在文化方面,食品也是个人的和集体的文化习惯、观念和身份的一种重要表现,不管对文化如何界定,像任何文化一样,食品都是我们的文化的一个最基本因素。甚至有学者把根据当地技艺和文化传统生产的商品(尤其是手工艺品例如首饰、垫子、地毯、陶器、玻璃、皮革、木雕和纺织品)的现存的地理区域称为“文化区”。我国向来把饮食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我国标示了地理标志的名特优产品的出口,在这个意义上,是向国际社会宣传中华文化。 最后,地理标志产品最大特征就是其特定质量、声誉或特征以及该声誉与其原产地之间在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方面的紧密联系,这些特殊品质往往是该地理标志区域范围外的产品所难以具有的,因此,像商标一样,地理标志在全球性经济中是一个重要的市场工具。此外,地理标志是一种集体性的权利,任何个人都无权独占,只要能够有效地使用地理标志,就可以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获得更大的利润,避免恶性竞争。其原因主要有:产品的质量过硬;搭便车现象受到了有力地遏制;地理标志产品具有高附加值,是生产者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获胜的法宝。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一)国内研究概况 中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始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最早是以行政文件的形式对原产地名称进行保护,后经过立法调整,目前我国在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同时存在着工商和质检两个部门、两种模式的保护,即工商部门的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与质检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及原产地标记的保护。除此之外,地理标志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法律以及《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部门规章的一般性保护。 有学者认为法律应给予地理标志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虽然此保护方式与国际惯例接轨,但难以对地理标志提供多方面多角度的保护。地理标志本质上与商标是不能混同的,地理标志属于集体性的共有权利,具有辨识产地来源、品质等功能,与产地特定的自然和人文因素有着不不可分割的紧密关联。正是由于地理标志所具有的上述独特特征,TRIPs协议在保护地理标志的时候,把地理标志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并列,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项内容独立进行保护。当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水平与其他国家及国际条约的规定还有着巨大的差距,更与与入世后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需求相差甚远,建议我国在时机成熟时当尽快制定专门法律,与商标法等专门法律相结合对地理标志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 也有学者认为立法时应当扩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例外性规定,把基于善于取得的那些并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极易误导公众的商标,可以继续进行使用。这个例外性的规定与TRIPs协议相比,地理标志保护的范围明显缩小了许多。既然我国是WTO成员国,理应参照TRIPs协议规定的保护范围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在专门立法中扩大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我国应当履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国际义务。 大多数学者都主张,应该规整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部门统一行政职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内,工商总局商标局和质检总局都是地理标志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主要履行原产地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职能,质检总局主要履行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审核、确认保护地域范围、产品品质注册登记等职能,两个部门各自为政。多个管理部门及繁杂的行政审批程序势必造成地理标志所有人的权利冲突。解决这种行政职能冲突,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统一管理职能,将多个部门的管理权予以归整,由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理标志的保护。 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都有其局限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地理标志相关法律问题都未能有明确规定。因此,统一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归属等方面仍需要加以讨论。(二)国外研究概况 由于一些重要的国际公约、区域性的工业产权保护协定以及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在调整和规范地理标志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世界各国、各地区也受到前述公约及协定的影响,在国内立法中也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做出相应规定。 1、专门法保护形式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 有学者认为,最早是法国1919年5月颁布名为《原产地名称法》的专门法律用来保护地理标志,该法在实施以后又根据地理标志内容的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修改与更新,并于1996年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其内容主要是明确原产地名称的注册登记制度,以及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更是将盗用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当作不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以行政手段管理和保护原产地名称为主要特征,因而有学者认为法国的原产地名称权是“公权”而非“私权”。 2、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形式 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中保护,是指通过将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该立法体例依据各国立法内容不同又分为三种类型:(1)美国和中国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形式。 李春华教授认为这种形式允许申请人自行决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如《美国商标法》第1054条规定可以把原产地标记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在地理标志符合《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时,可以将其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专门保护。除此之外,英国、伊朗、土耳其等与我国立法保护形式一致。(2)加拿大注册证明商标形式。 秦倩老师认为立法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仅能注册为证明商标,此种模式的商标法中没有专门规定集体商标。此外,约旦、冰岛等国家也采用此种形式。(3)德国注册集体商标形式。 通过吴学安教授的研究可知,德国对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刚好与加拿大相反,对于地理标志仅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而不能成为证明商标。如德国《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第99条就规定,在不受本法第8条第2款第2项所述内容影响的情形下,在商业活动中,允许把标明商品或者服务是来自于某个特定地理区域的标志或标记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约旦、波兰等国家也是把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进行保护。 3、地理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 大多数学者认为,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是一种普遍接受的保护途径。日本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立法保护的典型代表,其在1934年3月颁布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规定,假冒商品原产地标志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标志的行为被当做误导或混淆消费者的行为予以禁止,与此同时,日本一些专门性立法也从不同角度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进行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立法模式强调了假冒产地名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性质,把重点放在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但对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积极权利性质有所忽略,产地范围内的经营者未能获得一项明确、具体的专用权。最后程志强老师认为,通过上述保护形式的列举可知,地理标志的立法保护形式各有利弊,一国究竟采用哪一种保护模式,更多的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用,极少有国家采用单一的立法保护模式,通常都是多种立法模式并行保护,充分利用每种立法模式的优势。三、应用前景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丰富的农业资源和巨大的发展潜力是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重要内涵,加强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是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我国贸易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是我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基于此,本文分析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的发展与其中存在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此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和知名度,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1]肖翠兰.浅谈地理标志商标[J].光彩,2018(01):23-26.[2]陈东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现状与发展模式[J].贵州农业科学,2017,45(03):159-162.[3]程志强,王忠明,马文君,范圣明.国内外地理标志保护模式比对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7(05):19-23.[4]崔铭. 地理标志商标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8:14-15.[5]吴学安. 地理标志侵权创伤需靠体制创新抚平[N]. 中国商报,2017-06-30(P01):23-24.[6]李顺德. 中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新进展[N]. 中国工商报,2017-07-04(007):29-30.[7]朱牧,李春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发展路径选择[J].行政与法,2016(06):108-113.[8]蒋慧敏.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不足与完善[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7):23-25 32.[9]Pedro David Delgado-López,Antonio Rodríguez-Salazar,Javier Martín-Alonso,Vicente Martín-Velasco. Hernia discal lumbar: historia natural, papel de la exploración, timing de la cirugía, opciones de tratamiento y conflicto de intereses[J]. Neurocirugía,2016:153-156.[10]Adrija Kalvisa,Constantinos Tsirogiannis,Ivars Silamikelis,Girts Skenders,Lonija Broka,Agris Zirnitis,Inta Jansone,Renate Ranka. MIRU-VNTR genotype diversity and indications of homoplasy in M. avium strains isolated from humans and slaughter pigs in Latvia[J]. Infection, Genetics and Evolution,2016,43:143-151.[11]Qi Li,Xiuzhu Yu,Lirong Xu,Jin-Ming Gao. Novel method for the producing area identification of Zhongning Goji berries by electronic nose[J]. Food Chemistry,2017,221:78-83.[12]秦乾.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J].文存阅刊,2018(19):167 166.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的目标

研究的目的是通过阐述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历程,对国外已经成熟的三种地理保护保护模式进行研究,从而提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合理的解决建议,从而进一步推动地理标志在法律概念、立法体系、行政部门监管保护内容、保护范围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规范化,系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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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一)整理归纳法。本研究通过对文献资料的阅读和整理,对各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二)案例分析法。通过对国内外关于地理标志侵权案例的分析,归纳出不同判决之间的异同点,从而总结出法官认定案件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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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一)研究方法的创新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进行分析,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本文从地理理标法律地位进行分析,并明确指出地理标志中知识产权相关问题认定和判断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对地理标志侵权认定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建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研究思路的创新性:本文研究思路本项目的研究思路从整体上看可以分为由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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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2018年10月——2018年11月:确定研究主题,并于指导老师进行沟通;2018年11月——2018年12月:列出论文提纲,收集并研读相关的资料文献;2018年12月——2019年01月:整理与提纲相对应的资料,理出论点论据;2019年02月——2019年03月:完成论文初稿的撰写;2019年04月——2019年05月:完成论文修改及定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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