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妨碍制度研究开题报告

 2022-07-12 09:0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证明妨碍是指没有举证负担的诉讼当事人一方,因故意、过失行为,将诉讼中的证据灭失,致双方当事人就有争执的待证事实,无据可查,无证可用,因而形成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形下,该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明妨碍制度需要以证明权理论、诉讼协同主义和真实义务作为其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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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民事诉讼的证明妨碍制度的基本内涵,渊源,构成要件,现行法律对于该制度的规定,国外对于该制度的几种做法,我国对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我国理论界对该问题起步较晚,尚不重视,缺乏具有权威性或者代表性的研究成果。

国外:该问题受其他地区学者重视,并且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对证明妨碍制度的研究比较深入与科学。

域外的证明妨碍制度领先于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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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①大量检索和阅读文献。

从深度和广度上认识这个制度。

②对比研究国内外制度的异同,从而提出对于我国完善和改进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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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中国台湾].洛永家.证明妨碍[J].月旦法学杂志,2001(2). [2]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J].法学家,2003(2) [3]王利民.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4]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谭世贵.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6]朱新建.民事取证方略[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7]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8]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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