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临时仲裁制度开题报告

 2022-08-04 09:35:54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它使中国的仲裁法律制度成为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经济全球化,包括“一带一路”在内的许多经贸关系的发展,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专业性,保密性和自主性方面的国际优势,与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的优越性,因此,在发生纠纷时,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采用这种耗时低且高效的裁决方法。

根据仲裁机构的组织,国际商事仲裁分为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临时仲裁制度是指在事先并不存在的仲裁组织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交给他们临时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仲裁,仲裁结束后仲裁机构随即解散。临时仲裁制度比另一种制度仲裁有其自身优势,这使得当事人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仲裁程序也非常灵活,临时仲裁制度给各方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消化了日益俱增的诉讼负担,有力分流了民事、商事等纠纷活动中的诉讼负荷。

目前,我国《仲裁法》并未对临时仲裁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未赋予临时仲裁以法律地位。我国一方面承认和执行国外的临时仲裁裁决,另一方面不承认国内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使得我国仲裁事业无法和全球仲裁事业的发展相衔接。故许多专家与学者都呼吁我国应当引入临时仲裁制度来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法律,促进仲裁事业的健全和法制的统一。基于目前我国法律对国内国外临时仲裁裁决区别对待的不和谐状态,笔者认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临时仲裁制度,使之与国际仲裁制度相适应对于我国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临时仲裁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相关实践、国际临时仲裁制度经验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目前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困境和难题、使临时仲裁制度“中国化”路径

写作提纲: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986年我国决定加入《纽约公约》后,在许多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中出现了双方当事人选择临时仲裁的情形,如“福建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与金鸽航运有限公司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中提单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专门出具复函,明确指出:“涉外案件,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争议发生后约定由国外的临时仲裁机构或非常设仲裁机构仲裁的,原则上应当承认该仲裁条款的效力,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起诉。”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承认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国外临时仲裁。类似情形还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马绍尔群岛第一投资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肯定了在香港、澳门、台湾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之效力。因此,目前对于临时仲裁庭在外法域作出的仲裁裁决,我们是予以承认和执行的。

我国与世界各国自由经贸往来频繁,签订了相应的自由贸易协定,如:《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自由贸易协定均约定了争议解决采取磋商或仲裁等友好的方式进行,并以仲裁作为最主要的纠纷解决模式,大部分协定专门以附件形式,约定了仲裁程序,而仲裁程序的约定均为临时仲裁的形式。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为例。协定共18条,但从第6至第11条均是关于仲裁的规定,占据协定绝大篇幅比例。关于仲裁庭组成规定由争议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人选未能共同选定的,提请世贸组织总干事指定,仲裁庭裁决为终局,对争端各当事方有约束力。全文当中未曾提及仲裁机构,仲裁的方式是临时仲裁。即我国认可与他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以临时仲裁方的式解决。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2年11月1日——确定选题,收集相关资料;

2.2022年12月29日前——撰写、提交、修改开题报告;

3.2022年3月13日前——撰写、提交论文初稿和中期检查表;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后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

5. 参考文献

[1] 陈佩泽.论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d].广州:华南理工大学,2018.

[2] 石志宇.临时仲裁制度研究——以自贸区实践探索为例[d].湘潭:湘潭大学,2019.

[3] 朱珠.中国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研究[d].南京:南京工业大学,2018.

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10元 才能查看该篇文章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发小红书推广免费获取该资料资格。点击链接进入获取推广文案即可: Ai一键组稿 | 降AI率 | 降重复率 | 论文一键排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