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犯生育权开题报告

 2022-01-30 07:0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本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应用前景等

本课题的意义:

生育权是一种其本人权,罪犯作为一个人是否享有生育权触及我国法律空白,我国法律即没规定享有生育权,也没有剥夺罪犯的生育权,但由于罪犯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生命权,生育权的实现方式也受到限制,因此可以通过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设计来保障罪犯的生育权的实现。

国内外研究概况

1、国外研究概况: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作为法治先进的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有关罪犯生育权的规定与保障,笔者通过对美国、西班牙、俄罗斯、日本等国的有关规定总结出一下观点。

1942年美国的斯金娜诉俄克拉何马 ( Sk inner v. O-k lahom a) 案, 对于确认生育权的地位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该案中, 针对俄克拉何马州的一项对惯犯实施强制绝育的优生立法规定 (此法案容忍对判处三次盗窃罪的人进行绝育 ), 大法官们展开了争论。道格拉斯大法官认为本案涉及到一个平等保护的问题, 因为根据该项立法所确定的有关标准, 侵占罪不属于惯犯 , 而与侵占罪相类似的盗窃罪却被认定为惯犯。侵占罪大多属于白领犯罪,而盗窃罪则大多属于蓝领犯罪, 因此这项立法标准分类中暗含着一种可疑的区别对待 , 当属无效。斯通大法官虽然对判决结果表示赞同, 但是他并不认为本案是一个平等保护的案件, 而是一个涉及正当程序的案件, 即合宪性推定原则的适用要受到个人自由的限制。斯通大法官利用 自由 的广义概念, 认为强制绝育是对人类自由的侵犯 , 它剥夺了个人的权利, 而这一权利是种族不灭的基础 生育后代的权利 。另外一位大法官杰克逊认为 ,即便立法机关代表着多数, 它也不可以以立法的形式作出限制少数的尊严、人格和自然权利等方面的生物学试验, 尽管这些少数被多数定义为犯罪。斯金娜案中法官的意见 , 尤其是杰克逊的意见, 划出了一个没有合理理由政府不能介入的家庭生活领域, 宣示了生育权属于宪法位阶的一种基本权利。

针对罪犯的生育权, 国际上有关公约和宣言都提出了相关的诉求, 从国际上说, 1955年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第 57条明确规定: 监禁和使犯人同外界隔离的其它措施因剥夺囚犯的自由而导致囚犯不能享有自决权利 , 所以使囚犯感受折磨。因此, 除非为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等缘故, 不应加重此项事实本身所具有的痛苦。在现有生殖技术的条件下 ,生育并不影响 合理隔离和维持纪律 。 1968年联合国在德黑兰召开的国际人权大会上 ,第一次承认了生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1974年 世界人口会议行动计划 关于生育权的定义阐述如下: 所有夫妻和个人享有负责地自由决定其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数据、教育与方法的基本人权, 夫妻和个人在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考虑他们现实的子女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 以及他们对社会现实的责任。这一条文不仅赋予夫妻而且赋予个人生育的权利 , 即将生育权的主体从 父母 扩大到 所有夫妇和个人 , 这表达了将生育权纳入人格权的国际性诉求。1994年 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 规定 : 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选择适当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该文件将 个人和夫妇 作为并列的主体享有生育权。。该宣言列举了 项权利 , 其中第 8项是自由负责生育选择权。

国外监狱制度融进了,社会化、人道化、民主化和科学化行刑的思想,在监狱犯生育权方面有着直接与间接地规定。比如有学者大西班牙参管一座监狱发现,监狱像一座三星级的宾馆如果是夫妻双双投监,可住专设的夫妻监狱,如果犯人带孩子如监狱,孩子可以上监狱幼儿园。监狱为犯人开设游泳池、图书馆、足球场、医院等。西班牙监狱长说限制人生自由是最严厉惩罚,把监狱物质条件安排的好一点带有补偿的意味,以免罪犯对社会产生仇恨。

与此同时很多外国法涉及了罪犯生育权的问题,《日本监狱法》第12条:心入监狱的妇女,要求携带子女时,限于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携带1岁以下的婴儿。第44条规定产妇、老弱者、残疾以患者对待。《大韩民国刑法》第8条规定正在脯乳婴儿的妇女,要求在矫导所内继续脯乳婴儿的,由所长批准,但不得超过18个月。

《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法典》分则第42条规定:背叛刑妇女在服刑期间内怀孕的,刑事执行检查处应向法院提交关于子给她放孕假期和产假之日起延期服刑报告。

从国外规定为罪犯生育权的实现与生育权的行使给予很多优惠政策,如西班牙监狱设置为罪犯生育的实现提供了方便,俄罗斯的行使执行法典为生育权提供保障。

2、国内研究概况

罪犯是否享有生育权,在我国尚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从研究角度看,对我国罪犯生育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生育权的性质谈论罪犯能否享有生育权;第二,从刑法任务谈论有无剥夺罪犯生育权必要;第三,如何保障罪犯的生育权。

3、国内外研究评述

综合目前国内外有关罪犯生育权研究成果,我们可以发现,有关我国罪犯生育权理论基础的研究还较为匮乏、远未完善。科学的理论是指导实践的明灯,要深化我国法律体制改革,完善我国的罪犯生育权的有关规定,对于罪犯生育权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而应更进一步上升到制度政策的高度。

应用前景

生育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一种自然规律。人一生下来就享有生育权,传统人类的文化、道德理念把生育权与结婚联系在一起,认为生育权的实现必须以结婚为前提。但这种观念实际上早已受到挑战,对非婚生子女的承认已表明传统伦理道德的妥协。而现代文明的发展将使传统伦理、家庭观念不断受到挑战,人们的生活方式多样化,越来越多的人并不认为婚姻是唯一的选择,单身、未婚同居生子现象不断增多,与传统伦理相应的法律已无法适应,必须自身作出合理的调整。人们不追求婚姻,但并非不追求生育,剥夺这些人的生育权必然是漠视人的自由选择。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享有利。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只要是我国公民,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不论是已婚,还是未婚;不论是男子还是女子,都平等地享有生育权,这是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晓红.论我国生育权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D].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9,(5)。

[2] 李洪祥,雪梅. 已婚妇女在夫妻关系中生育权的探析[J] .行政与法,1999,(3)。

[3] 王虎.论生育权[A] .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9,(2)

[5]李梅.人工授精生育的若干法律问题 [J]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10,(5)。

[6]刘敏.生育权问题思考刘敏[J] .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9 ,(10)

[7]程燎原王人博. 赢得神圣权利及其救济通论[ M] . 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8,(5)

[8]向靖 .论监狱罪犯的生育权 [D] . 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11,(6)。

[9] 贾敬华.罪犯生育权的性质和权源分析出处[M] .法学杂志,2008,(6).

[10] Hansiyue. Achim. Schneider. Criminology [M].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Culture Publishing Corporation[21012,(5)

[11]朱红英.罪犯生育权保障的法理研究[A].浙江工业大学 法学院学报 2009

[12]British) John mill: "on liberty", translated by Cheng Chonghua, Cheng Chonghua, commercial press, 1959 Edition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研究目标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不断深入发展,权利意识成长为公民社会的主流观念,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罪犯是否享有生育权,处于我国法律的空白,尚未有任何法律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的规定,笔者愿以无知者无畏的精神,贸然地对罪犯生育权这一制度进行一些自以为是的探讨,以满足内心的好奇。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方法,对论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论证和阐释。

1、文献研究法。在论文的准备和写作过程中,笔者查阅一些国内外关于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论著、论文、政府文件、期刊文章等文献资料,了解和梳理关于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和发展脉络,分析我国政府推行公务员聘任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及相关对策。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1. 罪犯生育权的性质、意义、价值。

2. 我国目前有无规定,实践中有无相关做法。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和预期进展

1.2012年10月2011年12月:进行资料的搜集和选取工作,并进行文献的归纳和思路的梳理。

2.2013年1月2014年3月:进行初稿的写作工作,并不断进行资料的补充和分析,力求内容的充实和前沿。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课题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