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视野中的税收法定原则思考开题报告

 2021-08-14 02:0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课题目的: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利法法律规定,有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作为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税收,其必然凭借着公共权力得以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因此,税收的法律标准和法律程序的制定以及实施,则显得十分重要。

而税收法定原则,即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收在法律标准和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必要原则,更是税收领域内最高的基本准则。税收法定原则又是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收立宪的根本标志。世界各国宪法对税收法定原则有不同的表述,对于“税收”“法”以及“定”均有不同的限定方式。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税收法定原则,尚未实现真正的税收立宪。我国税收立宪应该从税收法定原则入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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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设计(论文)主要内容:税收法定主义,指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税收的各类要素必须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征税主体仅依法律规定征税,纳税主体仅依法律规定纳税。税收法定主义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发端与源泉之一,其核心价值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对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论文拟文通过考察世界重要宪政国家的宪法涉税条款,并对我国宪法进行文本分析,推动税收法定主义入宪,制衡行政机关税权,要对纳税人权利进行合理设,以权利来确定权力的运行界限。改变授权立法的现状,税收要素

论文的基本结构

1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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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第一阶段(2015-12-22~2016-01-23):选题定题;收集材料;撰写开题报告并答辩

第二阶段(2016-03-03~2016-03-15):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上传

第三阶段(2016-04-16~2016-05-10):撰写论文,并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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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

(2)陈清秀著:《税法总论》,台湾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第2版。

(3)刘剑文著:《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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