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律下建筑合同授予的时间和成本效用外文翻译资料

 2022-10-01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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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环境

欧盟法律下建筑合同授予的时间和成本效用

希腊雅典国立科技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筑工程与管理系

2005日七月4日收到;2005年七月18日获得修订后的版本;2005年1月接受;

摘录

世界各地的公众奖励机构都针对能在预定的成本,约束的时间和质量的范围内完成项目的采购施工合同。

如今,国家和超国家的公共工程项目冒着失去资金客户的风险定义严格的竣工日期一旦错失期限。因此,采购方法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客户的奖励是基于财务供应的。由于不超过资金方案的目标的项目完成的建设时间是非常重要的,它也应该被视为一个奖励标准。在本文中,对最常见的奖励方法进行评估,并提出了一个新的建议。文中所提到的奖励标准被认为是最具经济优势的投标如同在欧洲联盟立法的规定,并考虑到建设成本和完成时间。利用效用理论进行财务和时间供应的评价。提供一个说明性的例子。

R 2005 Elsevier公司保留所有权利。

关键词:施工;承包商选择;时间-成本投标;效用理论

  1. 引言

项目管理的目标是在预定时间、约束的成本和质量范围内完成每个特定的项目。在建筑行业中,所有三个因素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重要性是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排名的。有人认为,私人客户把三个标准里的时间排为最重要的一个,而成本被认为是最不重要的一个。另一方面,公共客户更注重质量,其次是成本,而时间是最不重要的。对于公共工程的客户,在任何情况下,质量都不会受到妥协,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客户采用的选拔程序会在项目投标期间确保所有合格的投标人能够实现用户要求中定义的最低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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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同授予后保证通过严格的质量控制程序,是不可转让的。在公路项目,它已经计算出,从开始到投产所需的总时间可以是10年,包括如下阶段,确保项目资金,初步的授予和执行及最终设计,必要的环境和征收程序,建筑合同授予程序,最后施工。显而易见,在不超过计划资金目标的前提下完成一个项目的建设时间变得非常重要,因此应该作为一个竞争标准,以及成本,以确保公众客户接受最有利的报价。本文的范围是提出了一种新的奖励方法,符合欧洲联盟(欧盟)的立法,并采用上述理由。因为工作的质量无论作业都不能妥协,并且是直接取决于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的质量控制程序,所以作者提出的奖励标准是经济最有利标在欧盟立法[ 3,4 ]的规定,考虑到施工成本,提出了完成时间。利用效用理论进行财务和时间的评价。

  1. 欧盟立法下的施工合同招标程序

对于公共工程合同招标程序的总体框架在欧洲理事会指令93 / 37有规定,其目的是确保超过5000000ECU的合同授予的公平竞争。

该指令定义了下列允许的奖励程序:

“公开程序”是指所有感兴趣的承包商可投标的国家程序

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只有那些被承包经营权机构(资格预审阶段)邀请的承包商可投标的国家程序招标。

“协商投标”是那些国家程序招标,承包机关咨询承包商自己选择,并与其中的一个或多个商量合同的条款。

该指令将于一月2006日31日起生效。在此日期,欧洲议会和2004月31日的地方会议发布的关于公共工程合同授予程序,公共供应合同以及公共服务合同的协调的指令200/18/EC生效。新成立的指令里主要的修订,与公共工程合同相关的,如下:

这个阈值量增加到6242000欧元。术语“经济运营商”的定义覆盖了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提供商的概念。然而,这一文件,它只关注公共工程合同,术语

“承包商”将被继续使用。“竞争性对话”,是一在出现承包当局认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都不能允许合同授予的复杂合同情况下被引进的更深远的授予程序。承包当局与按照欧盟指令选拔的投标人进行对话,为了找到一个或者多个能够满足要求的适合替代投标人。

电子拍卖是允许公共合同的授予。在确保公平竞争和透明度的授予程序的尝试下,37 / 93指令定义了共同的广告规则,就是其中前2个程序需要一个通知,要在欧洲委员会的官方杂志上发表。该指令是明确区分了选择标准和奖励标准。选择的标准是指投标人完成项目的财务和技术能力。

该指令还明确规定不允许在合同阶段使用选择标准,还限制了他们的第一阶段评估,在开放的技术和金融投标之前。此外,该指令明确确定投标人可以被排除在外的仅有的情况,从而保证公平竞争。授予标准是指从候选能力投标中选择最好的投标的具体的项目和结果。有两种不同的奖励标准:要么最低价格或经济上最有利的投标,除了竞争激烈的对话引导程序只有经济最有利标 .准则是允许的。在最低价格标准的情况下,当异常低的投标被排除在外,欧盟立法预见给投标人证明自己的出价和责成业主与委员会传达他们拒绝的理由的机会。价格,工期,成本效益,盈利能力和技术水平以及其他:经济最有利标可以根据下面的子标准进行评估。应该清楚地理解,该指令是强制性的对所有欧盟成员国,因此必须受到所有委托方(承包当局)的尊重。与它的任何偏差使得竞争无效。此外,由于理事会指令的基础是保证授予程序公平竞争和透明,委托方必须在授予程序采用主观标准时非常慎重,因为会受到竞争对手的批评,他们可能上诉到欧洲法院,从而导致延迟,这可能导致资金问题和损失。主观标准是不容易量化和定性的定性标准。非主观标准在数值由招标人直接表达,客户的选拔委员会无从评价。

  1. 合同招标程序审查

已在合同招标程序进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资格预审方法的定义和评价;其次对奖励方法的发展。

3.1。选择阶段

在没有预选招标的情况下,业主会对站列表上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持有长期信心,而不是重新评估每个投标者的身份接近合同签订,可能面临选择承包商不能够完成项目的情况,无论是技术还是经济上的原因。预先选择的程序,另一方面,可能会变得复杂,有更多的标准有要被评估,而且其结果往往是基于主观的分析。此外,为了完成该过程所需的时间可能会过度,使其徒劳。资格预审阶段所需要的时间可以通过运用严格的非主观参与标准(资金和技术)大大降低,这些标准可以被评估且易于评价。被提议的各种各样的投标体系似乎出现了在承包商参与招标的资格和资格预审阶段之间的混乱。大量关于资格预审阶段的解释和实用性[5],和对最适当的评价标准的定义的研究已经进行了,同时已尝试定义一个通用集。伍和Skitmore进行的一项研究[7]揭示评级仅了在英国采访了192委托方/顾问公司之间的35种预资格标准的重要性千差万别。霍尔特描述的美国和英国实施的七项测评方法。研究在美国一直专注于完善的资格预审阶段,而在英国,它致力于开发技术,以提高整个招标过程。重点已放在资格预审阶段的程序上面为了选择似乎能够达到招标合同的时间和质量要求的投标者。在整个文献记载,普遍认为类似项目以往的经验和性能是可应的用最重要的标准。

3.2 合同阶段

它已被记载,大多数建筑合同是基于最低出价授予[9]。有研究表明,在英国87%的委托方在最低的招标价格基础上选择承包商。然而,可以说,仅仅在最低报价基于承包商的最后选择不保证所要求的项目成果中的成本,时间和质量方面的提供,因为它似乎大多数客户忽视的事实是相同的组织在不同的环境进行不同的[6]。穆斯塔法和Ryan[11]在摘要中描述的最常用于出价的评价方法,即纯粹的货币评价,使用群体共识的非正式的和直观的方法,权重和评分方法,多目标的实用方法和模糊集理论的方法。同时,他们主张采用层次分析法时,定性和定量标准都可进行评估。除了设置该方法的公理基础的萨蒂[12,13],层次分析法已被其他研究者作为一个称职的决策工具。这是可能的,一些承包商,被邀请去投标,而非弃权(如果他们认为招标项目提供了较低的预计利润水平或招投标的成本较高或只有很短的时间进行投标预备),为了与业主保持长期的良好关系而参加。其结果是,这样的出价是非竞争性和应排除在外。检测这些投标几乎都是不可能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委托方调用使用回避一些高投标。例如,香港政府拒绝接受所有高出最低出价25%的投标,并取消了这些承包商参加进一步投标的资格。Skitmore[17]采用统计方法用于鉴定此类非竞争性投标,并确定这些高异常值的夹杂物造成分布函数的一个正偏形式,并且一旦去除剩余的出价导致正态分布。在光谱的另一端,在法国,异常低的投标被排除在外。在意大利,葡萄牙,秘鲁,韩国,丹麦,台湾的最高和最低投标被排除在外,并最接近平均出价被选为中18]。同样,在希腊1998年至2004年一个相当复杂的统计分析方法,基于平均值的连续计算,鉴定出价很低和很高的标价继而被淘汰。在所有确定获奖者的竞价值和一系列影响结果的任何变化有互依存关系。直到2003年,这种方法已经允许授予合理资金,即,不是非常低的出价,从而减少了客户的合同问题。这种方法的一时的成功可以归功于它的自动功能,这需要对合同委员会部分没有判断决策,而不是要求排除极低投标的理由。由于这违反了欧盟指令,该方法被撤销。

颁奖仅基于最低报价合同会带来承包商在项目生命周期中运行性能差的风险,因为不切实际的报价可能会导致财政无力进行必要的工作。这导致代表客户的管理和监督问题,并代表承包商的索赔和纠纷和相应的延迟竣工。平均投标方法,虽然他们可能会降低预期,由于索赔的延迟,可能会导致业主下一个不太划算的选择。在任何情况下,他们要求,根据欧盟法规,所有投标比首选平均价低的理由,这是费时并且行驶很困难。三阶段评价程序已经由Holt等人提出了。 对一个投标人的当前性能潜力的第一阶段非主观标准进行评分并且对那些达到上述阈值的分值进行资格预审。这种非主观标准的例子是投标组织的规模和项目运营资历,所完成项目的规模和类型以及公司关键人员的雇用年龄,等等。虽然投标正在准备他们的财务投标,业主进行到第二阶段,并评估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具体条件,如项目的地理区域的经验,可为项目提供的植物资源,关键人员参与,目前的工作量和以前的关系。在第二阶段的评价是通过使用多属性效用理论来实现的。最后,在第三阶段,当金融出价被打开,与第二和第三阶段的分数的加权平均给定的分数最高的投标被选择。一些其它方法提出了,在投标阶段,结合资格预审阶段的结果与金融出价。 Topc提出了一种用于在土耳其承包商一个选择模型,其中,在预限定阶段,投标者被假定对一系列确保所需的时间的目标和质量水平标准的标准的评估能达到要求。这些就工作量和财务状况的标准取得高分的被认为有能力及时完成项目。质量被认为是得到担保的对于那些在组织专业知识因素上面得分高的投标,如过去在其他项目上的业绩历史,经验丰富的员工可用性和类似项目经验的。上述所有的时间和质量标准被评估并且,通过使用层次分析法,每个投标人收到资格预审的总体得分。那些具有得分比预定阈值更大的被预认证到下一个阶段。在出价评估阶段,比平均值加上一个标准偏差多和那些比平均减去标准偏差少的出价被排除在外。其余投标,资格预审评分和中标价格的最佳组合投标被选择,通过使用标准的决策矩阵,归一化方法和权重因子计算。计算在最后阶段定性的选择标准和投标报价结果的类似方法在中国建筑行业中实现。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了一个确定中标的数学方法,可以评估典型资格预审标准及其并与出价评分组的合。一个模型,通过哈里什和Skitmore提议,承认考虑比合同阶段成本,以及它提供给业主的实用程序的更多的需求。所提出的方法评估六大标准,其中之一是出价价值和针对公司的剩余,如财务健全,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健康和安全记录和声誉。各投标者所得分数,对于特定的标准,变换为它通过由业主指定的实用曲线提供的实用价值。由一个特定的投标所提供的总效用等于通过每个标准提供的效用值的加权和。选择了达到最高整体效用的投标。投标公开后,该实用程序曲线的定义,并明确依赖于对规定的评价标准所有投标人的表现。应该说,这些方法降低了能力较低的投标人得到这份工作的危险性,但他们通过混合选拔和授予标准或非透明的选拔违反了欧盟法律,例如开标后的效用曲线的定义。已在美国被使用不同的方法是在成本和时间的出价。按照埃利斯和Herbsman描述和评估的这种方法,投标人提交建议的合约时间和工作项目的单价。这种方法的成本部分是招标竞购完成项目的价值,而时间部分是通过计算项目的未完成费用的每日价值评估。此成本被称为每天道路使用者成本,它包括业主用于管理施工合同的成本和道路使用者在施工阶段道路的不可用性的成本。道路使用者成本包括由于项目的实施延误的成本,额外的汽油成本和间接成本费用。道路使用者的成本,然后由招标人的时间内提供以天相乘,结果被添加到合同的投标报价。与总成本最低的投标者获得合同。在另一篇文章,Herbsman和埃利斯扩展这种方法包括投标者过去的表现质量值。以下进一步的研究,Herbsman得出结论认为,使用这种方法会导致减少的总体结构的时间。为了协助投标ElRayes提出了一个模型,以尽量减少通过优化机组的形成和工作的总合出价值。

  1. 拟议标方法

从文献的调查中最佳整体签订合同的方法已经出现,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最合适的方法取决于每个特定招标项目在时间和地点的具体情况。

本文的目的是提出在经济最有利的投标的基础上,通过采用两个非主观标准,即成本和时间的评估的项目合同。所提出的方法的目的是项目在由欧洲资助机构所要求的时间,成本和质量约束内完成。它是根据欧盟立法,防止由于投标者因反对成本和时间报价造成不必要的延误,并提供无可争议的竞争结果。

4.1 数学模型

评估成本和时间的投标建议的方法是基于效用理论,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尺度来比较不同的标准提供的满意。效用函数量化决策者的偏好通过分配一个数字索引到一个标准满意度的不同水平。

该方法实现了预定的效用曲线,这将使获得最佳出价决定为客户提供最大效用,并考会虑到:为客户的财务申办的实用程序(即在投标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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