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违法行为不断的发生,土地违法行为实质就是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一方面,以往的土地制度存在种种缺陷,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政府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另一方面,司法救济在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时,由于现行的行政诉讼对主体的资格存在严格的限制,只有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才可以提起诉讼,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能收集证据能力有限,害怕报复等原因,使得许多受侵害的权力得不到救济,这就需要我们建立新的诉讼制度,来约束政府的违法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国外研究:国外的行政公益诉讼早就有一系列的制度规定,此处介绍国外的就公益诉讼方面制度以及其发展历程。日本的民众诉讼。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的不符合法规的行为的诉讼,并且是以作为选举人的资格或者其它与自己的法律上的利益无关的资格提起的诉讼。东京地判于1970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关于过街桥设置可能妨害道路通行权、侵害环境权并损害健康,认可原告请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90年代初,日本兴起一类以纳税人身份提起的要求公开交际费开支的诉讼。90年代中期,又发生了针对政府机关招待费、接待费的诉讼。如日本高知县的律师以纳税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据地方政府情报开示法,命令高知县政府公开有关开支情况: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必要的公款宴请必须公布被宴请客人的姓名,这样刁能让纳税人判断公费请客是否合理。法院判决原告胜诉。依据本判决,从相关的公务员处追回了四五亿日元。再如日本秋田县居民以秋田县召开的六次恳谈会所开支的费用中,有2091245日元餐费属于违法支出,对时任教育长等职的6名被告请求损害赔偿。法院认可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向秋田县支付现金2091245日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
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在德国对直接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的诉讼是由公益代表人起诉的。德国《行政法院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在联邦行政法院中设有1名检察官,为维护公益,该检察官可以参与在联邦行政法院中的任何诉讼。但不包含纪律惩罚审判庭的案件以及军事审判庭的案件。该联邦行政法院检察官听命于政府。该法第36条第一款又规定:根据州政府法规规定的准则,高等行政法院或行政法院内各设一名公益代表人,可一般或就特定案件授权该代表,代表州或州机关。
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美国检察官提起行政公诉的理论根据是私人检察总长理论,亦即检察官拥有主张他人利益的起诉资格。该理论最早源于英国,但正式形成是在1943年美国联邦第二上诉法院在审理纽约州工业联合会诉伊克斯案件中,该案的原告是煤炭消费者,被告是工业部长和煤炭局长。由于原告不服被告规定的煤炭价格过高,而根据1937年《烟煤法》的规定要求第二上诉法院审查。被告主张原告没有起诉资格,因为被告的决定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上诉法院在判决中针对被告的主张,提出了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美国法第28卷第518条第2款明确规定:联邦总检察长可参与或争议他认为美国感兴趣的任何民事或行政案件。美国政府检察官可以对政府主要合同中产生的民事欺诈行为提出诉讼,在没有可能受司法裁判的实际争端存在的时候,国会不能授权任何人提起诉讼,以决定法律是否违宪或官吏的行为是否越权。但是在出现官吏的违法行为时,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国会可以授权一个公共官吏,例如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如美国的反垄断法规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制止商业领域内不当竞争的独立执法机构,但是它只有调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而没有直接的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因此,美国微软垄断案忠,当认为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利益受到侵害时,是美国检察总长和19个州检察官作为政府的律师或代理人向华盛顿地区法院起诉微软垄断。一般来讲,在美国,只要个人能起诉,就由他来发动司法审查程序,如果他不能,则可以由检察总长自为之。这种理论使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获得起诉不法行政行为的资格。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研究内容:诉讼主体的权利于义务,各诉讼主体以怎样的身份参加土地行政公益诉讼。
4. 研究创新点
特点于创新:借鉴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等理论成果,探讨土地行政公益诉讼的一系类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