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收益共享合同来协调供应链社会责任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06 1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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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portation Research

April 2014, pp.92-104

Coordination of a socially responsible supply chain using revenue sharing contract

Shibaji Panda

Department of Mathematics, Beng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1.no. Govt. Colony, Kolkata 700 150, West Bengal, India

用收益共享合同来协调供应链社会责任

摘要:本文通过两个方面来探寻企业社会责任的制造商-零售商链条的协调,即企业社会责任零售商和企业社会责任制造商。在制造商的斯泰克伯格博弈中,收益共享合同被用以做渠道的协调。企业社会责任的零售商的利润最大化动机被发现可以化解渠道冲突,另外收益共享合同可以协调渠道。高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阈值时,一种情况下收益共享合同的批发价格高于边际生产成本,另一种情况下相反。并且,在高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阈值时,企业社会责任的制造商的纯利润为负。

关键词:渠道协调;收益共享合同;企业社会责任

1. 简介

一个供应链由完全独立的,二者之间存在利己目标的冲突的零售商与制造商组成,将导致决策无法最优化。通过合作,单一的中央决策下的利润赢得已被证实会高于利己的分散决策下的利润获取。因此,分散决策是效率低下的,供应链成员间的协调迫切需要渠道全性能的改善。在供应链协调下,制造商为零售商提供补偿性支付,这可以将二者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与渠道目标结合起来。供应链文献中使用的不同类别的补偿性支付手段,作为协调合同,都以激励各方实体接受集中决策为目标。有趣的是,没有一个通用的合同可以协调所有的供应链,因为协作合同的性能取决于供应链的特性。

企业社会责任被大致定义为将社会与道德责任展示给其利益相关者(消费者、员工、团体、供应链成员等等)的公司行为。随着全球化浪潮加剧,企业社会责任已经受到了来自学术与商业团体的大量关注,并成为主流。Murphy和Poist(2002)提到尽管供应链从业者在逐步考虑企业社会责任条件,供应链的社会责任理念正越来越重要化。在最近的研究中,全美前100的企业中,74%就收益方面发布了2008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相比2005年提高乐37%。全球而言,世界最大的250家公司中,80%发布了2008年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KPMG,2008)。有商业目标的公司受到了来自公司利益相关者与股份持有者的压力,而去关注社会与环境问题(Fernndez Kranz和Santalo,2010;Kitzmueller和Shimshack,2010;Starks,2009;Mohr和Webb,2001)。在社会议题上,最大的服装零售商Gap承认会对3000家世界范围内的工厂内不合格的工作条件负责(Merrick,2004)。耐克因其在亚洲制造工厂的无人性的劳动和商业行为受到谴责(Amaeshi等,2008)。对于环境议题,在2009年,一个由186名慈善机构投资人组成,拥有13万亿美元资产的群体签署了一份声明,对解决全球变暖与温室气体的方向提出建议(Economist,2009)。另外,“全球扫描在2004年的一项调查研究中发现公众对于企业期望得更多,该研究涉及21国超过23000人员。最近,实证显示消费者愿意为带有企业社会责任属性的商品支付更高价格(Trudel和Cotte,2009;Ageron等,2011)。结果许多国际领导品牌,像沃尔玛、耐克、阿迪达斯、Gap被强制通过行为守则将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于他们的供应链综合体中(Amaeshi等,2008)。尽管社会各界在分散地关注渠道协调,供应链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及其效果,社会关注的供应链成员之间的协调还没有被探寻。结果是,社会责任的供应链由于分散决策而常常做出未达最优的决策。

本文的目标是合并两个研究领域,即制造商-零售商供应链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和渠道协调,且该供应链上的渠道成员除了追求纯利润之外还有通过显示企业社会责任来膨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样,在建模与分析部分我们仅以消费者剩余的形式考虑企业社会责任的效果,而非社会关注的企业为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所做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所以,一个社会责任的供应链成员会同时最大化其纯利润和产生于它的利益相关者的一部分消费者剩余(Lambertini和Tampieri,2010;Lien,2002;Goering,2007,2008;Kopel和Brand,2012)。讨论两种情况,一方面是社会关注的零售商,另一方面是制造商。在制造商-斯泰克伯格博弈中,考虑收益共享作为协调合同的条件下,我们分析利润关注的渠道成员的反应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对渠道成员利润的影响。我们尤其关注以下的问题。第一,对于这两种情况而言,外生的企业社会责任可能会对分散决策带来怎样的影响?社会责任的公司如何不顾其他实体的决策而将其利润最大化?第二,收益共享合同可以解决渠道冲突吗?如果能,那么批发价格-收益共享分数对的形式是什么?它如何从传统的利润最大化供应链区分开来?换言之,企业社会责任对于批发价格-收益共享分数对有什么影响?第三,在收益共享合同下,公司如何应用政策与反政策来得出一个这种的解决方案?第四,在收益共享合同下,如果一个渠道成员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那么它将对其他成员的纯利润产生怎样的影响?第五,当不管是零售商还是制造商承担起企业社会责任时,在何种情况下有可能获取全部的渠道利润和全部属于社会关注的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消费者剩余?在这种情况下,除开消费者剩余,在哪一部分纯利润将在渠道成员间进行分配?

本文剩下的部分将如下述展开。第二部分为收益共享合同与供应链的企业社会责任属性相关的文献综述。第三部分建模并导出一些社会关注的供应链的有趣结论。最后,在第四部分中除了管理启示,一些结论外,还有未来研究的方向。

2. 文献综述

随着对有效供应链的日益强调,出现了大量关于供应链协调的研究。协调合同普遍使用于数量折扣、数量柔性、收益共享、回购、销售折扣等等。这些合同都与数量、质量、价格相关,不同于渠道成员间的合同条款。在这些合同中,收益共享合同由于其简单的设计和管理而使用最为广泛。使用收益共享合同时,零售商向制造商支付其创造的收益的一部分,加上零售商所接受的单位产品批发价格。这种合同在录像带产业被广泛使用。Cachon和Lariviere(2005)对收益共享合同对标准报童问题的绩效做出测试。他们展示了其协调渠道的功能,任意地对外生价格进行分配,Giannoccaro和Pontrandolfo(2004)建立了一个收益共享模型以协调一个三级供应链。Van der Venugopal(2005)将收益共享合同作为协调工具来协调需求随时间变化的录像带产业。对于供应商-零售商链条,Hou等用收益共享合同来改进在零售商成本信息准确且默许的情况下的供应链绩效。Panda(2013a,b)在明确的和含蓄的信息下决定最优数量-价格配对。在这个方向上,Saha(2013),Saha等(在新闻)和Sana(2011)值得一提。报童模型下的供应链上收益共享合同的应用概况可以被发现(Cachon和Lariviere,2005)。众多作者通过与其他协调合同做比较,广泛地讨论了收益共享合同的优势和局限。收益共享合同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两方成员的极限利益设定收益共享分数。

企业社会责任是不断变化的概念,目前没有一个普遍接受的定义。“社会责任(是)一个组织的决策产生的影响和通过透明且道德的,符合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福利的行为对社会和环境所做的活动。同时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期望,按照适用的法律,符合国际行为规范。并在整个组织内集成。”近年来,利益相关者的福利由于企业社会责任,利率存在大幅上升的形势。Murphy and Poist(2002)解释了在供应链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考虑。他们建议了一种总责任办法,将社会问题引入供应链传统经济界限。Carter and Jennings(2002)在供应链决策的案例研究和调查中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他们发现供应商和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呈正相关。为概括全社会关注的供应链的特点,研究人员采用了例如物流社会责任和采购社会责任的理念。举例说明,Ageron等(2011)使用法国样本数据,给出了几个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成功的条件和原因。假设环境边界不会直接影响需求,Cruz(2008)使用了多准则决策跟踪对环境负责的供应链网络的平衡条件。Cruz and Wakolbinger(2008)进一步扩展到多期模型,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长期影响。Savaskan等(2004)确定了适当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设备制造商的闭环供应链结构。Ni等(2010)考虑批发价格合同,显示两级供应链中的渠道成员间的企业社会责任共享,但是他们没有讨论关于渠道的双重边缘化。他们假设该主要上游渠道成员具有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并讨论了通过批发价格合同,企业社会责任如何由下游渠道成员分担。Hsueh和Chang(2008)考虑供应链网络,表明该渠道优化可以通过链成员之间的货币转移划分社会责任而获得。Ni和Kevin(2012)最近开发了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两级供应链,该供应链上每个成员都有独立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并研究了博弈理论背景下的渠道成员间的战略互动。他们得出,如果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是内在相关的,则存在一个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之间的共同动机,该动机能导致临界参数阈值以上的双赢机遇。

综观上述研究,对供应链上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给都出了看法,但是以上这些研究集中于个别成员的利润最大化,而不是针对渠道的广泛利润最大化。本论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讨通过社会责任供应链上成员之间的协调,如何在序贯博弈中能获得渠道的广泛优化。假设成员之一向其利益攸关方负责,收益共享合同用于解决渠道冲突。如下所示,本文内的研究明显区别于以前的作品。第一,除了少数几个,大部分的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专注于个别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并提出几个可以提高利益攸关方福利的做法。与此相反,本文解释如何通过转让定价,供应链上一个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和一个无企业社会责任的公司达成共同利益。因此只要将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以消费者剩余的形式加入建模之中。第二,区别于Hsueh和Chang(2008),供应链文献中的各种补偿性支付手段旨在协调纯利润最大化的供应链。本文讨论了如何通过补偿性支付合同消除社会关注的供应链的渠道冲突。第三,Hsueh和Chang(2008)用外生货币转移协调具有社会责任的供应链网络。本文考虑采用内源性收益共享合同协调社会关注的供应链渠道成员。第四,在Ni和Kevin(2012)的文章中,需求首先依赖企业社会责任,然后才是价格,而在本文中市场需求对价格是简单的线性关系。第五,在Ni等(2010)的文章中,企业社会责任成本与供应商相关,下游企业期望通过批发价格合同与供应商分担成本,但是目前无协调性研究。在Ni和Kevin(2012)的文章中,每个成员都有企业社会责任成本。文章研究了如何通过战略互动实现双赢的结果。本文假定渠道上任何一家公司都有企业社会责任成本,并讨论如何利用转移定价获得最大渠道利润。

该模型产生以下后理解。社会责任零售商的完善福利最大化动机足以推动渠道协调,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渠道成员都实现最大收益。当零售商并不完全福利相关时,收益共享合同可以解决渠道冲突,但是渠道成员的利润对企业社会责任敏感。当制造商是社会关注的时,其完善福利最大化动机并不起到协调渠道的作用,但收益共享合同可以。有趣的是,无论哪位制造商-零售商链条上的成员是社会关注的,完善福利最大化动机都是该成员的最佳渠道绩效的必要条件。直觉是直截了当的。除了渠道的纯利润,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社会关注企业方的消费者剩余也有所积累。当社会关注的企业增加其企业社会责任时,更多的消费者剩余会被累积在其一方,当该公司完善福利最大化者时,显然消费者剩余是最大的。然而社会关注的渠道成员的总利润(股东价值加上利益相关者价值)最大化时,其股东价值会被破坏,社会关注的成员只有通过利益相关者的价值赚取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纯利润最大化的成员所获利润也最高。因此,社会关注的渠道成员应扩展其企业社会责任,对股东的价值与利益相关者的价值平衡形成限制。此外,收益共享合同的批发价格和收益共享分数有别于传统的纯利润最大化供应链上的数据。不同于传统供应链的收益共享合同批发价格,这里的批发价格对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敏感。如果零售商是社会关注的,企业社会责任完全由自己承担,那么制造商的批发价格随零售商企业社会责任的增加而增加,并且高于企业社会责任阈值以上的制造商的边际生产成本。当制造商是社会关注的,且其企业社会责任与渠道对齐时,其批发价格是总是小于其边际生产成本。制造商的批发价格随企业社会责任的增长而降低,高于企业社会责任阈值时批发价格为负。也就是说,当具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制造商重点投入企业社会责任时,对于零售商来说销售商品卓有成效。结果就是,社会关注的制造商的纯利润在高于企业社会责任阈值时为负。同时,零售商基于企业社会责任调整收益共享比例,以确保任何强度企业社会责任下的总双赢利润。

3. 建模与分析

3.1 符号

为建立该模型将用到以下符号:

制造商单位生产成本

零售商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时的集中零售价格

制造商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时的集中零售价格

零售商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时的分散零售价格

制造商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时的分散零售价格

零售商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时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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