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献 综 述
伴随着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我国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只被少数人了解到被大众所熟知并且广泛涉及多个领域的过程。第三方网上支付在我国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现在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国内外对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研究从不同方面进行了探索,本文将对国内外的研究进行梳理归纳,将从国外已有研究和国内已有研究两个方面进行综述。
1、国外关于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研究
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信息化程度高,相关信用体系较为完善,法律法规也更健全,因此国外学者们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第三方支付的信用、法律法规、风险管理问题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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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问题方面
Pauline Ratnasingham[1](1999)在定义信任时将信任和风险联系起来,关于电子商务安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针对B2B方式下的风险进行了相关分析和研究,认为信用程度的差异会导致不同的风险。Nir Vulkan[2](2001)认为,在电子交易市场中,自动代理越来越多地代表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使用博弈方法来比较中介方和交易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中的信用,得出在策略选择时,中介方的决策会决定交易方。Slin Ba[3](2003)等人认为第三方平台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因此使用它作为信用中介可以降低交易风险,进一步证明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重要性。Liu Jindi, XuYong[4](2008)在 B2C 和 C2C 中应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提出了防范信用风险的防范方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支付和信贷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信用缺陷需要优化,讨论交易和沉淀资金造成的信用风险和作一些创新的解决方案,如流程优化和保证保险资金托管,并分析这些方法的应用价值。
1.2 法律法规方面
早在20世纪70年代,欧洲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就开始制定有关电子支付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符合本国国情的政策,以适应监管模式和配套法律。
美国实施了功能监管,重点是支付业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美国国会、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和其他监管部门颁布了一系列配套法规。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第三方支付机构授予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理念的总体框架之内。美国没有将其作为一项新的业务进行监督管理,而是主要从货币服务业务的角度来管理。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取得银行或电子货币机构的执照的前提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交易结算、发行、赎回等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电子交易,接受监督管理。亚洲国家(地区)对第三方支付监管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新加坡是亚洲第一个监管第三方的国家。早在1998年,新加坡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其监管模式主要借鉴美国。
1.3风险管理方面
在风险管理方面,Guoling Lao, Shanshan[5](2009)利用PEST模型详细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公司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技术方面的风险。同时,以支付宝为例,为企业识别和应对这些风险提供了理论参考。Johnson, Andrew[6](2011)提供了研究移动支付风险的信息,美国消费者联盟在2011年的一项研究发现,面对手机丢失或被盗的消费者可能会面临未经授权的手机访问,用于支付或进行欺诈活动。此外,业内人士应该努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国际商业机器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首席执行长希门尼斯(Alberto Jimenez)说,人们对手机银行不安全的怀疑是一个可感知的问题。Gao Jidong[7]](2013)针对银行支付和结算风险控制,分析了银行支付结算风险的特点和类型。结果表明,银行承担风险的主要因素是内部控制薄弱、风险意识薄弱、管理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并提出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支付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银行员工信息技术。研究结果为银行风险控制的支付和结算提供了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