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研究意义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消费者享有的获知其购买、使用的金融商品和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些真实情况包括所消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基本信息内容、风险及其收益,以及金融服务者的相关信息等内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整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础,完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整个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基础工作,也是构建我国完整的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的根本。
目前我国立法并未完全贯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理念,在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上也存在诸多法律方面的缺陷,虽然目前已有很多法律法规涉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金融消费者以及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及范围。
2. 研究的基本内容和问题
研究目标
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整理以及对本课题的研究,对现有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制度进行反思,总结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方面的经验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知情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和建议。
研究的内容:
3. 研究的方法与方案
研究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归纳法,对论题进行全方位的研究、论证和阐释。
文献研究法:在大量阅读与借鉴前人经验成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文献研究准备工作,认真阅读各种相关文献,从中吸取有益成果,归纳国内外有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总结国内外有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经验和不足,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4. 研究创新点
特色或创新之处:
一、在研究内容上,目前多数研究虽然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略有提及,但并不以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保护为研究重点。本课题集中探讨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其次,现在理论界对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的争议颇大,最具争议的是法人能否被纳入金融消费者的行列。具体而言,分歧主要有:一是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二是金融消费者是否应当包括法人。本课题创新性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指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商品或者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自然人和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法人,主体范围既包含个人投资和也包含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法人。最后,立法上,本文认为在目前阶段,较适合通过整合《证券法》、《保险法》及其它法律规范,制定综合性的金融法律,并以专章规定的形式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二、在研究方法上,本文运用比较法和归纳法,通过比较美国、英国与我国关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和已有的研究成果,总结出我国在立法、监管、权利救济、意识方面的不足。然后从理念、制度、救济、意识等全方位、多角度构建我国完善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体系。
5. 研究计划与进展
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
2014年5月2014年6月:确定研究主题,搜集相关资料,完成文献综述;
2014年9月2014年10月:整理有关资料并完成开题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