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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产业的增值税优惠能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吗?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证据
第一章 介绍
近年来,全球新能源发展迅速。在向碳密集度较低、可持续性更强的能源体系过渡期间,新能源在2017年几乎满足了全球24%的电力需求(IEA,2018年)。为了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广泛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最近的研究是旨在找出税收制定和能源转型之间的关系,新能源税项目的差异和税收优惠的主要驱动因素的讨论。然而,侧重于税收优惠对新能源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的研究是比较少的。
税收优惠是影响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而有力的机制。激励机制带来的税收优惠可能鼓励更多投资并促进节能改造。然而,税收激励的相关经济缺陷也存在,因为它们可能扭曲产业链结构,减少技术升级,特别是在激励措施只集中在产业链的某一部分的情况下。因此,本研究以增值税激励为例,研究其对上市公司股本回报率(ROE)的影响。
我们以中国新能源上市公司为例的研究有三个原因。首先,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特别是在风能和太阳能光伏产业。它在全球经济和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使得研究税收优惠对新能源产业的影响成为典型。2007年至2015年,中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增长185.5%,而同期全球发电量仅增长56.6%。我国新能源企业市场潜力大,盈利能力低,与国际同行有很大不同,值得研究。
第二,经济转型改革频繁调整,反映了政策变化的明显效果。税收优惠通过免税、即时退税、出口退税等方式,为推动中国新能源发展提供了重要机制。特别是增值税激励措施的特点是,我国新能源产业的行业划分明显,实施周期不同,主要表现在四个子行业(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核电和新能源汽车)。这使得从经验上确定策略效果成为可能。
第三,凭借行业代表性和可信的财务数据,中国上市公司在实证分析中占有重要代表性和准确数据,可以使研究更加可靠。学者们利用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了与新能源发展相关的各种政策,如绿色信贷、环境法规等。 2008年,中国首次在新能源产业中引入增值税优惠政策。新能源的两个主要子部门参与了这一激励试点:风力发电和核电,而增值税激励措施分别于2013年9月和2013年10月扩大到NEV和太阳能光伏发电。2008年可以看作是不同类型新能源公司的时期。这为2008年将新能源增值税优惠政策视为'准自然实验'奠定了基础,从而可以实施差异化(DID)识别策略。基于 DID 方法,我们使用涵盖 2004-2012 年的财务面板数据集,比较了新能源企业盈利能力的预激励和激励后变化。 该方法的进一步描述将在第2.1节中介绍。
长期以来,税收优惠的有效性一直受到广泛讨论。尽管促进了工业的发展,但税收优惠也可能扭曲市场价格,从而造成负面影响。根据现有的研究,大量的文献发现,政府的税收优惠可以降低成本,扩大新能源公司的投资。然而,一些学者质疑税收优惠的效果。主要要点是投资决定的失真、缺乏定期审查和经常出于政治动机的不退出条款。另一些人则指出,税收优惠仅限于新能源产业的单一领域,这会诱发恶性竞争,扭曲产业链。因此,税收激励往往无效,因为它固有的缺陷可以侵蚀税基,并容易滥用和腐败。
本研究试图从公司ROE的角度寻找对上市公司税收优惠的反应。此外,我们进一步区分企业是否受到增值税激励措施的直接影响,以探讨处于产业链不同位置的企业的反应差异。我们利用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面板数据集,通过建立DI模型,估计新能源增值税激励措施对上市公司ROE的影响。这种方法在以前的研究中被广泛应用于研究税收政策的效果。基准递归结果表明 ,增值税退税使试点企业的ROE平均降低了4.7%。然后,我们在回应受青睐公司的新能源增值税退税时观察到相当的异质性。此外,随着实施年度的推进,增值税激励措施的负面影响普遍加大。为了测试其稳健性,我们采用差异化倾向分数匹配(PSM-DID)方法,将传统能源企业作为安慰剂测试的进一步实验组,以确认我们的结论。
本研究有三项边际创新:
(1)通过提供企业层面的证据,延伸对新能源增值税激励评价的文献。而不是审查税收优惠在宏观层面的经济和环境影响,本研究分析了对微型企业新能源增值税退税的反应,为这一问题揭示了新的问题。结果表明,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的ROE产生了负面影响。
(2)本研究进一步考察了产业链不同地区政策反应的变化,以及我国新能源增值税退税的时滞和异质性。先前的文献研究了税收优惠对新能源公司的平均静态影响,但忽略了一个事实,即政策效果可能会因个人和时间而变化。考虑到政策效果的变化,我们进一步提高了结论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3)除了提供对新能源增值税激励的常规 DID 评估,本研究还进一步采用倾向分数匹配(PSM)方法。以上两种方法的结合,不仅可以保证DOID中“共同趋势”的确立和数据的选择性,而且可以避免缺少可变偏差。
其余研究包括以下部分:第2节详细阐述了基本模型并描述了样本数据;第3节介绍“平行事件”事件研究的结果和实证分析;第4节对稳健性测试的讨论和对实证结果的分析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结论和政策影响列在第5节。
第二章 方法和数据
2.1. 差异模型
增值税激励措施在新能源行业的主要子行业有两个不同的时间点:风电和核电企业自2008年以来一直享受增值税激励,而太阳能光伏和NEV企业直到2013年才获得增值税激励。这意味着在2008-2012年期间,只有中国的风电和核电企业获得了增值税优惠,这造成了同一时期受青睐和不受欢迎的企业之间的差异,以及激励前后同一公司的发展差异。基于这种双重差异,我们倾向于将2008年新能源产业增值税退税视为一种准自然的实验,并采用DID方法。
从经验上讲,我们把风电和核电企业作为试验组,把太阳能光伏和NEV企业作为控制群体。
衡量2008年增值税优惠政策对新能源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在控制变量方面,本研究根据现有文献的参考指标,从企业规模、财务杠杆和企业成长能力三个方面进行了选择。
考虑到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与类型(国有或私有)不同,尤其是在中国,我们在控制变量中添加了一个虚拟背景。直接是确定在实验组的企业是否直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虚拟变量。由于中国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生产一方的最终产品上,与风力发电和核电相关的企业往往受到政策的直接影响。但是,产业链上游的企业,如装备制造企业和机械设备供应商,只能依靠发电企业的扩张性需求,并间接受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影响。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政策影响方式的差异,取决于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地位,也会影响政策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此外,由于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可能有不同的时间趋势,因此我们将时间趋势术语趋势添加到指Moser和Voena(2012年)的回归中。
上述的缺陷之一是样本大致分为两个时期和两个小组:激励前和激励后(2004-2007年是事前激励,而2008-2012年是事后激励),实验组(风力发电和核电企业)和控制组(太阳能光伏和NEV企业),而忽略了集团内部的个人差异和政策前后个别时间趋势的变化。这可能会导致对政策影响的有偏见的估计。Beck(2010年)、Agarwal、Qian(2014年)和Lie等人,引入了了特定的虚拟变量来控制时间不变,未观察到的个人特征,形成个体的因变量以及以及特定年份的伪变量来控制可能随时间影响因变量的全国冲击和趋势。
2.2. 数据
我们使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能源公司面板数据集,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收集数据。它包含了上市公司的详细财务数据。
在确定企业是否为新能源上市公司时,我们参照年报信息,将主要业务和主要产品涉及风电、核电、太阳能光伏、新能源等相关领域的上市公司视为新能源企业。现有资料从2004年开始。如上所述,由于新能源行业的这四个子行业在 2012 年后获得了增值税激励,因此我们限制2004年至2012 年的数据集,以准确评估政策变化的影响。
在进行实证工作之前,我们还执行一些数据清理和公司分类。例如,我们删除缺少关键变量的观察结果,并排除由于业务种类繁多而难以划分为特定行业的公司。我们的最终样本包括149家在新能源行业主要子部门运营的公司。这149家新能源上市公司包括35家风电企业、19家核电企业、34家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56家NEV和氢燃料电池企业。其他5类新能源企业(包括生物质能、地热能等)也包括在内。
虽然大多数新能源上市公司的ROE呈阳性,但2004年至2012年间一直处于低位波动。从平均来看,除风电企业ROE波动外,核电企业平均ROE呈现明显下降趋势,2008-2012年太阳能光伏和NEV企业平均ROE经历了先上升后下降的过程。
第三章 结果和分析
3.1. 事件研究
为了验证实验组和对照组的ROE在增值税激励之前是否有共同的增长趋势,我们参考了Li(2016年)和Wang(2013年),在引入参数化规范之前,我们按照Jacobson等人(1993年)的思路进行了一次事件研究。估计增值税激励措施之前和之后 ROE 绩效的年度变化。
事件研究的结果。2005年和2006年的预处理指标在统计学上没有显著性,而该系数在2008年增值税激励措施实施年之后就明显呈负值。我们进一步检验了治疗前和治疗后指标的共同意义。结果表明,在增值税退税实施之前,受欢迎和不受欢迎的企业的ROE遵循了类似的增长趋势,在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后,这两类企业ROE的增长趋势开始出现差异。
3.2. 实证结果
本研究使用增值税激励措施作为准自然实验,以确定当税收负担减轻时,公司的盈利能力如何变化。基准回归结果表明,增值税退税对新能源企业的ROE有显著的负面影响。
更具体地说,在关键变量得到控制后,增值税退税后受青睐企业的ROE明显减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下降。此外,在经济意义方面,试点企业(风电和核电企业)的盈利能力平均下降4.7个百分点。从这个角度看,中国以鼓励新能源产业发展为目的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无效的。
同时,增长和利润的系数值明显为显著正数,而In大小和水平系数在统计学上是不显著值。这表明,随着增长能力的提高,新能源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而规模和财务杠杆则限制了新能源公司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直接税率显著正值,表明直接受增值税激励影响的企业盈利能力比政策间接偏向的企业高出6.8个百分点。这一结果还阐明,在产业链中处于不同地位的公司对增值税激励措施的反应存在显著差异。
3.3. 新能源增值税激励措施的时滞和异质对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和相关经济实体对政策的反应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这意味着增值税退税的效果可能有一定的时滞。有鉴于此,我们引入ROE的滞后项作为一个新的依赖变量以捕捉增值税激励的滞后效应。
从三个不同的模型中表明增值税激励措施在中国新能源产业中确实具有一定的滞后效应。此外,前一时期新能源企业的其他财务指标不会对下一阶段产生重大影响。
此外,DID方法测得的效果是平均处理效果,而新能源增值税退税的实际效果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表现出异质性。因此,我们倾向于进一步考虑企业对中国新能源增值税激励措施的动态反应。
通过分析,我们进一步确认,中国的增值税激励措施可以降低新能源企业的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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