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犯罪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重新)归纳因果关系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11:58:00

国际犯罪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重新)归纳因果关系

原文作者:MARJOLEIN CUPIDODR 单位:Criminal Law Forum

摘要:本文利用法律理论和国内刑法的见解,对国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进行了评价和(再)概念化。本文区分了经验因果关系和规范因果关系,并表明在国际判例法中迄今为止强调经验因果关系,而规范因果关系的意义仍然相当不明确和难以捉摸。这是不幸的,因为规范因果关系在国际犯罪案件中特别重要,在这些案件中,与犯罪的经验联系往往很遥远,因此不确定。为了概述有关国际罪行的规范性因果关系,本文利用法律理论和国内刑法来确定几个可以用来确立规范性因果关系的因素,特别是考虑到国际罪行的具体性质(作为群体所犯的系统犯罪)以及被告参与这类罪行的远程参与。

关键词:因果关系;规范因果关系;国际犯罪;自由; 被告参与

一、引言

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国际刑法中确立责任的核心基础之一。国际法院和学者普遍认为:个人只对他们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罪行负责。值得说明的是,位于卡伊什马的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明确地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必须有罪,他就必须负有刑事责任,促成或对犯罪产生影响的行为。话虽如此,无论是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是在判例法领域,因果关系的确切意义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国际刑法中界定因果关系的许多困难源于国际犯罪的性质和被指控的领导人的典型参与。

首先,作为系统犯罪的类型,国际犯罪具有两层结构,包括描述犯罪背景的顶峰和基本犯罪。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是否需要在被告的行为与(i)一般国际犯罪(例如危害人类罪)、(ii)犯罪类型(例如谋杀),或(iii)具体犯罪事件(在Z村杀害X人)之间建立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是否应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对一个特定个人的杀害?或者,在更抽象的层面上,被告的行为创造了犯罪背景,而不一定解释与之在其中所犯下的特定罪行的联系

  1. 由于国际犯罪通常是由群体犯下的,问题提出了因果关系是如何在集体背景下运作的。国际刑法中的责任似乎往往以被告参与集体计划及其对计划执行的贡献(例如通过犯罪手段控制一个地区为前提)。但目前尚不清楚,因果关系的焦点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从被告和被指控的罪行之间的联系,转移到被告对一个更普遍的共同计划的贡献,并存在争议。
  2. 因果关系问题来自于在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的被告通常“手上没有血”。他们通常是(i)政治和军事领导人,他们在偏远地区促成犯罪,例如训练士兵和发展民族主义政治政策,或(ii)作出所谓“双重用途贡献”的辅助人物。

最后,关于因果关系在上级责任中的作用也存在争议。在这方面产生的因果关系问题源于上级责任作为一种类型的遗漏责任的特殊性质。特别是当它涉及“未能惩罚”的上级责任,从而产生事后遗漏的责任时,因果关系的相关性和意义就会成为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广泛的争论。7.我不会重申这场辩论,而只是提到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其复杂性)。

在本文中,我将上述讨论的要点作为评估和(重新)概念化国际刑法中因果关系概念的起点。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借鉴了法律理论和国内刑法,它们为了解因果关系的意义和范围提供了有用的见解。从广义上来说,这是一种区别可以在经验和规范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如文章将指出的那样,在国际判例法中,迄今为止的重点是经验因果关系,而规范因果关系的意义仍然有些难以捉摸。这是不幸的,因为规范性因果关系似乎在国际犯罪案件中特别重要,在这些案件中,与罪行的经验联系往往遥远,因此不确定。为了概述与国际罪行有关的规范性因果关系,我将确定几个可以用来确定规范性因果关系的因素,同时考虑到国际罪行的具体性质(作为群体所犯下的系统犯罪),以及被告远程双重参与这样的罪行。本文的结构如下。第2节和第3节分别处理经验的和规范的因果关系。每一节都包含一个关于法律理论、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小节。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法律理论时,我并不寻求提供对所有因果关系模型的全面和详细的概述。相反,我只是想广义地描述因果关系的不同概念,从而为国内和国际刑法的叙述提供一个适当的背景。关于国内刑法的段落说明了国家刑事司法系统如何解释和应用(因果关系的不同概念)。

本文对国内刑法的研究有助于透视法律理论,并提供了灵感来源国际刑事法院。国内分析集中在美国和德国的刑法。诚然,对两个国内司法管辖区的研究还远不够全面。然而,在选定的司法管辖区内,关于因果关系的看法特别有用,因为这些司法管辖区代表了主要的法律传统(普通法和民法),并对国际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外,所选定的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有有利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具体专门知识。虽然德国已经制定了在双重使用贡献的情况下评估因果关系的标准,但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是少数几个在示范刑法(MPC)中法定定义了因果关系概念的国家之一。因此,在考虑在国际刑法中界定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时,可以将MPC作为一种灵感来源。本文在阐述了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律理论和国内法后,继续讨论国际刑法。特别是,我研究了国际刑事法院是如何解释和应用经验主义的

二、经验因果关系

2.1法律理论

经验因果关系理论关注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在事实术语上造成了犯罪,即是否存在事实关系在犯罪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此外,经验因果关系理论假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取决于自然世界中因果关系的意义之上。因此,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律发现应该基于关于世界物理学的基本真理。

在刑法中,最突出的经验因果理论是必要条件理论,也被称为“因果理论”或因果理论。非检验的必要条件需要对两个事件之间的反事实关系进行实证评估:如果不是事件A,事件B就不会发生。每一种作为产生结果的不可或缺或必要条件的行为都同样被认为是一种因果贡献(Auml;quivalenztheorie)。因此,非检验的必要条件与依赖性的概念相一致:犯罪结果是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

虽然该理论的必要条件因将刑事责任与道德责任联系起来而受到赞扬,但该理论也招致了批评。首先,有人认为,测试的必要条件促使人们从被告撤回贡献的假设情况下进行推理。这种反事实的关系可能很难被证明,因为事实调查者需要推测,如果被告没有这样做,会发生什么。其次,非测试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是过于包含在内了。例如,在一宗谋杀案中,扣动武器扳机的人不仅作出了必要的因果贡献,而且对销售、制造和设计武器的人也作出了贡献。因果贡献链是无穷无尽的(无限的),并包含了遥远的无穷小的贡献。第三,必要条件理论被认为是包容性的,特别是在它涉及过度决定的情况下,或二重身。.在这些情况下,伤害是由多个人平等地造成的,即事件a和事件B是独立地足以产生一个结果的。从逻辑上讲,A和B的充分性意味着它的结果。因此,根据必要条件的理论,a和B都不构成原因。已经发展了几种理论来解决过度决定的问题。按照所谓的“细粒度效应”的方法,人们不会抽象地考虑,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是否会发生某种类型的伤害。相反,人们评估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实际发生的特殊伤害是否会以它在确切时刻所做的方式发生。或者,NESS-test的缩写的必要元素的条件,寻求解决过度决定的问题诉诸因果充分性,而不是强烈的必要性:“原因可能是必要的意义上,它是一组条件共同足够生产的结果;它是必要的,因为它需要完成这组。

2.2国内刑法中的经验性因果关系

在国内刑法中,经验因果关系的评估不同。在涉及主要责任时,非理论的必要条件被接受为主导检验。举例来说,在美国,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是必要的条件,即必要的条件时,他才能作为一个人对犯罪的主犯承担责任。特别是,美国MPC的第2.03节(1)规定,经验因果关系——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在“行为”是先行因时确定的问题不会出现”。同样地,根据德国法律,主要行为者要对要不是他的参与就不会发生的所有伤害负责。此外,一种犯罪的所有必要条件都具有同等的因果价值。因此,共存的贡献条件的存在通常不会妨碍建立一种因果关系。

在附属责任方面,国内刑法采用的因果关系标准不那么严格。例如,根据《德国刑法》第27条,如果被告提供故意协助,使他人能够犯罪,就可以确定附属责任。因此,德国法院接受任何形式的促进犯罪者的罪行就足够了,不需要必要的不贡献。

在美国的学术研究中,关于附属责任的相关因果关系检验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论。一些学者提出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排除了最低限度的贡献,而不要求共犯对犯罪作出必要的和直接的贡献。这是一个开放和灵活的标准,允许“陪审团决定是否,根据两者周围的环境和威胁的伤害,演员的行为是一个足够重要的因素,足以证明追究他的责任。

MPC的起草者考虑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但最终被拒绝了。相反,第2.06条MPC规定,共犯责任属于任何帮助或同意或试图帮助他人实施或策划犯罪的人。通过将附属责任扩大到“试图援助”他人,辅助人员的援助是否有效的问题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如果共犯的行为可能导致主犯的刑事行为,而没有[助手]的影响或帮助,主犯就可能不会这样做,就可能产生附属责任。37因此,从犯只需要增加犯罪的可能性:只有在共犯的行为不可能犯罪的情况下,贡献要求才没有得到满足例如,试图贡献的犯罪“从未达到目标”。

为了平衡(严格的)因果关系要求的缺失,美国法律强调了附属责任的主观因素。在他们的评论中,MPC起草者在这一点上指出:“共犯的罪责水平应高于主要行为人的罪责水平,因为共犯的公开行为通常有更多的歧义,因此定罪的风险更高”。”因此,犯罪委员会要求从犯的目的是促进主犯的犯罪。

已经解释在学术和判例法,同伙的责任因此本质上是基于他们加入的意图(罪犯):42配件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自己与风险,他参与作为他希望带来,他寻求他的行动使其成功。因此,附属责任的基础从因果关系转变为与犯罪/犯罪者的自愿联系。刑事责任是基于代理性的,而不是基于原因性的“同谋的鼓励,而不是因果关系,提供了[附属责任的关键”。

在国际犯罪案件中,国内法院受到这样一个问题:被告的贡献与罪行之间的经验关系应该有多精确:必须确定被告如何促成每一件(罪行)的事件,或者是否可以采用更一般性的评估?在这一点上,德国法律传统上需要一个因果关系助手的贡献和具体犯罪指控(康Einzeltatnachweis)。46然而,在两起对前集中营警卫——德米扬鲁克和格宁——法院判定被告协助大量的谋杀,尽管它不能证明他们造成了这些谋杀。相反,被告的贡献的因果关系是根据被告的制度作用来评估的。

正如这一推理所表明的那样,格罗宁的责任是基于他参与了一个有组织的旨在消灭犹太人的官僚系统(一个集中营)。这个想法似乎是,任何在这个系统中工作的人都促进了大规模灭绝,因此可以成为在这个系统内犯下的所有罪行的助手。

2.3国际刑法中的经验性因果关系

国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传统的经验因果关系理论来表述的。同国内刑法一样,因果关系的必要强度因有关的责任方式而异。下一小节主要集中于国际刑事法院(ICC)的工作,列出了适用于共同犯罪、协助和教唆、共同目的责任和优越责任的因果关系检验。

2.3.1的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国际刑事法院采用了必要的非检验条件。在卢班加,法院认为,共同肇事者必须作出“作出重要贡献,从而产生阻挠犯罪的权力”。特别是,要求“被告在协议框架内的个人贡献是这样的,即没有它,罪行就不可能发生,或者将会以明显不同的方式发生”。这个措辞追踪了所谓的“细粒度效果”

在对法律理论的必要条件进行批评之后,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和国际学者批评了“基本贡献”的要求,以产生推测和反事实的分析,即犯罪是否以及如何发生在另一个世界,被告隐瞒其贡献。特别是,有人认为评估复杂的犯罪的产品和著名的复杂贡献随着时间和空间仍然会犯没有被告的贡献需要“假设的猜测”和可能导致司法偏见。

2.3.2附属责任

关于附属责任,国际判例法一般要求助手和教唆者对所指控的罪行作出重大贡献。这一标准反映了美国奖学金中提交的“实质性原因”标准,它是特别开放式的。到目前为止,国际刑事法院一直没有以一致和全面的方式澄清是什么实质性贡献标准所包含的,以及哪些事实(或)与确定实质性贡献有关。法院只确定,如果不是从犯的贡献,就不需要证明犯罪不会发生。因此,不需要一个必要的非连接。然而,从犯的行为必须“足够实质性和有效,以使犯罪成为可能,或者至少更容易”。根据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国际法庭)的说法,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人扮演被告实际上所承担的角色,犯罪行为很可能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发生”。在这方面,被告的权威地位是影响法庭评估其影响的一个有关情况在早期的判例法中,国际刑事法院试图区分帮助和教唆的实质性贡献要求和《罗马规约》第25条(3)(d)的因果关系要求。此条款适用于“Idem”的人。乍一看,“以任何方式贡献”这两个术语反映了一种较低的因果关系,甚至有小的、非物质的和间接的贡献。然而,在姆巴鲁什马纳预审分庭认为,被告对群体犯罪的贡献至少应为“重大”。根据德国的uml;uml;概念,重要贡献标准要求被告影响/影响犯罪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因此,重点是被告行为的影响,而不是被告与所犯罪行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被告的贡献不一定是犯罪的近因--被告与罪行的接近程度并不是一个有关的评估标准。事实上,人们明确承认,被告“通过该组织的其他成员促成了罪行。虽然不要求被告的贡献是必要的条件,但对犯罪无关紧要的行为不能产生共同目的责任。这样一来,国际刑事法院就打算将日常的社会和经济活动排除在刑法的范围之外。最高法院特别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在这一点上的推理和考虑与美国MPC的起草者的目标类似,后者同样试图将日常商业行为排除在共犯责任之外(见进一步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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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犯罪案件中的因果关系:(重新)归纳因果关系

原文作者:MARJOLEIN CUPIDODR 单位:Criminal Law Forum

摘要:本文利用法律理论和国内刑法的见解,对国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概念进行了评价和(再)概念化。本文区分了经验因果关系和规范因果关系,并表明在国际判例法中迄今为止强调经验因果关系,而规范因果关系的意义仍然相当不明确和难以捉摸。这是不幸的,因为规范因果关系在国际犯罪案件中特别重要,在这些案件中,与犯罪的经验联系往往很遥远,因此不确定。为了概述有关国际罪行的规范性因果关系,本文利用法律理论和国内刑法来确定几个可以用来确立规范性因果关系的因素,特别是考虑到国际罪行的具体性质(作为群体所犯的系统犯罪)以及被告参与这类罪行的远程参与。

关键词:因果关系;规范因果关系;国际犯罪;自由; 被告参与

一、引言

因果关系的概念是国际刑法中确立责任的核心基础之一。国际法院和学者普遍认为:个人只对他们因其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罪行负责。值得说明的是,位于卡伊什马的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ICTR)明确地认为:如果被告的行为必须有罪,他就必须负有刑事责任,促成或对犯罪产生影响的行为。话虽如此,无论是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是在判例法领域,因果关系的确切意义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国际刑法中界定因果关系的许多困难源于国际犯罪的性质和被指控的领导人的典型参与。

首先,作为系统犯罪的类型,国际犯罪具有两层结构,包括描述犯罪背景的顶峰和基本犯罪。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是否需要在被告的行为与(i)一般国际犯罪(例如危害人类罪)、(ii)犯罪类型(例如谋杀),或(iii)具体犯罪事件(在Z村杀害X人)之间建立因果关系。换句话说,是否应该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对一个特定个人的杀害?或者,在更抽象的层面上,被告的行为创造了犯罪背景,而不一定解释与之在其中所犯下的特定罪行的联系

  1. 由于国际犯罪通常是由群体犯下的,问题提出了因果关系是如何在集体背景下运作的。国际刑法中的责任似乎往往以被告参与集体计划及其对计划执行的贡献(例如通过犯罪手段控制一个地区为前提)。但目前尚不清楚,因果关系的焦点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从被告和被指控的罪行之间的联系,转移到被告对一个更普遍的共同计划的贡献,并存在争议。
  2. 因果关系问题来自于在国际刑事法庭接受审判的被告通常“手上没有血”。他们通常是(i)政治和军事领导人,他们在偏远地区促成犯罪,例如训练士兵和发展民族主义政治政策,或(ii)作出所谓“双重用途贡献”的辅助人物。

最后,关于因果关系在上级责任中的作用也存在争议。在这方面产生的因果关系问题源于上级责任作为一种类型的遗漏责任的特殊性质。特别是当它涉及“未能惩罚”的上级责任,从而产生事后遗漏的责任时,因果关系的相关性和意义就会成为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广泛的争论。7.我不会重申这场辩论,而只是提到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国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其复杂性)。

在本文中,我将上述讨论的要点作为评估和(重新)概念化国际刑法中因果关系概念的起点。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借鉴了法律理论和国内刑法,它们为了解因果关系的意义和范围提供了有用的见解。从广义上来说,这是一种区别可以在经验和规范之间的因果关系。正如文章将指出的那样,在国际判例法中,迄今为止的重点是经验因果关系,而规范因果关系的意义仍然有些难以捉摸。这是不幸的,因为规范性因果关系似乎在国际犯罪案件中特别重要,在这些案件中,与罪行的经验联系往往遥远,因此不确定。为了概述与国际罪行有关的规范性因果关系,我将确定几个可以用来确定规范性因果关系的因素,同时考虑到国际罪行的具体性质(作为群体所犯下的系统犯罪),以及被告远程双重参与这样的罪行。本文的结构如下。第2节和第3节分别处理经验的和规范的因果关系。每一节都包含一个关于法律理论、国内刑法和国际刑法的小节。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法律理论时,我并不寻求提供对所有因果关系模型的全面和详细的概述。相反,我只是想广义地描述因果关系的不同概念,从而为国内和国际刑法的叙述提供一个适当的背景。关于国内刑法的段落说明了国家刑事司法系统如何解释和应用(因果关系的不同概念)。

本文对国内刑法的研究有助于透视法律理论,并提供了灵感来源国际刑事法院。国内分析集中在美国和德国的刑法。诚然,对两个国内司法管辖区的研究还远不够全面。然而,在选定的司法管辖区内,关于因果关系的看法特别有用,因为这些司法管辖区代表了主要的法律传统(普通法和民法),并对国际刑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外,所选定的两个司法管辖区都有有利于国际刑事法院的具体专门知识。虽然德国已经制定了在双重使用贡献的情况下评估因果关系的标准,但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是少数几个在示范刑法(MPC)中法定定义了因果关系概念的国家之一。因此,在考虑在国际刑法中界定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时,可以将MPC作为一种灵感来源。本文在阐述了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律理论和国内法后,继续讨论国际刑法。特别是,我研究了国际刑事法院是如何解释和应用经验主义的

二、经验因果关系

2.1法律理论

经验因果关系理论关注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在事实术语上造成了犯罪,即是否存在事实关系在犯罪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此外,经验因果关系理论假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取决于自然世界中因果关系的意义之上。因此,关于因果关系的法律发现应该基于关于世界物理学的基本真理。

在刑法中,最突出的经验因果理论是必要条件理论,也被称为“因果理论”或因果理论。非检验的必要条件需要对两个事件之间的反事实关系进行实证评估:如果不是事件A,事件B就不会发生。每一种作为产生结果的不可或缺或必要条件的行为都同样被认为是一种因果贡献(Auml;quivalenztheorie)。因此,非检验的必要条件与依赖性的概念相一致:犯罪结果是否取决于行为人的行为?

虽然该理论的必要条件因将刑事责任与道德责任联系起来而受到赞扬,但该理论也招致了批评。首先,有人认为,测试的必要条件促使人们从被告撤回贡献的假设情况下进行推理。这种反事实的关系可能很难被证明,因为事实调查者需要推测,如果被告没有这样做,会发生什么。其次,非测试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是过于包含在内了。例如,在一宗谋杀案中,扣动武器扳机的人不仅作出了必要的因果贡献,而且对销售、制造和设计武器的人也作出了贡献。因果贡献链是无穷无尽的(无限的),并包含了遥远的无穷小的贡献。第三,必要条件理论被认为是包容性的,特别是在它涉及过度决定的情况下,或二重身。.在这些情况下,伤害是由多个人平等地造成的,即事件a和事件B是独立地足以产生一个结果的。从逻辑上讲,A和B的充分性意味着它的结果。因此,根据必要条件的理论,a和B都不构成原因。已经发展了几种理论来解决过度决定的问题。按照所谓的“细粒度效应”的方法,人们不会抽象地考虑,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是否会发生某种类型的伤害。相反,人们评估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实际发生的特殊伤害是否会以它在确切时刻所做的方式发生。或者,NESS-test的缩写的必要元素的条件,寻求解决过度决定的问题诉诸因果充分性,而不是强烈的必要性:“原因可能是必要的意义上,它是一组条件共同足够生产的结果;它是必要的,因为它需要完成这组。

2.2国内刑法中的经验性因果关系

在国内刑法中,经验因果关系的评估不同。在涉及主要责任时,非理论的必要条件被接受为主导检验。举例来说,在美国,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是必要的条件,即必要的条件时,他才能作为一个人对犯罪的主犯承担责任。特别是,美国MPC的第2.03节(1)规定,经验因果关系——或“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在“行为”是先行因时确定的问题不会出现”。同样地,根据德国法律,主要行为者要对要不是他的参与就不会发生的所有伤害负责。此外,一种犯罪的所有必要条件都具有同等的因果价值。因此,共存的贡献条件的存在通常不会妨碍建立一种因果关系。

在附属责任方面,国内刑法采用的因果关系标准不那么严格。例如,根据《德国刑法》第27条,如果被告提供故意协助,使他人能够犯罪,就可以确定附属责任。因此,德国法院接受任何形式的促进犯罪者的罪行就足够了,不需要必要的不贡献。

在美国的学术研究中,关于附属责任的相关因果关系检验一直存在着很多争论。一些学者提出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排除了最低限度的贡献,而不要求共犯对犯罪作出必要的和直接的贡献。这是一个开放和灵活的标准,允许“陪审团决定是否,根据两者周围的环境和威胁的伤害,演员的行为是一个足够重要的因素,足以证明追究他的责任。

MPC的起草者考虑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但最终被拒绝了。相反,第2.06条MPC规定,共犯责任属于任何帮助或同意或试图帮助他人实施或策划犯罪的人。通过将附属责任扩大到“试图援助”他人,辅助人员的援助是否有效的问题就变得无关紧要了。如果共犯的行为可能导致主犯的刑事行为,而没有[助手]的影响或帮助,主犯就可能不会这样做,就可能产生附属责任。37因此,从犯只需要增加犯罪的可能性:只有在共犯的行为不可能犯罪的情况下,贡献要求才没有得到满足例如,试图贡献的犯罪“从未达到目标”。

为了平衡(严格的)因果关系要求的缺失,美国法律强调了附属责任的主观因素。在他们的评论中,MPC起草者在这一点上指出:“共犯的罪责水平应高于主要行为人的罪责水平,因为共犯的公开行为通常有更多的歧义,因此定罪的风险更高”。”因此,犯罪委员会要求从犯的目的是促进主犯的犯罪。

已经解释在学术和判例法,同伙的责任因此本质上是基于他们加入的意图(罪犯):42配件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自己与风险,他参与作为他希望带来,他寻求他的行动使其成功。因此,附属责任的基础从因果关系转变为与犯罪/犯罪者的自愿联系。刑事责任是基于代理性的,而不是基于原因性的“同谋的鼓励,而不是因果关系,提供了[附属责任的关键”。

在国际犯罪案件中,国内法院受到这样一个问题:被告的贡献与罪行之间的经验关系应该有多精确:必须确定被告如何促成每一件(罪行)的事件,或者是否可以采用更一般性的评估?在这一点上,德国法律传统上需要一个因果关系助手的贡献和具体犯罪指控(康Einzeltatnachweis)。46然而,在两起对前集中营警卫——德米扬鲁克和格宁——法院判定被告协助大量的谋杀,尽管它不能证明他们造成了这些谋杀。相反,被告的贡献的因果关系是根据被告的制度作用来评估的。

正如这一推理所表明的那样,格罗宁的责任是基于他参与了一个有组织的旨在消灭犹太人的官僚系统(一个集中营)。这个想法似乎是,任何在这个系统中工作的人都促进了大规模灭绝,因此可以成为在这个系统内犯下的所有罪行的助手。

2.3国际刑法中的经验性因果关系

国际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传统的经验因果关系理论来表述的。同国内刑法一样,因果关系的必要强度因有关的责任方式而异。下一小节主要集中于国际刑事法院(ICC)的工作,列出了适用于共同犯罪、协助和教唆、共同目的责任和优越责任的因果关系检验。

2.3.1的共同犯罪

关于共同犯罪,国际刑事法院采用了必要的非检验条件。在卢班加,法院认为,共同肇事者必须作出“作出重要贡献,从而产生阻挠犯罪的权力”。特别是,要求“被告在协议框架内的个人贡献是这样的,即没有它,罪行就不可能发生,或者将会以明显不同的方式发生”。这个措辞追踪了所谓的“细粒度效果”

在对法律理论的必要条件进行批评之后,国际刑事法庭的法官和国际学者批评了“基本贡献”的要求,以产生推测和反事实的分析,即犯罪是否以及如何发生在另一个世界,被告隐瞒其贡献。特别是,有人认为评估复杂的犯罪的产品和著名的复杂贡献随着时间和空间仍然会犯没有被告的贡献需要“假设的猜测”和可能导致司法偏见。

2.3.2附属责任

关于附属责任,国际判例法一般要求助手和教唆者对所指控的罪行作出重大贡献。这一标准反映了美国奖学金中提交的“实质性原因”标准,它是特别开放式的。到目前为止,国际刑事法院一直没有以一致和全面的方式澄清是什么实质性贡献标准所包含的,以及哪些事实(或)与确定实质性贡献有关。法院只确定,如果不是从犯的贡献,就不需要证明犯罪不会发生。因此,不需要一个必要的非连接。然而,从犯的行为必须“足够实质性和有效,以使犯罪成为可能,或者至少更容易”。根据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国际法庭)的说法,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人扮演被告实际上所承担的角色,犯罪行为很可能不会以同样的方式发生”。在这方面,被告的权威地位是影响法庭评估其影响的一个有关情况在早期的判例法中,国际刑事法院试图区分帮助和教唆的实质性贡献要求和《罗马规约》第25条(3)(d)的因果关系要求。此条款适用于“Idem”的人。乍一看,“以任何方式贡献”这两个术语反映了一种较低的因果关系,甚至有小的、非物质的和间接的贡献。然而,在姆巴鲁什马纳预审分庭认为,被告对群体犯罪的贡献至少应为“重大”。根据德国的uml;uml;概念,重要贡献标准要求被告影响/影响犯罪是否发生以及如何发生。因此,重点是被告行为的影响,而不是被告与所犯罪行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被告的贡献不一定是犯罪的近因--被告与罪行的接近程度并不是一个有关的评估标准。事实上,人们明确承认,被告“通过该组织的其他成员促成了罪行。虽然不要求被告的贡献是必要的条件,但对犯罪无关紧要的行为不能产生共同目的责任。这样一来,国际刑事法院就打算将日常的社会和经济活动排除在刑法的范围之外。最高法院特别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在这一点上的推理和考虑与美国MPC的起草者的目标类似,后者同样试图将日常商业行为排除在共犯责任之外(见进一步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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