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开题报告

 2022-07-12 09: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出现劳务派遣,当时主要是政府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而向外国驻华机构派遣相关服务人员。

80年代中期,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开始从事劳务派遣业务,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成熟以及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和与之相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派遣等,这些劳务派遣或者因为涉及的领域有限或者存在的时间具有过渡性阶段性的特点,未引起舆论界的关注。

但在我国下岗职工安置工作的终结后,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自主地位日益确立,劳务派遣的发展异常迅速,一些地方法规允许由人事部门主管的人才中介机构经审批可开展#8220;人才租赁与转让#8221;业务,另一些诸如保安公司、清洁公司等企业亦兼从事派遣活动,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全国各个省市,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就业的员工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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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主要阐述的内容和拟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劳务派遣的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比如: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依然不断受侵犯;被派遣劳动者依然存在同工不同酬问题;将劳务派遣作为常态的用工形式,造成很多工作岗位都是长期性、基础性而非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并且提出个人观点同时,根据2012年《劳动合同法》的修改所体现出来的法律规制作用,来深度的剖析解决劳务派遣问题的关键和措施。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对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在国外分为两种规制模式:第一,#8220;单一雇主#8221;规制模式。

例如:《德国劳务派遣法》规定用工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场所,阻止职业损害事故的发生、保障有关雇员急救方面的措施到位。

如果未能履行相关义务,用工单位将对因此而发生的事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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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首先,先分析我国劳务派遣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的产生原因并提出个人观点。

其次,通过对现行法律特别是法律修正案的说明来体现出的立法者的意志。

最后,集合实际案例的分析来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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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参见《德国劳务派遣法》第11条第6款。

[2]参见张荣芳:《劳动力派遣中的雇主责任承担比较》,载《月旦财经法杂志》第7期。

[3]参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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