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理由与意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世界各国对其上市公司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最主要的制度之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上市公司为保障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公开其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使投资者能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决策的一系列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保证证券市场效率和公平十分重要,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有效约束发行公司的行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行为,能够迅速准确地引导资本流向高效率的企业,从而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如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使上市公司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至关重要。意义: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及对策的研究,其作用已远不止防弊纠错,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发挥以下四个方面作用:能够保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内部控制制度对财产物资的保管和使用采取各种控制手段,可以防止和减少财产物资被损坏,杜绝浪费、贪污、盗窃、挪用和不合理使用等问题的发生;能够提高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正确可靠的会计数据是企业经营管理者了解过去、控制目前、预测未来、作出决策的必要条件,而内部控制系统通过制定和执行业务处理程序,科学地进行职责分工,使会计资料在相互牵制的条件下产业,从而有效地防止错误和弊端的发生,保证会计资料的正确性和可靠性;能够保证国家对企业的宏观控制。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财政纪律及法规,都要求企业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来落实,企业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以进行自我约束,遵循国家的财政纪律和法规;能够保证企业高效率经营。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合理地对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分工控制、协调和考核,促使企业各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明确目标,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本文通过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找出其存在的问题,从内外因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拟解决的问题:
- 解决信息披露问题的方法
- 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
- 建立信息披露的渠道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状况:相对于国外研究,我国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较晚且时间短。我国较早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研究基本上来自对英美国家的借鉴。为我们系统了解西方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提供指南的人物主要有我国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的武俊教授(2000),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高西庆教授(1996),唐丽子(2005),齐斌教授(2000)等。针对我国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论文近年来有所增加,例如有,颜宁、肖贤(2009)道出作为证券市场制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其规范运行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至关重要。唐群(2011)写的文章则是从认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现状开始, 分析其原因, 在此基础上着重从完善法人结构、健全民事赔偿制度等方面, 提出一些对策建议。张华晟(2011)论述了信息披露存在的理论依据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进而提出一些完善性建议。在相关法律上明确规范证券发行等方面借鉴美国的经验,以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韩长亮(2012)就信息披露监管存在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根据信息披露监管提出可行性意见。还有刘洋(2012)就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从公司内外部提出完善意见。
国外研究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8220;南海泡沫事件#8221;(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8220;诈欺防止法案#8221;(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8220;招股说明书#8221;(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萧条,以及萧条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学者兼大法官 LouisBrandeis(1914)的一句法谚#8220;信息披露原则或制度可以矫正社会上及企业中的弊病,信息披露原则或制度犹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犹如电灯,是最有力的夜警#8221;己成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法理依据,也是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证券监管的指导原则。美国芝加哥大学Fama教授(1970)提出了#8220;有效资本市场#8221;理论,指出信息和证券价值完全对应的强势资本市场只是一种理想状态,信息的充分获得只能依赖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研究的奠基学者哈佛法律学院教授罗思 (LouisLoss)(2003)对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了全面详细阐述,道出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性。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①2014年11月-12月:搜集并阅读相关资料,确定选题;
②2015年1月:在搜集并阅读资料后写出开题报告;
③2015年2-3月:广泛搜集与选题有关的著作和资料,仔细的阅读资料,了解国内外与选题相关研究水平和状况,为撰写论文找准切入点并写出论文提纲;
5. 参考文献
[1] smith richard, raithatha nick. why disclosure of genetic tests for health insurance should be voluntary.[j]. journal of health services research amp; policy, 2006, 11(3).
[2] scalise dagmara. staffing. public disclosure.[j]. hospitals amp; health networks, 2006, 80(3).
[3]彭湘华,杨令芝.中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j]. 大学时代(下半月学术教育版),20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