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与竞争力的影响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15 20: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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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设计)

文献翻译

题 目 中国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与竞争力的影响

中国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与竞争力的影响

赵鑫,鲍文孙

武汉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武汉大学中部发展研究院

摘要:根据波特假设,适当的环境监管可以促进企业创新。这项创新甚至可以抵消环境监管造成的公司损失,提高企业竞争力。为了探讨波特假设在中国的实践情况,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利用中国污染密集型企业面板数据样本(2007年至2012年)来探索这一机制。结果表明,灵活控制政策的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环境监管对企业的创新有着显著的积极影响,但其弱势影响的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环境监管仍然对企业竞争力会产生负面影响,即使这种影响很小。从区域差异来看,东部和中部地区存在较强的波特假设现象,而西部地区则不显著。东部地区的资产回报率(ROA)和国内生产总值(GDP)相对较高,不是基于高能耗和环境污染,而是由于研发支出(R&D)对ROA的高转化率。对于中部地区,即使它显示出强烈的波特假设的迹象,但由于政府给予公司财政补贴和纳税申报以支付环境监管的成本,因此它只有不是很强的波特假设现象。这种机制与波特假设的机制不一致。

关键词:环境规制,波特假说,企业创新,企业竞争,地域差异

  1. 引言

中国正处于经济建设转型的过程中。最近几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增长率从10%放缓至8%。也许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经济发展的高增长依赖于煤炭,天然气和相关环境污染等环境能源的高成本(国辉和云峰,2012;李等,2014)。从1978年到2011年,中国能源消费总量(Li和Lin,2015; Lin和Moubarak,2014; Zheng等,2014)经历了从571.44百万到3480.02百万的急速增长。增长率高达每年5.63%。然而,与此同时,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在从2006年开始的短短5年内急剧上升50.98%(Holz,2014)。对于其他发达国家而言,GDP可能会在能源消耗相当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发展。这表明GDP的快速发展是以利用能源为代价的。在2011年,中国一个单位GDP消耗的能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5倍,是美国的3.3倍(Holz,2014)。因此,中国政府多年来更加关注环境污染问题。在2007年之前,污染控制的主要方法是基于强制控制政策,如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定整改期限和关闭这些污染密集型公司(Zhao et al,2015)。但事实证明它是无效的。这种政策导致监管成本高,控制效率低和公司利润低(Wang et al,2011)。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将其从强制措施转变为与市场相关的政策。这些政策包括2007年“出口企业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国家环境保护”第十二个五年计划和2012年发布的新的环境质量标准(GB3095-2012)(Dong et al,2015; Lui and Leamon,2014)。在这些新的环境政策系列实施后,中国环境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环境监管会对环境污染有很大影响,那么如何实现呢?在大多数情况下,中国政府强制要求公司支付环境监管成本,因为他们从环境污染中获得了最多(Zhao et al,2015; Zhu et al,2014)。但很明显,公司的环境支出显著限制了公司的行动力。相反,政府环境监管可以降低环境污染水平,而不是为了损害企业竞争力(Yin et al,2015)。那么,在这些年里,政府是否实现了双重目标?这一点还有待观察。具体而言,环境监管对企业的影响包括两个主要部分:严格的环境法规可以促进企业环境技术创新,帮助开发更好的环保产品或找到减少污染的方法,最终提升企业竞争力(Bi等, 2014;明华和永中,2011);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的额外支出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从而影响了企业的竞争优势(Zhao et al。,2015)。环境监管的严格性会对企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环境监管最终可以推动企业创新,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高,或者会降低企业竞争力,造成负面影响。那么对中国企业来说,结果如何呢?为了探索结果,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的影响。

本文的创新点包括:(1)由于实验是基于城市水平,因此结果更可靠。迄今为止的文献并没有过多关注这种微观层面。(2)公司发展和国内环境状况的统一使得探索如何加快公司的发展,不仅可以从公司自身方面,而且可以从国内环境法规,政府政策和国内污染等国内区域方面加速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本文运用波特假设理论探讨了中国的可能情况,并通过实验证明了这一点。(3)尽管越来越多的文献已经对中国数据进行了实验,但尽管数据时间范围和样本存在差异,但它们取得了多种结果。然而,很少有文献继续探讨波特假设理论在不同地区的表现,这也许有可能解释为什么会存在这样的结果。在本文中,继续在不同地区进行实验,特别是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因此区域差异很明显,这些实验下的建议更有价值。

在简要介绍之后,本文的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2节总结了波特假设理论,并根据中国情况提出了两个假设。第3节介绍了中国整个地区的面板回归模型,包括模型构建,变量选择和样本选择等。第4节提供了面板回归模型的结果并对其进行了解释。第5节介绍了区域多变量回归模型,并结合国内GDP和国内污染水平解释了结果。结论在最后的第6节中给出。

  1. 波特假设

帕尔默,辛普森和布拉德福德的传统观点认为,环保行为将增加公司的额外成本,并削弱其竞争力。在20世纪90年代,许多经济学家证实了传统观点,其中最着名的两个是Michael Porter(1991)和Claas van der Linde(1995)。其中,波特假说具有深远的影响。该理论认为污染是某种资源浪费。如果企业重复利用资源浪费,那么将导致企业竞争力的提高。严格但合理的环境控制规则(尤其是面向市场的工具,如税收或排放交易配额)可以刺激创新行为,并可能抵消部分或全部环境监管成本。

实现波特假设所述目标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完善的环境监管政策。也就是说,根据完善和严格的环境监管水平,波特假设可以细分为三个不同的部分,即强,弱和局部假设(Andre et al,2009; Feichtinger et al,2005; Ford等人,2014)。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图1所示。首先,在某些情况下,适当的环境监管可以刺激创新中的资金投入,但目前尚不清楚从创新行为中获得的利润能否抵消额外成本是否由环境监管引起。这一部分通常被视为弱Porter假设(Costantini和Mazzanti,2012; Doganay等,2014)。强波特假设分别描述了从创新行为中获得的收益可以抵消任何额外的监管成本,这意味着环境监管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此外,局部波特假设提出的理论是,与严格的监管相比,灵活监管可以为企业创新带来更大的动力(Desrochers and Haight,2014)。

波特假设的建立是基于灵活的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监管政策,而不是僵硬的强制控制政策(Zhao et al,2015)。具体而言,如果环境法规可以加强创新,则有三个条件需要满足(Caputo,2014; Taylor等,2015)。这些条件是:(1)环境监管政策应该为公司创新行为带来最合适的便利,而不是行业标准。(2)监管政策应允许技术不断改进,而不是强迫公司使用某种先进技术。(3)监管部门应发布长期政策指导,以尽量减少不确定性。如果这些条件在2007年之前在中国进行了测试,那么强制控制政策就不会为实现这一目标带来便利。尽管如此,2007年之后,中国政府开始关注市场化的环境政策,如征收资源税,解雇费(Lui和Leamon,2014)。这些政策属于灵活的环境监管政策,使企业可以更自由地找到最小化监管成本的技术解决方案(Caputo,2014)。从这一点来看,2007年后中国的环境监管可能对企业创新产生积极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

假设1.基于优化的中国环境监管政策,环境监管可能对企业创新产生积极影响。

环境监管带来的创新可能会提高企业竞争力。这种现象被称为“创新补偿”。波特进一步将“创新补偿”划分为流程补偿和产品补偿。当环境监管提高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利用率时,就会导致过程补偿。当环境监管不仅迫使企业减少污染,而且还形成更环保的产品时,它被称为产品补偿(Lee et al,2011)。但是,“创新补偿”在中国并不常见。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不方便从事创新活动,因为他们必须在固定年限内使用现有设备,而不是短期利润目标。在环境监管的压力下,企业必须在生产环节结束时投资环境污染管理流程,以免受到惩罚。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假设2。

假设2.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负面影响不显著。

现有文献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而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很少被探讨。对于第一种关系,Armando Sanchez-Vargas等人(2013)探讨了墨西哥环境监管与生产率之间的关系,并发现关于不同影响的大部分争论都归因于该行业的异质性。此外,赵等人(2015)提出了一个结构方程模型,分别通过指挥控制环境监管和基于市场的环境监管来探讨对中国企业行为和竞争力的影响。第二种,Marilia Tunes等(2012)研究了为巴西电力行业设计的环境法规是否以及如何促进相关公司的可持续技术和管理创新的产生和传播。不幸的是,大多数文献都侧重于实证研究中的静态分析。但考虑到环境规制对企业的时滞效应,动态分析更为实用。为了丰富动态的实证研究,本文利用中国污染密集型企业的面板数据,分析了环境规制行为对企业创新和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以及企业创新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

  1. 研究设计

3.1建立模型

本文建立了一个实证模型系列,分析了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企业创新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以及环境规制对企业竞争力的影响。由于样本在不同时间包含不同的公司,因此它是面板数据模型。建立三个面板回归模型以评估作为模型(1) - (3)的效果。

在模型(1) - (3)中,R&Di,t ROAi,t和Regi,t表示公司i在相对时间t的公司创新,公司竞争力和环境规制。这三个标签具有其原始含义,如第3.2.1节所示。εi,t是公司i在时间t的残差。环境调节数据具有2个滞后阶段,描述时间延迟,而其他变量使用非滞后值。在某种程度上,数据源限制了样本的使用,并导致环境调节滞后。但设置这样的时滞也是合理的,这将在3.2.4节中解释。

3.2变量的选择和定义

3.2.1因变量:企业竞争力(ROA)和企业创新(R&D)

在这三个模型中,包括两个因变量:研究与开发支出(R&D)和资产回报率(ROA)。ROA以会计系统中的“总资产收益率”来衡量,用于描述企业竞争力,因为具有较高企业竞争力的企业总是具有较高的ROA。同时,“研发支出/总资产”用于衡量企业研发支出规模。在模型(1)中,R&D是因变量,而它变成模型(2)中的自变量,其中ROA是因变量。在模型(3)中,ROA是因变量。本文使用的研发数据从2007年开始,因为研究和开发支出的信息在2006年之前尚未公布,当时财政部发布了新的指南。之后,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研发支出”项目下单独列出研发支出。因此,在本文中,研究和开发数据从2007年开始,企业创新是通过研发支出来衡量的。

3.2.2核心自变量:环境监管(Reg)

环境监管的强度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衡量:工业,公司和政府。1)工业环境监管标准。标准是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衡量的。但在一定时期内,环境监管标准往往对特定行业保持相对稳定(Huang and Liu,2014)。动态反映环境调控强度变化难以反映整个工业环境规制的强度变化。由于污染强度公司分布在多个行业,因此环境监管标准很难衡量环境监管的强度。2)从公司的角度分析。通过计算工业(公司)销售收入中环境保护成本的估算来估算工业环境监管的强度。但企业的环境成本不仅包含环境污染造成的产量损失,还包含环境法律法规的惩罚,因此不适合描述环境监管的强度(杨和王,2013)。此外,从会计角度来看,很少有公司发布有关环境成本的信息。所以从指标意义或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这种方法并不合适。3)从政府角度分析。政府可分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至于中央政府的环境监管标准,它忽视了区域经济发展,资源禀赋和环境污染水平之间的差异。但是政府环境监管强度应该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因此不适合。但是对于当地政府则是有可能的。2011年的一项政策,即“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rsquo;”规划,明确了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调整措施,即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环境政策。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标准更加实用。总之,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管强度将用于衡量城市区域层面的REG。

可以从工业废物和日常生活废物中测量当地的环境监管强度。由于样本只是污染密集型企业,因此使用工业废物信息(Hou et al,2013)。工业废弃物的变量包括工业废水,粉尘,二氧化硫排放和排放标准,清除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一些变量的回收率与废弃物一样。但对于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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