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近来,见危不救的事件屡屡发生,依靠社会的道德力量已不足以遏制其巨大的社会危害性,各种见危不救事件的发生,不仅使处于危难状态的受害者的人身、财产、公共利益遭受到本可以避免的巨大损失,同时,对于在场的有救助能力的人来说,也等于默认了其不作为的冷漠行为,间接的起到了鼓励的作用,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从长远利益来说,对社会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也会产生巨大的阻力和障碍。
而且,导致人与人相互间的亲密感,社会的信任度的下降,对整个的社会道德体系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从制度的角度,将见危不救规定为犯罪在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英美法系与中国,则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刑事立法规范,仍是一个倍受争议、值得研究的问题。
理论上,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罪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分为赞成和反对两派:
反对派的观点:1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有高低之分,见危不救属于高尚道德,见危不救入罪将会模糊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2从具体国情出发,我国自古以来的小农经济的影响下,公民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不具有将见危不救入罪的社会基础。3刑法谦抑精神。4刑法的法益侵害说,要求犯罪是严重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而不仅仅是违反社会伦理。5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使救助者本身的人身财产得不到保障。6不具可操作性。
3.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计划
文章的第一部分,从道德与法律的角度,法益侵害的程度的角度来论述将见危不救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必要性。第二部分,通过对于见危不救的法益判断、因果关系的判断、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后果的角度,来说明见危不救的范围不宜过大。第三部分,是通过实践中出现的具体的案例的分析,来界定见危不救的主体。第四部分,具体制度的设计的立法建议。
4. 研究创新点
通过对于目前实践中具体刑事案件处理存在的刑法适用不当,以及缺乏刑法适用的依据情况的分析,找出我国对于见危不救相关立法方面的缺失,同时,对于见危不救的主体作出具体的界定,提出对于具体制度设计的立法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