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年来,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人工智能已经开始影响人类生活的每个方面。
人工智能逐渐接手人类的工作,并以远超人类的效率和精度去协助人类解决人类解决不了的和人类费时费力的问题。
人工智能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已经逐渐成为人类生产力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研究
关键问题:人工智能的责任能力认定和责任承担范围
写作提纲: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2016 年,欧盟率先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问题展开立法研究,欧盟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提交的欧盟“建议稿”中提出了“电子人”的表述,并在2017 年的最终决议,即《机器人民事规范》中予以确认。俄罗斯也紧随其后,于同年提出了专家建议稿性质的草案———《在完善机器人领域关系法律调整部分修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联邦法律》( 下文简称“格里申法案”) ———提出了对人工智能分情况套用对动物和法人的调整规则的立法设想。作为主体说学者依据的两部法律草案,都基于不同理念赋予人工智能主体地位。但现阶段人工智能所引发的责任归责仍存在问题,并未得到妥善解决,甚至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遂尝试对两部草案以及欧盟正式文件《机器人民事规范》进行研究,希望从域外方面获得裨益。
学术界对于人工智能法律地位和法律人格的观点与学说不尽相同。持“主体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法律应确立人工智能主体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在“主体说”领域,人工智能具备法律主体地位这一观点立论鲜明,但不同学者对人工智能应被赋予何种法律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否应受到限制,应受何种限制等问题时仍莫衷一是,具而言之,主要包括拟制人格说、电子人格说和有限人格说。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了解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能力研究现状,提出背景、研究意义以及思路和方法。
第二阶段,选取合适的研究内容,分析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工智能的行为类型和归责范围
第三阶段,得出结论。应根据人工智能发展调整传统法律理论和观点。5. 参考文献
[1] 蔡小红. 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j]. 西部学刊, 2019(14)
[2] columbia lawreview. corporate criminal liability: patchwork verdicts and theproblem of locating a guilty agent[j].2004(2)
[3] stuart r. cross. agency, contract and intelligent softwareagents[j].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computers amp; technology . 20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