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本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应用前景等 1、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治安承包现象实质上是中国农村在社会转型期中对新的治安防范体系的探索,它通过对传统体制的扬弃和对市场手段的借鉴使农村社会矛盾得以在内部暂时解决;但它在总体上游离于现行的法律和体制之外,并且它自身也充满了不可避免的困境。治安承包作为我国社会治安治理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对稳定我国的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治安承包的问题研究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具有研究的必要性。 2、国内外研究概况 2.1我国治安承包的问题及研究方法的概况 所谓治安承包就是将特定区域或部位的治安防范工作"或者部分治安管理事务,采取竞争,有偿的方式承包给个人或组织,并签订合同,明确职责权利,严格奖惩并予以兑现,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治安目的的一种新型社会化治安管理方式。 治安承包的核心就是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岗位职业化,明确责、权、利,解决有人办事的问题;通过责任契约化,解决奖惩兑现问题;通过报酬货币化,解决待遇问题;其遵循的原则就是谁出资,谁受益、花钱买平安 治安承包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协议范围的界限标准不明确 即各地的治安承包行为对于承包的范围并未有一个统一规定,造成了公共治安承包中治安防范和管理行为的类型与幅度不统一的现象。 (2)协议性质认定不一 即将其界定为民事合同合理还是行政合同合理,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存在争议。 (3)经费来源没有保障 对公共治安进行承包,其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解决政府财政拮据的问题,但是这就是相当于把政府的财政紧张转嫁给了公民,让公民来承担这一部分差额。所以,一直有人质疑治安承包的经费来源不妥,既然公民已经通过交税方式为政府提供的公共治安这种公共产品付了费,如果再另外交费,就交了双份费用;除此之外,治安承包一直有谁出钱,谁受益的理念,那么,如果在某区内,有些居民没出钱,而有些居民出了钱,那么没出钱的居民是不是就不能享受到治安承包服务或者享受的程度不一样? (4)承包主体混乱,运行处于无序状态 在目前的几种治安承包模式下,作为当事人双方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仍然比较混乱。一方面发包方包括公安机关、物业管理公司、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街道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多种机构。另一方面,承包方包括保安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等组织以及退伍士兵、居民、村民等个人,在专业性和规范性方面都比较欠缺。这样,从治安承包模式的运作来看,明显呈现出无序的状态。 (5)治安承包责任承担主体没有明确 对于治安承包的责任主体,理论界则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人们争论的焦点主要围绕:承包方究竟代表谁工作?是应该对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还是对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即发包方负责?如果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出现伤病怎么办?算不算工伤?如果承包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违约或侵权的问题,应该由谁以及如何来进行责任赔偿呢? (6)承包方信息公开不到位 信息公开是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对治安承包法治化运作的意义更是非同凡响。具体可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
(7)治安承包过程中公众参与不充分 治安承包问题的解决对策有以下几点: (1)限制治安承包的范围;(2)严格审查被委托者的资格;(3)公安机关明确角色,履行好管理职能;(4)完善治安承包的相关法律建设;(5)建立科学有效的治安承包评估制度;(6)抓好对承包方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7)根据主体和承包内容区分协议的性质。除了以上七点,还必须做到在治安承包中信息的充分公开, 以及公众的充分参与,让公众更容易也更明确的了解治安承包主体的活动过程和结果,更好的监督治安承包主体的业务行为,从而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益。 2.2国外治安承包研究概况 国外治安承包又称为公共服务民营化,最早提出民营化概念的是美国学者PeterFDrucker,他于1969年出版的"TheAgeofDiscontinuity"一书中使用Reprivatization,即重新私有化一词。 美国学者RobertPoole创办的月刊《民营化月讯》IH式使用privatization一词,尔后被编入《韦氏新大学词典》。民营化最初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用于指称政府将股份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及私人部门以获得资本的过程。随着自由竞争理念的发展,国家政权得到巩固,民营化开始运用到管理学、社会学、法学领域,反映了政府试图向小政府转身的趋势。 对于民营化,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其有不同的提法,如ES萨瓦斯称之为民营化(Privatization),凯特勒(Kettle)称之为代理政府(GovernmentbytheProxy),雷内(Rainey)称之为使国家中空化(HollowingState),许多学者通常所说的合同出租(Contracting-out)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共担风险'(Public-privateventure);还有皮埃尔(JonPierre)称之为国家的市场化(theMercerizationoftheState),彼得塞尔夫(peterself)称之为由自由市场来治(GovernmentbytheMarket)等民营化不同于部分私有化,部分私有化是在企业中拥有一定的股份,并不会影响到企业决定的作出,而公私合作,企业则要受到政府部门的制约。所以我国学者多避开政治色彩较浓的私化说法,将民营化称为私人部门参与行政、治安承包行政任务私人化、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协力行政、公私伙伴关系、政府解除管制等。 3、应用前景 治安承包虽然已经在我国出现有十八年之久,但由于一直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制度,一直在探索,所以仍然可以称之为一种新的尝试,它与其他的新生事物一样带有自身的缺陷和问题,这种大众争议的社会现象究竟是离经叛道的行为,还是锐意革新的创举,就迫切需要我们用理性审视的法眼对其所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考量和解析,进一步寻求到公共治安承包的发展之道和完善之策,唯其如此,才能使公共治安承包制度与实践摆脱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迈向法治化的正途。治安承包在我国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积极效果,但是仍然存在诸如以上列举的七种原因尚未解决,因此其研究和应用的前景是广阔的。 主要参考文献: [1]章志远.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164. [2]JodyFreeman.Privateparties,Publicfunctionsandthenewadministrative law[J].AdministrativeLawReview,2000. [3](美)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周志忍,译.北京: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2002:335. [4]青锋.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问题探讨[J].现代法学,1998(5):34. [5]陈南阳.治安承包可以实行吗[N].羊城晚报,2003-7-21. [6]陈有西.离谱的承包[N].浙江法制报,2003-1-8. [7]周士军.治安承包有点悬[N].中国经济日报,2003-4-15. [8]高秦伟.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行政法分析[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3). [9]张献勇.刍议行政委托的概念和特征[J].当代法学,2003(4):30. [10]胡建淼.行政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250-253. [11]蔡金荣.治安承包再思考法理阐释、制度依托与行为规范[J].中国人民公大 学学报,2010:4 [12]毛龙,李梅.有限政府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31. [13]明安.行政执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146. [14]姜明安.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J].中国法学,2002,(1). [15]章志远.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2:163. [16]邱煜.治安管理承包的合法性分析及其完善[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 [17](美)戴维奥斯本.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周敦仁,汤国 维,寿进文,徐荻州,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59. [18]郑旭文.公共服务民营化背景下的治安承包[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2012:71. [19]周士君.治安承包有点悬[N].中国经济时报,2003-4-15. [20]邱乐安.治安承包的理论探讨[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1、研究目标
治安承包中存在的问题是制约治安承包制度在实践中实现其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使治安承包制度发挥最大的制度效益,研究这些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是文本的研究的目标。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可行性分析
1、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1)本文从实践去探讨理论问题,以实践来研究制度。
(2)结合前人的研究经验和成果,得出其他解决对策和实践创新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1)2014年10月底2014年12月:查阅相关查阅研究相关文献书籍,研究中的相关概念,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并对文献进行整理。
(2)2015年1月2015年4月:阅读、研究相关案例,对各种案例进行整理、分析,撰写论文完成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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