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停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法律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5 09:46: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居民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而住房越来越紧张。日益增长的汽车数量与逐渐紧张的小区停车位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围绕小区停车位产生的法律问题也不断增多。关于小区停车位的归属和使用虽然可以适用《物权法》相关内容进行调节,但仍然有很大的模糊性和混乱性。

将小区停车位的归属和使用的法律问题研究清楚,不仅可以调节房产开发商,小区业主,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纠纷和矛盾,也有利于缓和紧张混乱的小区规划现状。对《物权法》,及其周边相关法律的使用和完善,也可以起到积极推动的意义。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2009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虽然在法理上,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并不迷糊,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对其的归属和使用存在着各种各样不同的问题。

  1. 《物权法》第74条对停车位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在遇到“业主有需求但没能力”,“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清时,其归属和使用如何界定”等情况时,无法准确的适用该条法律。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具体如何分配适用权也并无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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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沈晨分析了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概念和类型,并介绍了学术界有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权属的几种学说.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深挖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相关法律原理,最后通过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模式,提出一系列对策,以期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问题的有效解决。

    肖霄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并不够完善。因此,完善立法规定,统一规范,明确小区停车位权属,意义重大且迫在眉睫。实践中案例显示,我国《物权法》在个案中的法律适用效果不佳,这一定程度上暴露出《物权法》的立法瑕疵,其并未明确相关的权利归属;而根据我们目前主流的几种相关学说,即开发商所有说、小区业主共有说、是否计入公摊面积说、约定归属说来看,也是各有利弊,并不能妥善解决权属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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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撰写方案

    1.研究意义和目的

    2.小区停车位的定义和具体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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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参考文献

    1. 韩晓利. 论居民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归属与利用——兼评《物权法》第74条的得与失[j].研究生法学,2007(5)

    2. 许尚豪,王仰光. 小区停车位权属分析[j].法学论坛,2007(1)

    3. 周敏,姜松. 试论住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问题[j].市场周刊,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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