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研究文献综述

 2022-11-27 15:48:42

文 献 综 述

商标专用权遭侵犯时,商标权人可选择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手段来维权。该“双重保护机制”一方面加强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给予商标权人双重途径和选择余地;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不健全,这种“双重保护机制”未能妥善衔接,造成冲突和弊端,也导致资源的浪费。因此,要通过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衔接与协作来缓解和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

当前商标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种保护模式应当如何定位、如何理解商标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的重要价值、如何解决两者衔接的主要问题从而实现高效衔接等关键论题学界始终存在争议,也是实践中的难题。现对其研究现状进行简要归纳和评述。

一、关于商标权行政保护模式的定位

一般认为,商标权行政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权确认与授权、商标权侵权的行政处理、对商标权利归属等纠纷的审查与裁定、商标权行政执法等内容。我国理论界对于商标权行政保护的研究主要在于该保护模式存在的优势与缺陷以及是否应当保留这种保护模式。

(一)关于商标权行政保护优劣的争议

对于商标权行政保护的价值,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可以分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有学者对于商标权行政保护持支持观点,认为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有多方面的优点。如学者李芬莲从实务角度认为,目前商标权保护体系中,行政保护仍发挥着主导作用。商标权行政保护具有案件受理门槛低、投诉维权成本小、投诉人举证责任轻与程序便捷高效等优势。权利人依赖于行政的保护,而非起诉维权。这既与行政机关发挥了行政保护的优势有关。

也有另外一些学者对于商标权行政保护持反对的观点,认为商标权行政保护分散的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导致主体过多,不易协调,且管理成本过高。如学者梁平指出行政保护尽管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机构整合,但涉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业务程序不变。学者韩俊英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路径的困境与出路》指出,偏重商标权行政保护易破坏私权保护的体系自洽性,保护路径设计自身还存在不足,以及不符合商标权保护司法保护的国际趋向。

(二)关于是否应当废止商标法行政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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