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文献综述

 2022-11-28 17:38:34

文 献 综 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来源于刑事诉讼,之后被引入行政诉讼,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体现了我国立法领域对该规则的积极推动态度。然而,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领域存在适用困境,未达到预期效果,学界对此也存有不少分歧。本文献综述通过整理已有的学术成果,从这一规则的理论基础、非法证据的概念、效力以及排除标准这四个方面进行归纳与评述,以期健全和完善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理论界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阐述:

(一)人权保障理念的渗透

限制公权力是行政法律体系的核心目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引入行政诉讼,体现着我国对于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该规则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力量不均衡的状态。葛先园在《论我国新行政诉讼法的审判中心主义》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能够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正如胡建淼所言,现代人权保障理念在行政诉讼领域的渗透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正当程序原则的体现

排除非法证据等恣意因素,是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否定和谴责,是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遵循。杨登峰在《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中提出,维护程序内在价值是法律程序理论的核心和基石,其重要性甚于维护实体法的价值。王秀哲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共通性宪法权利基础及其启示》一文中,论述了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宪法正当程序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适用发展而来的过程。现代法治要求重视程序保障,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着程序价值的意义。

(三)司法公正独立的要求

司法救济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不法侵犯时的终极救济途径,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严格分立,由法院审查行政权的实施,从而达到中立客观的评判。行政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至上的法治要求,体现着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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