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产品设计及前景展望开题报告

 2022-02-21 19:39:1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2014年年底,随着证监会“49号文”的颁布,信托受益权作为证券化基础资产获得了政策支持,而在新一轮的资产证券化热潮中,我国的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尚未形成规模,亦未有成熟的案例。虽然证监会己将信托受益权纳入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之中,但是目前我国金融界对于“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仍然是停留在概念上,并未付以实际操作。目前,我国的信托产品仍然缺乏流动性,所以当受益凭据持有人需要将凭证转让或变现时,并没有对应的退出机制。信托公司在管理信贷资产时,其目的也不是主动地去盘活资产,只是被动地等待资产到期。虽然目前部分地区可以实现挂牌交易,但是信托受益权在整个行业中的流通渠道仍然比较单一,整体流动性较差。

而在前几年的安信纯高案中,安信信托将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并未将基础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其名下,其设计出发点与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谋而合,都是为了让企业更充分的利用基础资产创造价值,同时亦能开辟融资渠道。所以法院的判决认为该案的模式与资产证券化有诸多吻合之处并不无道理。

此案也因为和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而备受业界人士的关注,并由此衍生出了许多针对资产收益权和信托受益权的研究,但各类针对此案的研究仍停留在信托的层面,并没有更进一步引入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笔者不禁在想,既然安信纯高案的模式接近于“资产证券化”,那么对本案原有的产品结构进行修缮,凭借此种交易的逻辑来解决此类案件,是否可能给我国房地产信托指明一条新的道路?是否可能对我国资产证券化拓展新型基础资产的研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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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我国最早将信托受益权与资产证券化相联系出自于胡旭阳(2002)的研究,其中指出了信托资产的独立性与资产证券化的真实销售问题,并给出了信托与证券化融资方式的选择,但是本文最终只给出了信托形式实现资产支持债券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并未对信托受益权与企业资产证券化做进一步考虑。

在此之后,部分学者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进行过研究,使得我国学界对于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性质的了解愈发深入。伍治良(2006)指出,应当区分信托关系设立与其原因行为,区分特定目的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特定目的的信托的成立,据此将信托受益权作为拟资产证券化的准备条件。徐卫(2006)通过对信托受益权的研究,首先对信托受益权这一新型权利做了一次全面的剖析,并初步得出了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应当归为物权。但该观点由于提出时间较早,并没有涉及到资产证券化的层面上。

近两年来,也有部分学者对信托受益权的资产配置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吴听琦(2014)从银行的企业的视角出发,提出了信托受益权的主流交易结构。同时也对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根据我国信托法中所提及的受益人撤销权,指出信托受益权应当更倾向于债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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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的方法与步骤

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研究法,大量搜集国内外关于收益权信托、资产证券化以及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文献资料,并在互联网上搜集相关数据,本人加以整理和总结,确定论文研究的思路并提出个人意见。

2.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本文定性的探究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中所牵涉到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找出法律规范与法律实践中的不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定量地用数理模型对产品盈利模式、利率结构等项目进行解析,有理有据,研究真实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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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

[1] 楼建波.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财产归属的关系——兼论中国《信托法》第2条的解释与应用[j].广东社会科学,2012(2):242-250

[2] 马启超.信托受益权资产证券化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关系[j].经济研究导刊刊,2015(20):313-315

[3] 刘元根.中国资产证券化现状及发展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3(05):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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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计划与进度安排

1、在2022年底前与指导教师进行见面接触,就论文的选题方向和选题思路进行初步交流以,了解学术信息和动态,对相关学术文献进行初步的梳理。

2、2022年2月24日至4月3日:接受任务书、进行资料收集、文献检索,查阅参考文献,开展相关调研及前期研究;

3、2022年4月4日:提交前期研究报告和开题报告(含打印稿,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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