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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中不平衡报价的处理:
预防而非检测
Khaled Hesham Hyari1
摘要
不平衡报价是单价与总价合同中的一种常规做法。这种做法通常不会让招标人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并且承包商出于种种原因会通过各种不同形式采用这种做法。在评标实践中尝试识别不平衡报价或许能够拒绝那些被认为是不平衡报价的最低投标价。以往的研究对这个话题集中在帮助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或者检测不平衡报价从而拒绝他们。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预防,而不是检测的方法来处理不平衡报价。拟建模型能够平衡一个项目提交的所有报价,从而中和投标人通过操纵投标价格而从招标人处获得不当付款的影响。这种方法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同时通过将项目授予在公平竞争过程中提交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以维护竞争性招标的本质。通过对代表两个项目投标结果的两个例子进行分析,证明该模型在处理各种形式的不平衡投标时的能力。业主使用该模型将有助于保护他们,让他们免受不平衡投标的负面后果。也有人预计,业主在使用开发的模型后,承包商将会因操纵投标价格不可能达到预期目标而减少实行不平衡投标动机。
关键词:竞争性招标;均衡报价;单价合同;不平衡报价;招标实践;承包行为;承包。
引言
在招标程序和投标须知中规定的采购条例通常要求承包商进行投标报价,从而使得每个项目单价包含其在工程总成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承包商的利润。这种做法至关重要,因为单价合同是基于估计的工作量制定的,而支付给承包商的工程款是以实际工程量为准计算的。业主的估计数量和实际数量不可能完全相等,因此投标价格很少等于业主在单价合同中支付的最终价款。所以如果承包商的成本估算在施工过程中被证明是准确的,那么其所提供的所有项目的统一利润率将能够确保投标阶段的预期加价率将与完成工作后获得的实际利润率相一致。调整单位价格使他们不反映预期成本或者不包括利润和开销的公平分配的过程被称为不平衡招标或不平衡定价。、
投标人之所以提交不平衡报价,原因在于投标人实现更高的利润或是获取比其他不提交不平衡报价的投标人更大的竞争优势的愿望。最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方式是加大前期费用比例以及工程量计算偏差。在第一种形式中,投标人增加了将在工程早期进行的施工项目的的价格,如拆除或挖掘,并降低将要在该工程后期阶段进行的项目的价格,如装饰或美化。第二种形式通常发生在承包商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估计错误时,这时往往一个或多个施工项目中的工程量被高估或一个或多个施工项目的工程量被低估。承包商在这种情况下的策略是将低估工程量的施工项目涨价,而降高估工程量的施工项目降价。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价格变动的幅度大小,承包商有机会利用业主在工程量上的这个错误大大增加他的利润。
所有类型的不平衡报价都是不利于业主的。公共工程的评标程序都需要检查投标报价的单价是否是平衡的。此外,投标规程往往包含业主有权拒绝任何被认为是不平衡报价的标书的特权条款。在这种情况下的拒绝是基于承包商对招标的要求没有响应的情况。合同应授予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以保护业主的利益,并确保符合招标要求的其他投标人的公平性。奇怪的是,不平衡报价的做法是由投标人无视业主的指示和利益而产生的。此外,也有学者和从业者指出,不平衡投标也暴露出承包商的一些风险。
尽管业主的要求和规章反对不平衡报价,且不平衡报价自身包含固有风险,但我们以前的研究和行业调查的回顾显示这种做法在承包商基于总价或单价合同竞争建设项目时十分常见。因此,业主必须仔细审查所有的提交报价是否是不平衡报价,但检测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承包商已经做了大量旨在帮助自身不平衡报价并掩盖了这一战略的研究。有些不平衡报价的形式可以很容易地被检测到,但通常要等到合同中标损害发生之后才能检测到。所以缺乏一个可以检测出不平衡报价的软件。现有的模型是近似的,主要取决于工程师的估计,而且没有承包商估计的那么准确。
同时对不平衡报价的鉴定也会造成开标时间的延迟,这对业主和承包商都会造成沉重的成本负担。另一方面,将合同授予最低投标人,即使他的不平衡报价是不合理的或未能认识到这一做法对业主而言可能会导致严重的负面后果,也可能导致第二最低投标人(下一个投标人)基于最低投标人未响应投标要求而应该被取消资格的抗议。
即使不平衡报价被检测出来,唯一的补救办法是将其视为未响应业主要求而拒绝,然后将合同授予第二最低的投标者或拒绝所有投标,让合同再次招标。将项目授予第二最低投标人会使业主承担从最低报价到第二最低报价这一变化的附加成本,并受到来自受影响的投标人漫长而昂贵的抗议,且在文献中报道的几个诉讼案例中都支持这一诉求。此外,公共建设官员更倾向于授予合同的最低投标人,从而避免需要对外解释他们的决定。另一方面,拒绝所有投标,又会导致额外的行政成本和与投标过程管理相关的工作。此外,对业主来说虽然有对不平衡报价的消极后果的广泛协议,但法院一贯不支持业主在投标不平衡的基础上拒绝投标。
看到业主在这个项目开发重要阶段的需要后,本文提出了一种替代的解决方案,可以保护业主免受投标中极端不平衡报价的负面影响,同时通过将项目授予最低响应投标人,在项目的中标阶段减少争议。这里提出了一个模型,采用预防,而不是检测的方法处理不平衡报价。该模型对所有提交的投标重新进行平衡,从而为业主和承包商降低其相关的风险。该模型使用所有投标人的平均单价作为重新提交投标的基础从而中和任何不合理的不平衡报价的影响。本文的其余部分包括不平衡报价的相关文献,介绍所提出的模型,示范模型的能力,通过应用实例的方式处理各种形式的不平衡报价。
文献综述
不平衡报价是学术上的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大多数的研究工作都是从承包商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这些研究开发的许多模型都被设计用来帮助承包商不平衡报价进行优化实践。所有这些模型的目的是帮助承包商提交一个较低的出价赢得项目或提高他们的出价的盈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在业主评标阶段被发现的机会。
虽然不平衡报价已在政府项目中获得了极大的关注,但很少有研究从业主的角度出发解决不平衡报价问题。由于空间的限制,我们的文献回顾是有限的研究,提出了从业主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Renes提出,不平衡报价可以通过将业主的估计数量隐藏在单价合同中的方法予以消除或降到最低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需要估计业主用来评估投标的工程量以及用来确定最终投标价格的工程量。作为替代,Renes建议估计工程量可以提出投标值的范围,而不是为每个投标项目确定单值。然而,Renes意识到这两个建议因为法律机制不能为欧洲国家采用的困境。Renes又提出第二个方法来减少不平衡报价,即使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标人分别中标工程的不同部分。Renes认为,这可以让业主通过分配给他们定价过低的项目或工作的方法来惩罚不平衡报价。然而,应该指出的是,这样的建议在建筑行业是不实际的。
Arditi和Chotibhongs提出了一种检测不平衡报价的模型。该模型是基于项目价格与工程师的估计的比较,或是投标人提供的平均价格的比较。Wang提出了一个能够管理投标总价合同不平衡报价的程序。该程序是在业主的估计单价和所有合格投标人提交的单价的基础上调整那些被怀疑是不平衡报价的最低单位价格,同时维持合同总价。对可疑的行项目进行识别,然后主观分配项目的最小值和最大值。
Manzo研究了不平衡报价对变更订单的影响并得出结论,不平衡报价在对合同工程量或工作范围作出变更后会对合同价格的公平调整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数量差额影响被夸大的项目,业主由于错误的工程量估计将要支付一个虚高的价格。在另一方面,如果工程变更删除或减少了此类项目的数量,承包商将承担操纵投标项目价格的后果。
Bell 建议采用单一百分比因子法来防止多项目合同中的不平衡报价。在该方法中,业主指定合同中每个项目的单价,然后每个投标人提交一个适用于每一个工作项目的单一的正负百分比因子。该项目被授予提出能使项目总价格最低的百分比的投标人。Bell 说这个报价系统是由美国总审计长批准作为一种方法的,它具有防止利用业主估计量的错误进行不平衡报价的优点,并且该系统可以防止在投标前操纵价格。
模型的发展
本文提出的模型的目的是保持最低出价,避免在不规则基础上可能的拒绝,同时尽量减少各种形式的不平衡报价对业主造成的负面后果。该模型利用所有投标人的平均单价在保持投标人的总投标金额不变的情况下来调整每个人的投标单价。因此,平均单价将反映所有投标人的集体判断和经验,以及他们对项目所涉风险的看法。每个投标者通常会尽量为执行每个项目的费用提供最佳估算,并且承包商需要进行最高水平的成本估算。考虑一个包括N各投标项目,M个投标人竞争的建设工程。建议的程序可以总结在下图1中:
(由于页面空间限制,图1见下一页)
(1)计算所有投标项目的平均单价(n = 1至N)
其中Un =n个投标报价的平均单价;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项目n的单价;
M =项目提交报价的投标人数;
(2)计算项目的平均投标价格
其中Bm=m个投标人报价;
(3)通过将投标人的投标价格(Bm)除以项目的平均投标价格(Bavg),计算每个投标人的投标调整系数(m = 1至M)
其中 =投标人m的出价调整系数;
(4)计算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所有投标项目(n = 1至N)的调整单价(m = 1至M)
其中 =投标人提交的项目n的调整单价;
(5)将调整后的单价乘以项目的估计工程量从而计算每一个投标人所有投标项目的调整价格
开始
计算所有出价项目的平均单价(n=1~N)
最后一个出价项目个ige
Yes
计算项目平均出价
No
选择下一个出价项:n=n 1
计算所有投标人的出价调整系数(m=1~M)
最后一个投标者
Yes
计算所有投标人的提交的所有投标项目(n=1~N)的调整单价(m=1~M)
No
选择下一个出价人:m=m 1
计算投标人m提交的所有投标项目(n=1~N)的调整项目价格
最后一个出价项目
Yes
作为双重检查,计算调整后投标人m的总投标价格;
这个价格应该与调整前是相同的
No
选择下一个出价项目:n=n 1
最后一个投标者
结束
Yes
No
选择下一个投标人:m=m 1
图1 程序流程图
其中 =投标商提交的项目n的调整价格;
qn=所有者的估计出价项次数n;
- 作为一个双重检查,计算投标人调整后的总投标价,这应该与调整前的价格一样
该模型对不平衡报价提出了一个平衡的观点。在文献中以往大多数的研究仅仅是代表缔约的其中一方(无论是承包商或业主);因此,学者们从承包商的角度对不平衡报价进行优化,牺牲业主利益以达到额外的利益。另一方面,代表另一方的学者完全谴责这种做法,并试图发现不平衡的投标,从而拒绝他们。因此,即使不平衡报价是最低价,他们也建议拒绝对招标投标条例没有做出相应的承包商。该模型不拒绝不平衡报价,还奖励项目以最低价中标的投标人,即使是不平衡的;但同时,但同时,它保护主人免受过度不平衡报价的消极后果,同时保留所有投标人的总投标价格。
该模型承认有争议性质的不平衡报价,它是承包商常用的一个战略,对一些业主而言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因此,这个模型的目的是利用所有投标人的平均报价而不是工程师的估计调节单位价格,从而制止过度不平衡报价。例如,如果所有提交的报价都是处在同一水平的,那么该模型对报价的调整将是微不足道的或可以忽略不计的。如果某一投标人为获得竞争优势而进行的不平衡报价相较于其他平衡报价或在合理范围内的不平衡报价太过于极端的话,该模型将保护业主的利益。
以前的模型,利用工程师的估计作为比较的基础试图检测不平衡报价。此外,评标过程中通过将机构的估计与所提交的单位价格进行比较试图检测不平衡的出价也被国家交通部门采用。目前的模型不采用工程师的估计是为了投标人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利用不平衡报价。
该模型可以通过防止投标人操纵单位价格从而在工程预付款中获得过大的前期付款比例和利用工程量估计的错误获得更高的利润保护业主免受各种不平衡报价的危害。建议的模式还提供了保护措施,防止承包商和业主的投标代表之间通过提供关于在施工期间取消或更改投标项目的可能性的内幕信息而串通投标。由于总投标价格被保留,所以对承包商的影响很小。响应招标要求的投标人不会受到此机制的影响,并且有机会通过根据所有投标人的集体经验和判断以及他们对项目所涉风险的评估来调整其成本估算。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承包商也受到保护,可以免受投标失误的后果。
预期工程量变化巨大的承包商和在估计工程量中利用这些错误的计划将受到最大的影响。然而,任何公平参与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的预期行为是检查招标文件,并在竞标阶段通知业主估计数量中感觉不准确的部分。然后,业主将调查并发布招标文件的附录,所有投标人都可获得该附录,以便所有投标人都能获得同样的信息和竞争力。
所提出的模型可以应用于所有基于固定价格合同的投标。应用模型的主要领域是竞争性密封招标,包括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以前所有关于不平衡投标的研究都属于这一类。该模型也适用于谈判投标,条件是业主从潜在承包商处索取两个或多个要约。事实上,提议的模型更容易在协商投标中实施,因为即使是总投标价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可谈判的。因此,在保持总投标价格的同时,调整每项的单位价格更适用。显然,当使用成本加提成合同时,不需要该模型,因为在这种合同中不可能出现不平衡报价。所有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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