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5 09: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之相对应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严重,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依据。恢复原状作为环境侵权的救济方式之一,恢复原状主要在于重建被损害的环境,对环境污染,恢复环境状态具有特殊的意义,然而现如今,理论法学对于关于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的研究较少,且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适用规则,法院对于是否能够恢复原状存在困惑,可操作作性与可实践性较低,面临的情况复杂,基于恢复原状对于保护环境,治理环境污染,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具有正向的激励作用,因此关于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中的适用问题的相关讨论就具有很强的可研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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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环境侵权中致害主体和受害主体的不对等性,环境侵权行为过程缓慢,在适用恢复原状作为环境侵权救济市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以满足现今人们对于优质生态环境的需求,基于此,对于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中的恢复原状这种救济方式的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对恢复原状此种环境侵权中的救济方式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

拟解决的问题:

1.恢复原状的法理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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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环境侵权问题日趋严重,国内外学者对于环境侵权的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深。

国内:崔建远教授对恢复原状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涵义进行了分析与探讨,认为恢复原状最少包含五种含义,如法律状态的恢复、物件损害的修补、价值的恢复等,其认为对于环境修复概念的恢复原状制度在日本已经较为成熟,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复旦大学周利莉和复旦大学胡卫教授对环境侵权中的恢复原状则较为系统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明确了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中的价值,能够有效修复环境,对原状标准问题、适用条件问题进行了分析,对比日本、美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提出恢复原状的“标准重塑”和“最佳可得技术”等解决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中适用的技术难题。

另一方面,辛帅先生、徐祥民先生认为环境侵权中环境损害的修复为公法责任,环境原状恢复的不可能性,民事救济在适用主体、价值追求和具体适用方式上都决定了民事救济无法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对环境侵权中适用恢复原状持反对意见。魏新悦教授认为环境侵权中的恢复原状不包括对环境的修复以及对生态系统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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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撰写方案:

1.阐述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通过分析环境侵权案件中恢复原状的适用情况,分析恢复原状在环境侵权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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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黄荷. 环境修复法律责任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2]赵倩倩.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探析[j].法制博览,2019(05):197 196.

[3]张欣.论我国经济发展下的环境侵权救济机制[j].河北企业,2018(11):7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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