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融资模式下政府责任研究开题报告

 2021-08-08 15:46:49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一、论文选题的理由和意义

2013年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 级的指导意见》(俗称金融改革国十条),从宏观的层面提出了金融改革在未来应当遵循的政策导向。在这10条改革措施中,提及到要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投 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 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这在政府政策的框架下,为互联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铺平了道路。2014年3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促进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这不仅是对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 有力支持,同时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已融入到中国金融体系发展格局中,已经影响中国未来的金融版图。现在,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历经长达40年的发展历程,已然将我国带入了互联网+的新经济时代。互联网金融必然将对传统的金融行业产造成一定的冲击,在支付、查询以及信息处理等服务上都会大幅削减交易的资金成本和时间成本。在此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迅速蓬勃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模式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发展互联网金融,不仅能为流动性较为泛滥的民间资本畅通合理合法的 投资渠道,也能打破传统行业藩篱,使金融行业更为国际化和市场化,并能够 整合和提升金融产业结构,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无法避免的,非技术层面的风险问题,这会在它的发展建设进程中不断体现。因而,强化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仅能保障各交易程序的合法性,也起到了维护经济秩序平稳的作用。

2015年7月18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印发了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 221号,以下简称《指 导意见》),明晰了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概念、种类、属性、监管等内容,让一直在监管层面上处于空白地位的互联网金融获得了正当的身份。此前,比较缺乏特别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有也仅仅是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某个指导意见中,这就造成了这类立法的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强,而相关的监管法律也只是集中在对银行卡和电子银行等的规范上。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二、国内外对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

从2005年开始,我国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可是从政府和法律监管的视角来看待的不是很多,尤其是有关的基础理论至今也没有权威的结论,相应的学术研究成果 也只是零散的分布在各种有关互联网金融的专著或论文中,不很丰富亦不构成体系, 同时也不具备一定规范性的法律效力。提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应当遵循分类监管、底 线监管、联合监管原则,并提出对客户备付金应建立实时监控制度。李有星等(2014) 提出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建立分类监管和动态监管体系,要兼顾创新和规范, 建立相对灵活的备付金监管制度。陈霄等(2014)基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关注的三大问 题,从人民银行监管角度提出了构建互联网金融行业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自我约 束、公司治理的监管体系。杨翻等(2014)从全球视角总结了美国、欧盟和亚洲各国 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不同监管模式,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引入评级机制、对 洗黑钱行为提升监管级别、将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套现行为纳入全民监管等等建议。 郑庆明则站在国家安全的角度,分析说明了金融信息的泄露,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可能产生十分严重的不利影响,会严重损坏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由此可见,为了保护 牵涉国家利益的相关金融信息,必须加强对网络交易的正确引导和监管,最好形成规 范的法律文件,用以约束和制止网络金融违法行为。当前,我国民商法规的一些规范、金融监管的部分规制和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都适用于互联网金融,可见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活动并非全然无法可依,而现行的法律框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和创新空间。一是第三方支付 的合法性:2010年9月1日生效施行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 民银行令[2010]第2号)正式赋予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存在的合法性。该办法第3条规 定:第三方支付行业,欲为他人提供支付服务,需要依照本法办理《业务许可证》, 获取支付机构资格,并受中国人行监管,未经批准从事支付业务,一律视为非法,将 依法追究金融违法责任。这间接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黑户 身份的结束。二是借贷的合法性:提供借贷服务的平台实质就是民间直接融资的信息交互平台或渠道,严格意义上的借贷信息平台本身并不存在主体资格是否合法的问题。而借款人通过借贷平台向投资人借款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呢?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成立的。也就是在不构成刑法犯罪责任所说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前提下,民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存在一定的法律空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但凡不违背有关法律的强制性 规定,均是合法行为,正所谓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反观外国,以欧盟和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较为成熟。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迎来了以信息技术革命为核心的产业升级,该国金融机构和信息行业都抓住了这一机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管理模式进行信息化升级。历经多年的发展,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渡过了融合、创新和协调三个阶段。在这之中,融合指的是逐渐强化和传统金融业的信息水平的结合;创新则是指抛离金融传统中介,自发地利用网络信息技术 进行直接的金融交易。协调是将互联网金融逐渐统筹到金融正式监管的范围中,与传统金融业务优势互补。因而,美国大体上构建了以电子银行支付、第三方支付和以P2P借贷、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为代表的融资方式,且数量和规模上稳步增长。联邦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框架性的,即重点关注特别的金融服务,而非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上,最高法院把互联网金融业视为在金融市场中产生的一种业务方式,遂将它归入到现行的法律框架中。美国金融行业竞争激烈,金融层级包括美联储、商业银行和非银行等的金融机构,监管体系相对清晰,在这之中,各类法律法规互相整合,宏观上指导了互联网金融涌现出的各种新模式,而联邦政府在应对新经济模式显现的初期也大致会与其潜在的发展规律相适应,通过利用现行的法律来规范,这为美国构建了比较松和的法律制度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宽松监管环境的前提,是实施严苛的前置监管,也就是在现行的固有规制的框架下明确市场准入制度再将市场放开。这样做首先可用以对拟入行业是否满足准入原则进行审核,防范无良企业非法攫取市场份额;其次可以归纳实务经验,尽可能将法律的死角打扫干净,从而快速和针对性地修订和完善现有的规章,显著地减少非法分子企图用监管漏洞来套利的可能 @。在美国,有着大量的联邦和州一级的监督机构,联邦和州政府施行双管齐下的监管体制。美中不足的是,这类监管机构在监管职能上既存在分工也存在交叉。相比于美国而言,欧盟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更偏向构建齐准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度,在这个框架下,欧盟把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机构视为是电子货币的发行者,并透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监管互联网金融市场。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在对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方式进行监管的层面上,设想了比较科学的分类监管。即面对不同的金融产品,进行不同的服务性质的分类,配合被监管对象的实务运作,构架满足服务供求双方合理要求的设计,宾夕法尼亚州监管机构基于此,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具有保障性的规范,从而保证互联网金融的秩序稳定。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三、论文的研究内容及计划

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了以下几种:第一、理论结合实际的方法。将注意从传统金融基本理论和知识入手,以传统金融行业作为出发点,利用理论推导、比对分析、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进行研究。第二、 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方法。定性地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历程以及所形成的模式。定量分析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规模,金融服务的有关数据。第三、案例分析的方法。透过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实务进行分析,强化对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认知。第四、比对分析的方 法。将国内和国外进行的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比对,借鉴国外在监管上的前车之鉴,给出我国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相应策略。

技术路线和方案:理论基础和知识搜集(文献综述)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简述中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问题分析(对我国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现状进行分析,给出我国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现状,借助前车之鉴相应地提出我国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想法。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研究创新点

在综合国内外金融监管方面的实际情况后,结合我国现行法律环境和监管状况,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方案。在相对完善的理论框架下,提出切实可行的监管方法和对策。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发小红书推广免费获取该资料资格。点击链接进入获取推广文案即可: Ai一键组稿 | 降AI率 | 降重复率 | 论文一键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