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订中船员权益焦点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1-12-08 09:1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1. 每天都有超过150万名海员驾驶着5万多艘商船,将全球90%以上的货物运输到世界各地的港口。远洋航路远离陆地,海员和船只常常面临着各种威胁,包括恐怖主义、地方冲突和海盗袭击等。2019年,全球有记录的海盗袭击213起,约150人被海盗劫持,同比往年,被绑架的船员人数有较为明显的增加。可见,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海盗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严重威胁着我国对外的航运安全。

2. 2018年4月27日,国际劳工组织海事劳工三方专门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海员被海盗或武装劫持后工资支付和其它权利保障的修正案提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2018年修正案》,以下简称“《18修正案》”),并于2020年12月26日生效。

该修正案修改了标准a2.1“海员就业协议”、标准a2.2“工资”及导则b2.5.1“应享权利”,规定海员因遭遇海盗行为或武装抢劫船舶而被扣为人质,在被扣押期间,就业协议应继续有效,无论其是否已过期或任何一方已发出暂停或终止的通知。海员在被扣押期间,其工资和其他合同权益仍按协议履行,直至该海员被释放并正式遣返为止,同时,在此情况下,相关海员主张遣返的权利并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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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1.研究(设计)的基本内容:

(1)结合因就业合同性质不同而划分的船员种类的特征,具体分析每类海员在遭遇海盗行为或武装抢劫船舶而被扣为人质的极端情况下,其主张遣返的权利、工资和其他合同权益等如何实现,如若受到侵犯,合法权益如何进行救济(本文拟讨论船员种类:一是与航运公司签订船员就业合同的自有船员;二是与雇主签订船员就业合同的自由船员;三是船员服务机构先行与船员签订雇佣合同,再与雇主船东签订船舶配员协议或配员服务合同,与雇主通过这两个合同形成间接的船员就业合同关系的船员;四是大部分工资为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的外派船员,即大部分工资收入来源于境外船东的船员)

(2)承担船员工资报酬等权益的船东或海员用人单位仍有区别,在实践中,船员主张自身合法权利有相应难度,如,承担船员工资报酬等权益的合同主体是否明确,优先权主张是否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等(本文拟讨论船东或海员用人单位种类:一是船舶所有人、共有人;二是船舶经营人、管理人;三是光船租赁人;四是船舶挂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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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3月1日—10日:确定论文框架;修正错误认识,完善相关内容

3月11日—25日:完成论文初稿

3月26日—5月10日:修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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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zhang li-min. on the protection ofthe crew's rights——from the angle of msa carrying out the "maritime laborconvention"[j]. journal of guangdong communications polytechnic, 2015.

[2]. hom p w,kinicki a j,. towards a greaterunderstanding of how dissatisfactions drives employee turnover[j].academy ofmanagement journa1,2017,44(5).

[3].metin celik,ahmet kandakoglu. maritimepolicy development againstship flagging out dilemma using a fuzzy quantified stowanalysis[j].maritime policy management. 2012,39(4):40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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