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一、研究意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正式颁布施行,对公司相关诉讼和裁判规则进行了完善。其中在公司决议效力方面作出了重大突破,増设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对确认决议不成立之诉的诉讼构成,从当事人、起诉理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对于决议瑕疵的“三分法”的处理模式,对司法实践起到了指导作用,完善了股东权益保护制度,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决议瑕疵理论体系。但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在实践中作为一个新的瑕疵类型,其已有判例较少,裁判规则仍不够完善。进一步加强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一、研究目标
通过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法律性质的研究,结合确认之诉说与形成之诉说,对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的性质进行讨论,进而区分决议不成立与可撤销及决议无效之间的关系。
通过检索现有案例中的司法裁判要旨,归纳总结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之诉中的司法裁判构造,弥补法律列举不足、规范不清导致的实践中裁判无据可依的情形,进而实现我国在此领域司法实践的统一。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一、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
关于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问题,已有许多学者做过相关的研究,写过相关的文献,为本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文献资料。在参考这些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个人的总结与思考,同时为寻找相应对策提供视角。
4. 研究创新点
一、创新之处
(一)研究内容为学术前沿
论文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施行为背景,看到了确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后,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裁判规则主要来源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缺少同意的裁判规则,细化的制度设计也尚未明晰。论文选取公司决议效力为研究对象,是最新司法解释的重点之一,具有典型性。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1)筹划阶段(2018年10月—12月):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及司法裁判案例,结合已有的专业知识和自身经验,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做好相关问题的整理与总结。
(2)初步写作(2019年1月—3月):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同时关注最新的前沿学说及观点,完成初稿的写作。
(3)定稿阶段(2019年4月—2019年5月):在老师的指导下对论文进行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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