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1、本课题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应用前景
1.1本课题意义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受到国家严格限制,未能发挥其作为存量资源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客观上推动了包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诸生产要素进入市场进行有序的流转,土地资源的资本价值日益显现。在城市郊区和经济发达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逐渐盛行。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在部分地区已由违法的隐形流转转为符合地方法规的公开试点流转,它将成为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资本化与市场化建设的最主要形式。因此,本课题在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客观必然性、现实意义、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详尽分析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各具特色流转模式的成功与不足,并比较与总结各地流转模式,最后提出完善和创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基本构想,对探索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管理政策,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国内外研究情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从用途来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中尚未被征收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从来源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仅包括固有的规划建设用地,还包括经依法审批由农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和由未利用地转成的建设用地[1]。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主体及土地使用权人再转移土地权利的行为[2]。由于土地资源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和资产,土地流转或交易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1.2.1国外研究现状
1.2.1.1相关理论介绍
国外对于土地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体系,但对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研究几乎没有。下面根据本文相关研究的需要,重点对地租理论土地流转市场两个方面的研究进行介绍:
(l)关于地租理论的研究
在国外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的研究中,很少使用土地流转这个词汇,学者主要从产权和市场角度来研究买卖、租赁、抵押等土地交易行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地租理论,其代表人物有威廉配第、亚当斯密、李嘉图、詹姆斯安德森、杜能、马克思、恩格斯等。
17世纪后期,古典学派的创始人威廉配弟,最早看到劳动与土地对使用价值生产的关系,在其代表作《赋税与捐赠论》中最初提出级差地租概念,并有创见地确定了地租价格,为地租理论了作出了拓性的贡献。亚当斯密是最先系统地对地租理论进行研究的经济学家,正确地提出了地租概念。在其1776年发表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结构划分为:地主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他们分别获得地租、利润和工资,认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的结果。但他只是从总量上观察地租问题,在地租来源上有许多混乱和相互矛盾的解释,同时误认为地租是决定农产品价格的因素。詹姆斯安德森在《对谷物法本质的研究》中明确指出是农产品价格决定地租,而不是地租决定土地产品的价格[3]。大卫李嘉图运用劳动价值论的原理来研究地租问题,提出了比前人更加系统、完整的地租理论,但其否认绝对地租,使其理论产生严重缺陷。
马克思则在批判地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创建了科学而系统的地租理论。马克思提出,土地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法权关系,而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就是地租[4]。马克思认为经济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所流转的是经济价值[5]。经济流转中最重要的领域是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分配,而土地作为主要的生产资料之一,其本身具有位置固定性,不能移动,但其权利是可以转移的。因此土地流转是经济流转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2)关于土地流转市场的研究
近年来,国外有关学者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研究越来越多,通常将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纳入农业增长的重要条件之一。大量研究认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不健全,缺乏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劳动力市场,农村土地金融市场,信贷市场不健全。FederFeeney等认为,产权清晰的土地资源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与农业投资,同时明确地权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把生产要素配置给最有效率的农户,形成规模经营,最终提高农业生产力。目前我国缺乏一个农户所需要且出借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信贷市场。同时,Binswanger认为经济迟缓的原因之一是资源使用率的低下,而资源使用率低下的原因是土地、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持续存在扭曲现象。因此,对于土地市场而言,应该加快土地使用权流转[6]。还有一些学者认为,目前影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发展的原因是土地产权的安全性和可转让性。此外,农村地区社会安全保障体制的缺乏和其他一些相关制度也限制了土地市场的发展[7]。
1.2.1.2对国外研究的评价
尽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国外也鲜有这方面的研究,但相关学者对土地制度的研究已颇具体系,在我国土地市场方而的研究更是高屋建瓴、视角独特,因此对于我国相关制度的研究和构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毕竟国外在这方面的研究多局限于理论方面,因此需要我们结合我国的国情从实证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1.2.2国内研究现状
1.2.2.1相关研究介绍
在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门课题,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和理论论证,学术界一致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其应该流转已成为社会共识。改革创新,探索规范合理的流转模式,推进相关制度的建设,成为当前的首要问题。国内对该课题的具体研究主要集中在流转的可行性及其现实意义、流转模式、产权基础、收益分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等方面。
1)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可行性的研究。
该方面的研究较为成熟,研究普遍认为:虽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缺乏完善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等(黄庆杰、王新,2007;刘洪彬、曲福田,2006;熊文武、陈娟,2003;叶艳妹、彭群等,2002),但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现实基础上来看都是可行的(吴月芽,2005;孙佑海,2000)。吴维群,张文根(2000)指出该流转制度的成功创新,不但能够确立和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还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为我国建设用地供应开辟新的渠道[8]。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模式的研究。
从全国各地的试点状况来看,流转模式可谓千差万别。有的学者根据各地的实状况,总结出三种模式:广东东莞的市场驱动 农民自发参与模式,主要是在市场驱动下,农民组织自发和用地单位交易的模式;江苏昆山的市场驱动 政府与农民共同参与模式,主要在市场驱动下,地方政府和农民组织共同参与的模式;湖南长沙的政府留地 农民自主开发模式,大部分土地依然由政府征用,部分土地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的模式。有学者归纳了另外三种模式:①转权让利模式: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张,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应当先将集体建设用地的所有权转为国有,然后再办理国有土地出一让或租赁手续,但收取的土地收益大部分返还集体经济组织。除少数情况外,集体建设用地基本上不再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后按照同种产权、统一市场进行统一管理。这里所谓的转权是指通过征地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变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然后统一出让。这里所谓的让利是指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转权的同时,将地租收益按一定的比例让于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该模式强调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主体地位,严禁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不经过征收环节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以保证政府对土地出让市场的高度控制。浙江宁波市、山东威海市、江苏常州市均采用这种方式。②保权让利模式:也是在设计集体土地流转制度时,保持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仿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实现集体土地的有偿使用,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此种模式将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土地纳入同一土地市场,实行两种产权、统一市场、统一管理。由于这种模式避免了国有化的过程,又被称为直接入市流转模式。上海嘉定、江苏无锡等采用此种方式。③规划区内转权让利规划区外保权让利模式:此种主张,对城市规划区内外采取不同对待,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需要流转的,主要采取转权让利模式,在流转时,需先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使用者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一让或租赁手续取得使用权。规划区外,只要符合规划且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不改变集体所有性质,由土地所有者将一定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使用者使用(高迎春等,2007;马三喜,2007;汪红群、刘皓,2002[9]。(见图1)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产权与收益分配的研究。
沈守愚(1995)从我国农村的现状来看,明确指出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和国有土地产权长期存在不平等关系,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分离后,使用权实际上是可以买卖和租赁的;而农村集体土地至今无法自主流转,形成了两种产权、两个市场的二元结构(钱忠好,1999;铁小军,1995)。蒋燕认为将流转收益完全归属于某一主体而不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分配方式不符合现实情况,流转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农民、集体和政府三者的利益,在分配比例上应偏重于农民。张玫红(2004)认为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研究其产权制度建设是其流转研究的基础,同时也是其顺利合理流转的重要保证。然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长期存在产权主体不明确,产权权能残缺不全等问题,流转缺乏制度保障。现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是束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根本原因(张雪琴、田萌,2006)。同时,高丽柯认为要想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兼顾国家、集体、农户三方的权益,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其一,应明确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所得利益分配的主体。其二,应当把握合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比例。其三,在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合理分配的情况下,还应当对收益的用途进行严格监管。
1.2.2.2国内研究的评价
总之,学者对以上问题争议较大,也取得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研究成果。但是也有几点不足之处:首先,国内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问题的研究远远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实践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己经越来越活跃,但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的确定、流转收益的分配以及相关制度的衔接方面,缺少系统的理论支持,因而需要我们在考察新形势的基础_匕对该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其次,在具体的研究领域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多局限于仅就某一试点分析单一流转模式,极少将不同流转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因而得出的结论不够全面和完善。
1.3应用前景
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土地资源能否优化配置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给土地资源利用带来了巨大影响[13],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资源稀缺成为学界的共识。在工业化、城镇化推动建设用地扩张占用耕地的同时,我国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普遍存在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巨大,其流动又受到国家严格限制,很少用于二次开发利用,未能发挥存量资源的重要作用。改革开发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市郊区和经济相对发达的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流转逐渐盛行。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已呈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成为不容回避的难点、热点问题[1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产生与发展,是促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在部分地区已由违法的隐形流转转为符合地方法规的公开试点流转。它将成为中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资本化与市场化建设的最主要形式。因此,比较与总结各地流转模式,对探索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的管理政策,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处理好土地流转带来的增值收益,对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大的应用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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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2、研究的目标、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2.1研究目标
本文研究的基本目的是通过对新形势下国家政策的探析,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分析以及对流转中试点地区的经验及创新之处的总结,明确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在产权视角下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建议,只有具备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使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扬长避短,在有效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财产价值的同时,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3、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3.1研究方法
3.1.1文献资料法
4. 研究创新点
4、特色或创新之处
(1)研究视角方面:近年来,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研究很多,但是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在具体的研究领域学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多局限于仅就某一试点分析单一流转模式,极少将不同流转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因而得出的结论不够全面和完善。本文在探讨各流转模式的基础上,对典型的流转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更好的评判流转方式的特点及创新之处,从而得到各流转模式存在的不足,进而较为针对的提出政策建议。
(2)研究方法方面:在大量文献阅读的基础上,采取个案分析法及案例对比法,通过实地调查的数据,采用数理统计等方法,科学的分析模式的优劣。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5、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本研究计划3个月完成,预期进展如下:
2014.12014.2完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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